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价格:
企业对某一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先认定与该资产组相关的总部资产,再根据相关总部资产能否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对于相关总部资产能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部分,应当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至该资产组,再比较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有关资产组减值测试的顺序和方法处理。
2.对于相关总部资产中有部分资产难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处理:
首先,在不考虑相关总部资产的情况下,估计和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回收金额,并按照前述有关资产组减值测试的顺序和方法处理。
其次,认定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的资产组组合,该资产组组合应当包括所测试的资产组与可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其上的部分。
最后,比较认定的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有关资产组减值测试的顺序和方法处理。
(五)商誉减值测试与处理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进行减值测试。由于商誉难以独立产生现金流量,商誉要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这些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对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企业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应当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价值相比较,比较这些相关的减值损失。然后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就其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资产减值测试的处理一样,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也都应当作为各单位资产的减值测试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和零。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由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是母公司根据其在子公司所拥有的权益而确认的商誉,子公司中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并没有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因此在对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由于其可收回金额的预计包括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价值部分,因此为了使减值测试建立在一致的基础上,企业应当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然后根据调整后的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资产组是否发生了减值。
上述资产组如果发生减值,首先抵减商誉的账面价值,但由于商誉减值损失包括了应由少数股东权益承担的部分,而少数股东权益拥有的商誉价值及其减值损失都不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合并财务报表只反映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因此应当将商誉减值损失在可归属于母公司和少数股东权益部分之间按比例进行分摊,以确认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
二、新旧资产减值准则的比较
资产减值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相比较,有以下差异:
1.确认范围上的差异。原企业制度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八项资产减值准备。而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指的资产,除原有的八项资产外还增加了成本模式下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商誉、生产性生物资产、某些权益工具、矿区权益等。新准则规定的资产减值计提范围大于原准则的范围
2.资产减值测试频率的改变
原准则要求企业对各项资产应当定期或与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新准则规定,只有存在资产可能减值的情况下才需要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但对于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该进行减值测试。
新准则增加了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但应该在每年末进行减值测试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确定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3.明确了资产可回收金额的估计方法
原准则规定资产可回收金额按照资产的销售竞价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较高者确定,销售净价喂资产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余额。现准则规定资产可回收金额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家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较高者确定。
4.资产组概念的引入
原准则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新准则引入资产组的概念,规定企业对单项资产的可回收金额难以确定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
例如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旧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核算方法,因而企业在计提减值准备时多依据“企业自身的评价”这种评价从企业的角度讲获取信息的成本较低,但由于企业管理当局与信息使用者存在信息不对称,即使来自企业内部的固定资产减值信息较可靠,也不易得到投资者的普遍认同。第二,很多固定资产在作为个体的情况下并不能产生单独的现金流,因而企业在依据未来现金流入的现值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相比孰低相比较计提减值准备实际上是没有“依据”的,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只能是“管理层对利润的需求”。所以在新准则中引入了“资产组”和“资产组合”的概念,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对于那些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要求以其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合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并确认减值损失。在单项资产减值准备难以确定时,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确定资产减值。这样就增强了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可操作性,提高了相关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5.规定了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减值处理
原准则对企业总部资产和伤愈的减值测试及其处理为明确规定,资产减值准则对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减值测试机处理作了明确规定。总部资产、商誉应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
6.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做出禁止性的规定
原准则规定,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如在以后会计期间恢复的,按照恢复的金额,在不超过已确认减值损失的金额内,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对此作了禁止性规定,对于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除外。
三、资产减值准则对盈余管理的影响
资产减值政策实施的目的在于使企业更稳健地确认当期收益,更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资产减值准则比较充分的考虑了我国经济发展及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现状,对规范盈余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资产减值的计提和冲转是较多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在盈利较多时,大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增加资产减值损失,减少利润;在盈利下降时,将减值准备转回增加利润,造成虚假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
例如,某企业在某一年度对应收账款提取巨额坏账准备,使当年利润急剧下降,第二年却以债务重组等方式“成功收回”而大量冲回“坏账准备”,使次年的利润突增以达到某种目的。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3/4/4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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