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市场初期,由于缺乏完善、规范性信息披露监管,自愿性信息披露成为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主要形态。除了英国1720年《欺诈防止法案》和美国1911年的《蓝天法》对信息披露的部分要求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处于放任阶段。这种自主性的信息披露方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1929年,美国股市“大崩盘”,这种“放任”的传统监管理念造成了沉重打击和严重质疑。为此,美国国会组织了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危机与公司披露虚假信息、投机者造谣欺骗操纵市场行为存在密切联系。为挽回大众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美国国会于1933年、1934年颁布了《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并设立SEC(英文全称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证券的发行必须向SEC注册,提交注册证明必须披露发行人的财产和业务状况、发行人的管理状态、经独立公共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等。至此,联邦证券法律体系由此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