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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实行双向监督,扩大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置权,也就是要加强上级与下级行政机关的相互监督。在行政机关中,由于受体制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只重视上对下的单向监督。虽然这种监督对政令统一、促使下级尽职尽责地完成其工作任务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是,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仅有上对下的单向监督是很不够的。因此应实行双向监督,尤其是加大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监督力度,提高监察部门的权威性,增强其威慑力。2.完善批准制度。批准制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监督方式,在我国立法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各部蚕制定规章应当撤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应经地方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实践中出现了不经审查就批准的情况,使审查流于形式,监督制度形同虚设。因此应完善批准制度,使之真正起到监督作用。3.加强行政监督的法治化,尽快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工作条例》、《新闻法》、《国家公务员监督法》、《反腐败法》和《公职人员个人财产申报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使各类行政监督具有明确具体的主体权限、法律依据、程序和手段。目前,《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贯彻,在规范政府和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从现实情况看,还有大量的行政法规,尤其是行政监督法规急需制定和修改。这表明进一步推进行政监督的法治化已成为民意所向。
此外还有完善《立法法》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组织设立“监督委员会制度”。进一步拓宽行政法律规范的提请审查的主体范围和审查对象的范围也是加强我国行政立法监督的重要途径之一。
(三)完善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解决司法对行政立法监督的独立性问题,首先应当解决司法系统的独立性问题。司法独立,说的就是司法资源的独立。司法资源主要由司法机关、司法权、司法官员三个方面构成。
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事后审查模式。它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颁布生效后,在其执行和适用过程中对其进行的正当性审查。由于司法审查总是同具体的行政相联系,在具体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更容易发现行政法规、规章和宪法以及法律之间的冲突。司法机关依据职权能够迅速、及时地解决这种冲突,予以立法监督。
西方国家的实践表明,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实施法律救济的一个有效的途径。我国目前具备了实行对行政立法司法审查制度并使之正常运作的可能性。在我国行政立法监督中引入司法审查机制,不仅必要而且完全可行。在行政立法监督中设立司法审查权,可以弥补我国行政立法监督主要依靠国家机关自上而下、单向监督的不足,对行政立法形成多向的立法监督体系。通过司法审查的特殊性,以司法审查机制启动行政立法监督机制,促进行政立法监督的全面展开。
其次,推进司法改革,实行司法官资格确认和司法官任免及晋升由中央统一管理。以改变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人事依附: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和司法区划重合的模式,法院的司法管辖区域设置应根据司法的需要划分;摆脱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行为公正性和统一性的破坏,从而实现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通过建立配套的司法官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严格司法官员遴选制度。确认司法官员身份独立,从而实现司法机关的内部独立。
鉴于上述条件,要求我们尽快建立起我国的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以及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赋予人民法院广泛的司法审查权,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行政规章都列入人民法院的行政立法司法审查范围之中,以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监督的独特功能。
(四) 增强民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权利,加强行政立法的社会监督
加强行政立法的公开性,应该从一下几个方面入手:1.行政立法的草案应提前在公开刊物上公布。使公众有合理有效的途径了解法规、规章的内容,以便提出意见。2.将听取人民意见作为立法的必经程序。3.公布对立法意见的处理结果。对行政立法程序的公开,是为了更好的使公众了解行政立法的内容,并且给予他们参与行政立法,对行政立法的相关事项提出意见的机会。扩大公众对行政立法的参与权,不仅仅要在参与范围上使更广泛的组织和个人参与到行政立法程序中来。而且在对参与者就行政立法事项提出的意见和观点也要给予充分重视。以此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参与我国行政立法的权利,加强行政立法的社会监督。
引文注释:
(注1)《30年我国制定行政法规682件 53部草案征求意见》。
(注2)杨福忠:《试论法律规范的正当性》,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注3)沈荣华、周传铭:《中国地方政府规章研究》上海三联书店
(注4)刘莘:《行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第123页。
(注5)陈伯礼:《论权力机关对授权立法的监督控制》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马丽娜:《30年我国制定行政法规682件 53部草案征求意见》
2.杨福忠:《试论法律规范的正当性》,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3.陈伯礼:《论权力机关对授权立法的监督控制》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
4.沈荣华、周传铭:《中国地方政府规章研究》 上海三联书店。
5.刘莘:《行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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