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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行政执行机制。
近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国只有更好地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执行机制,才能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提供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各国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经验告诉我们,信息公开制度在本质上是一项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以有效监督政府履行职责的制度,因而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作为执行机关的行政部门对有关申请的拖延、积压、推委、以至处理不当甚至违法作出不予公开决定等问题。对这些问题,通过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对有关争议予以司法救济和监督,正是信息公开诉讼的价值目标之所在。为此,各级政府一是要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人大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二是要健全上下联动机制。政府各部门、各区镇(街)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强化各级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健全各级联动机制。三是要健全咨询监督机制。通过设立网上咨询和投诉系统、网络论坛、留言板、领导信箱、投诉电话等多种形式,广泛接受群众的咨询和投诉。四是要健全保密审查机制。要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上网需审批和谁上网、谁负责,对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人民法院一方面对政府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要及时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强制执行,以此支持和服务地方政府的经济建设。另一方面要勇于监督,要及时向政府通报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同时有理有节的向政府解释清楚。因而,认真检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各项规则,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执行机制就成为发展与完善我国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应予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透明度。
各级政府部门要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符合“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要求,笔者认为最主要的是要不断创新办事公开的形式。办事公开的形式要有利于群众知情、办事和监督,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实行办事公开,使办事公开更贴近群众,方便群众。一要继续运用好办事公开栏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公开形式,普遍建立和规范各类公开栏,并通过发放便民服务卡、办事指南、信息手册等形式,更加简便、灵活地向基层和群众公开办事信息。二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创造条件,依托单位、行业的信息网络和互联网,充分利用电视频道、政府门户网站、公共信息亭、电子触摸屏、电子屏幕等进行公开,有条件的应开通网上投诉渠道,实行网上公开办事。三要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的综合服务作用,对有关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将有关公共服务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统一办理,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四要建立服务热线和行风热线,方便群众投诉、建议、咨询和求助。五要大力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点题公开等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布有关信息。以多种形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从而保障公众有权得到和利用政府信息。
以上政府信息公开办事形式中,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有利于公众查阅有关需要的信息资料。从目前现实情况看,在国内众多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网页和书面文件中很难查阅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的专门信息资料。要想收集了解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资料,主要是依靠新闻媒体和网络上的报道。这与通过互联网查阅国外法制国家网站有关信息公开诉讼的案件资料形成了鲜明对照。信息公开诉讼资料不公开,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信息公开诉讼顺畅发展的瓶颈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5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已经强调“进一步落实依法公开审判原则,采取司法公开的新措施,确定案件运转过程中相关环节的公开范围和方式,为社会全面了解法院的职能、活动提供各种渠道,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的透明度”。因此,笔者认为,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都要予以公开,特别要将公众反映最为强烈、最为关心、社会最敏感、容易引发矛盾和滋生腐败的问题作为公开重点,及时、全面、有效地进行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中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推进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相结合。政府部门要在网上发布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年报和依申请公开流程。市政府要主动将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和专题报告等渠道和方式进行公开。二是要推进制度建设与窗口建设相结合。要通过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行为及操作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对各办事窗口的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办事程序、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公开。三是要推进透明行政与廉洁从政相结合。要不断加大公开力度,重要决策扩大参与范围,重要政务扩大公开范围,重要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公开,把推行政务公开与加强廉政建设紧密结合,发挥政务公开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约束、监督作用,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透明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要注重保护个人隐私权。
当代行政活动越来越涉及到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个人的隐私记录被行政机关越来越多地掌握。同时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行政机关搜集、贮藏和传播信息的能力越来越强,个人隐私所受到的威胁超过以往任何时代。这里涉及到政府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保护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关系。政府信息当中包括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获取的个人信息。对于什么是个人信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采取了从宽解释,认为所有“适用于特定个人”的信息均属于个人信息,包括涉及特定个人的已被识别或者可被识别的任何资料。(注3)周汉华教授具体列举了以下事项:个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事故记录、照片等。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公开的例外”,不是个人信息本身,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换言之,行政机关记录的个人情况,并非全部构成个人的隐私权。(注4)因此,个人隐私寓于个人信息之中,行政机关只对涉及个人隐私权的信息可以拒绝公开。其次,要界定什么是个人隐私权。有学者认为个人隐私是“个人不愿意外界知道,而且公开的结果将带来不利的事项。”(注5)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注6)按照国际上的通说,隐私权包括信息隐私权、身体隐私权、通信隐私权和地域隐私权四个方面的内容,这是对隐私权最为广义的解释。如美国《信息自由法》规定,人事和医疗档案以及其他公开后会侵犯隐私权的档案、执法机关掌握的公开后会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档案不予公开。美国《隐私权法》则把个人档案信息细化为个人的教育背景、金融交易、医疗病史、犯罪前科、工作履历及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代号或其他特属于该个人的身份标记(如指纹或照片等)。日本《信息公开法》则规定,姓名、出生年月等其他能识别个人的特定信息或者虽然不能对个人识别但是公开后会损害个人权益的信息,不予公开。学术界通常把个人信息分成资料类、特征类、家庭情形类、社会关系类、教育背景类、工作履历类、经济状况类、商业资讯类、政治倾向类、健康与犯罪记录类等。(注7)有学者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个人信息方面的隐私则至少包括以下领域:邮件和电子信件隐私、健康医疗信息隐私、储户存款信息隐私、档案和统计方面的隐私以及未成年人信息隐私等。(注8)当然,具体的判断,还应依赖于法律具体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来作出。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3/4/4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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