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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虽然还没有出台隐私权法,但个人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一样,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没有公众的知情权,公众不能监督政府,民主政治不能存在。没有个人的隐私权,个人失去自由,民主政治同样不能存在。因此,二者之间潜在着矛盾与冲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与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处理的准则,但我国部门法的划分标准使民法规范不可能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行为予以调整。因此,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单独制定一部隐私权法来专门平衡政府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而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在政府部门的信息安全与保密、信息筛选制度、信息认证等方面构建具体制度,完善信息收集的程序规则,从而为既充分保护个人隐私权,又为个人信息的收集、传输和利用提供必要的保障。因此,各级国家机关,特别是各级人民法院在不断提高信息公开诉讼透明度的工作中,应以遵循个人隐私权为前提。
综上所述,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虽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但它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诉讼,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政府作为信息的掌握者,需要进一步转变理念,加强和完善信息公开的途径,健全和完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保障,从而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一个可以积极参与的有利环境。而公民也要积极参与政府的信息公开活动,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并积极维护自己权利。
注释:
(注1) 章志远:《信息公开诉讼运作规则研究》,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5月第3期,第33页。
(注2) 殷勇:《四年400起信息公开“民告官”》,人民日报2008年11月13日,第13版。
(注3) 张明杰:《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8页。
(注4)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47页。
(注5)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996页。
(注6) 黄维:《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及启示》,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第167页。
(注7) 范文兰:《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的隐私权保护制度初探》,载《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年第26期32页。
(注8) 周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1—48页。
参考文献:
1. 章志远:《信息公开诉讼运作规则研究》,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5月第3期。
2. 殷勇:《四年400起信息公开“民告官”》,人民日报2008年11月13日,第13版。
3. 张明杰:《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8页。
4.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5. 黄维:《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及启示》,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6. 范文兰:《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的隐私权保护制度初探》,载《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年第26期。
7. 周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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