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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会计制度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是按单项资产进行减值的测试。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有些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估算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非常困难。新准则考虑了这一实际情况,提出了资产组、总部资产、资产组组合等全新的概念。
“资产组”的认定:企业对难以估测的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即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它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量。资产组一经确认,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对于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的概括为总部资产,其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总部资产应当结合相关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以确认相关的减值损失。资产组组合包括了资产组、资产组组合以及总部资产部分。这样,就将企业的所有资产可以纳入资产减值体系,为正确估量企业资产价值,使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都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7.披露范围
新准则要求对资产减值结果的披露阐述和规定较为详尽,不但要求披露当期应当计入损益或直接冲减权益的资产减值的金额、在损益表中的项目、当期冲回的减值损失,还对分部报告中应披露的减值信息作出了规定。新准则规定了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减值相关的下列信息:当期确认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金额;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累计金额;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每个报告分部当期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增加了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有利于监督管理,相对于原《企业会计制度》对披露内容过于简单的现象,新准则有了很大的进步。
二、我国与国际资产减值准则比较
我国新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中国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准则趋同的理念,像资产组、总部资产概念的引入,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商誉减值等的应用方法都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由于中国经济的特殊性,新会计准则在资产减值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资产减值计量等问题的实施细节上与国际会计准则仍存在差异。
(一)与国际资产减值准则的差异
1.资产减值确认时间
国际会计准则的IAS36规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估计是否存在资产可能已经减值的迹象。如果存在这样的迹象,企业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价值。无论是否有任何减值迹象,会计主体也应在每个年度报告期末估计一项无确定使用年限或尚不可使用的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等。我国新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核查, 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某项资产如存在减值迹象,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以确定减值损失;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可收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国际会计准则的IAS36 指出, 资产减值损失以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量,准则将可收回金额定义为资产或现金产出单元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二者之中的较高者。我国的新准则第六条规定,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如果资产持有待处置,那么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成本计量其成本。对资产减值损失的计算,国际会计准则按照单项资产和现金产出单位分别规范,并解决了资产减值测试的操作性问题;而我国不要求按现金产出单位进行减值测试,但没有给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
3.减值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国际会计准则IAS36规定: 如果存在资产可能减值的迹象,应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不可能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则会计主体应确定资产所属的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我国的新准则没有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中“现金产出单元”概念,而是根据我国的实际规定: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的,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
国际会计准则的IAS36 指出, 资产减值损失以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量,准则将可收回金额定义为资产或现金产出单元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二者之中的较高者。我国的新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 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如果资产持有待处置,那么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成本计量其成本。
4.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在最后一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以后,只有在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发生改变时,才能转回以前期间已确认的除商誉外的资产减值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资产的账面金额应增至其可收回金额。这种增加即为资产减值的转回。我国的新准则第十二条中指出,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5.资产减值披露
我国会计制度对资产减值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较为原则化,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则比较全面和具体。例如,国际会计准则在估计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时,明确区分外部和内部两类信息来源并做出了系统的提示,还明确要求在进行资产减值判断时,需要运用重要性概念;而我国会计制度对资产减值迹象的提示过于笼统,也没有对市场利率或市场其他投资回报率的提高对资产产生的影响做出相应的规定。
(二)我国资产减值准则的优缺点
1.我国资产减值准则的优点
(1)有效地防范了用“估计”代替确认与计量的行为
新准则规定,企业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取决于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如果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就不必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因此,资产减值迹象判断是减值的前提和认定标准,新准则的资产减值迹象标准,提供了详细的可参考的实务依据,有助于会计人员的认定和判断,并且使企业不能随意估计计提减值准备的确认和计量。
(2)可回收金额的计量具有可操作性
新准则可收回金额的概念是指“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又对处置费用,公允价值和未来现金流的计算方法有明确、清晰的界定。从实务操作角度讲,有助于会计人员按照要求谨慎准确的确认和计量减值损失,具有可操作性。
(3)“资产组”概念的引入简化了资产减值计量工作
大部分的企业因产品多,经营多元化,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比如许多固定资产和长期资产只有其使用价值,不独立产生现金流,按照单项资产进行计提,很难估量计算可回收金额所用的公允价值和未来现金流量。所以,为了正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简化众多单项资产的计量,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概念。对于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得,“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也是“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与单项资产的可回收金额确认方法协调一致。
(4)减少利用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制造虚假利润
原会计制度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可收回金额大于资产的账面价值,则可以转回已经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是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照原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计提的减值准备,据实转回,的确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反映资产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带来的利益收入。但是,转回减值准备和判断可回收金额完全依赖会计人员的判断,并没有严谨的标准可以遵守。因此,减值冲回成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操纵利润的重要手段,造成了会计信息的不真实,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所以新准则的此项规定,减少利用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制造虚假利润的空间。
2.我国资产减值准则的缺点
(1)资产减值准则并不能完全杜绝人为操控利润
新准则关于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对存货、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和金融等资产的减值损失是允许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允许转回与不能转回并存,企业就极有可能借助于在不能转回的项目中不计提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而在可以转回的项目中多计提减值准备的手法,实现对利润的人为操纵,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2)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与实际不符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资产是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可见,资产的本质是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如果资产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其账面价值,那么,该资产就不能再以原账面价值确认。而应当将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使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因此,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的目的是为了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该规定表明,当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即使影响资产减值的因素已经消失,资产价值得以回升,也不能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因而也不能如实反映企业资产的内在价值。
三、资产减值新准则的应用
(一)新准则实行前后的应用及分析
1.实行前的应用情况
(1)亏损企业粉饰财务信息
2001年起,原企业会计准则将上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项目扩展至八项,应收账款、存货、投资、固定资产等资产类项目是企业营运的主体,在资本的结构中占了很大的比例。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也就自然而然的成为粉饰经营业绩的主要手段之一。各种报道中不难了解到大量公司利用减值准备项目,为了满足自身的“利润”在亏损的年份,将已经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部分或全部转回,使企业在账面上能够盈利。
(2)效益好的企业平滑公司利润
有的公司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账龄进行调整计提坏账的比例,大幅增长坏账准备金,一方面在需要的年份给与必要的转回。另外,对几项资产计提一起利用,如有的公司在利益好的年份,将多项科目的资产如坏账准备、跌价准备都考虑计提,为来年做平滑利润之用。
2.实行后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
(1)对首次实行新准则企业的影响
新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率先在上市公司施行,以后逐步向其他企业推广,其中重要条款的变化,会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有些甚至会提前影响到2006年的年报。按照该准则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从2007年开始计提后就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这条明文的规定截断了上市公司部分调增利润的途径。必然,今后上市公司利用计提手法调节利润将越来越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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