我国直到1997年才颁布《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一些关键的概念,如“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反倾销措施”等,都只做了非常原则的规定,从实践操作的角度看,这种原则性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一项反倾销案涉及多个部门,由于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各部门在执法上配合难度很大。例如我国的第一例反倾销案——“新闻纸案”用了足足一年半的时间,而在国外,一个案子从立案到终裁只需200天左右。在当前科学技术进步不断加快,产品的生命周期大大缩短的形势下,即便有些产品最终被裁决倾销事实成立,被征收反倾销税,但不久其换代产品又开始新一轮倾销,使反倾销的效果大打折扣,不利于我国企业运用反倾销合法武器保护自身正当权益。
2.我国企业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不能积极地运用法律武器保卫自己的利益。
企业积极性不高,商会作用不明显。根据相关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应是国内工业的代表,即申请人的产量必须占到全国总产量50%以上。在国内企业尚未形成规模经济的条件下,要几个、几十个甚至数百个企业自发联合起诉不太现实。况且国内一些企业对反倾销认识不足,仅从短期经济利益考虑,没有树立以国家利益为重,以产业发展为重的意识,即使已感觉到进口商品倾销威胁的存在,也不愿意提起反倾销上诉,甚至存在“搭便车”的思想,使那些已提出反倾销申请的企业不但要单兵作战,还要提防获胜后别人不劳而获,极大地制约了企业反倾销积极性。在行业协会或商会方面,我国目前的行业协会大多由过去政府行政机构转变而来,体制尚未完善,发展也很不成熟,还不能有效帮助企业搜集各种材料和数据、组织和协调企业提出反倾销申请和在调查过程中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3.缺乏反倾销方面的专业人士。
过去由于我国实行高关税保护制度,企业无须担心国外产品对我国进行倾销,从而忽视了对相关人才的培养,一旦仓促上阵必然感到无人可用,更不用说用反倾销法保护自己了。同时,我国反倾销立法较晚,介入国际反倾销诉讼的时间不长,还没有建立起一支具有丰富的参与国际反倾销诉讼经验的律师队伍,提起反倾销诉讼的难度可想而知。政府管理机构也存在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我国产业损害调查局、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外经贸部负责反倾销的专职人员总共不到100人。美国同类机构平均两人负责一个案子,而在中国一人要负责两个案子。这种人员配置难以组织、协调、启动程序严格且工作量繁重的反倾销调查案件,使一些反倾销调查长期搁置不能及时结案,削弱了反倾销法的保护功能。
(四)、中国企业反倾销策略建议
1.完善反倾销立法,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我国自己的反倾销体系。
《反倾销条例》是在WTO反倾销协定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反倾销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的,它所包括的概念及程序性规定、所体现的原则等都与世贸组织的规定大同小异,符合国际反倾销立法的统一化趋势。但相比较而言,《反倾销条例》中的许多规定因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而缺乏可操作性,实施条例还需要具体实施性规范。西方一些国家在有关方面的立法和实践已历经百年,而我国的立法与实践只有短短的十来年。我们不仅要以WTO的反倾销立法为参照不断改进,还要深入研究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反倾销立法,积极借鉴其先进的立法经验,在反倾销法律实践的过程中积累并总结经验,同时不断关注国际上的反倾销案例,吸取他人教训,以此不断完善反倾销法律体制,使其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从而进入良性循环,达到反倾销法律“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目的。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我国政府也享有以反倾销武器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的权利。近年来我国反倾销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突出表现就是中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更加完善,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标志着中国自1997年建立的反倾销法律框架得到进一步完善。同时国内产业界的反倾销意识迅速觉醒,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受理反倾销案件二十余起,有效抑制了国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
2.尽快建立反倾销的预警系统,最大限度减小倾销带来的危害。
反倾销作为一种事后补救工作,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尤其是对国内的新兴产业,保护更加有限。因此反倾销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要把工作做到国外,把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监控。政府可以效仿欧美发达国家,建立全球性的情报网络,为国内企业反倾销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其中包括:外国竞争对手的基本情况,其产品在国外的市场销售与生产情况、在我国市场销售的情况等。随时关注其变化,并就是否会向我国进行倾销做出预期判断,对国内企业提出适时警告,以便在事态恶化前采取适当行动化解危机。一旦该生产商或出口商有向国内市场进行倾销的可能,要立即进行跟踪调查,以便确定是否正在倾销并评价已经造成的损害,为企业及时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提供充分依据。
3.加强企业反倾销的自觉性,完善行会功能。
由于反倾销所涉及的国内产业是指境内相同产品的大部分生产者,对于某些生产集中度很低的产业而言,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组织者和联络人,这个角色只能由行会来充当。行业协会要在制定行规行约、行业培训、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监控等方面多下工夫,完善自身功能。另外,商会可以直接介入反倾销,这是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我国企业也可以利用行业商会作为代理人申请反倾销,负责申请调查、征集资料、聘请律师、费用负担、成果分享等方面的工作,以降低企业反倾销的成本。
4.利用WTO的反倾销规则来保护我国企业的权益。保护国内产业打击倾销进而推动世界反倾销法律的完善。
5.做好海关进口管理工作,严防走私。打击走私做好海关管理工作.加大缉私力度.制定更加严密的海关检验、单证审核、货物征税与放行管理规则以加强对进口产品的管理。
(五)人民币升值对中国应对反倾销的影响
1.人民币升值会降低以人民币计价的出口产品的价格,从而增加被认定为倾销的可能
在倾销的概念中,有关于“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两个关键的概念,二者又是怎样确定的呢?
(1)正常价值的含义及其确定方法
正常价值是指一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国内正常贸易条件下供消费时的可比价
格。如果没有或不能得到出口国市场的可比价格,则以该相同或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或以该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的含义及其确定方法
出口价格是指在正常贸易中一国或地区向另一国或地区出口的某一产品的价格,即出口经营者
将产品出售给进口经营者的价格。
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比较之后的结果可能是:存在倾销、不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微小可以忽略
不计三种。可见认定过程中,出口价格的确定至关重要,从理论上讲,货币升值实际上并不影响进
出口商品本身的价值,而是通过改变它们在国际贸易中的相对价格,来削弱它们在国际市场的竞争
能力。例如,当出口商品的美元价格不变时,人民币升值后,折算成人民币的出口价格就会下降,
而这一价格通常是各国反倾销调查机构用来认定倾销行为的价格,因此,如果我国出口企业价格调
整比较迟缓,就会增加被认定为倾销的可能。从人民币升值问题提出以来,美、欧对华贸易壁垒不
断加强。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4/5/5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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