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价格:
4.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在承租人给予一定报酬的条件下,授予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和使用财产权利的一种契约性行为。融资租赁又称财务租赁,是一种长期租赁形式。
利用融资租赁筹资有四个优点:第一,融资租赁筹资速度快。租赁往往比借款购置设备更迅速、更灵活,因为租赁是筹资与设备购置同时进行,可以缩短设备的购进、安装时间,使企业尽快形成生产能力,有利于企业尽快占领市场,打开销路。第二,融资租赁限制条款少,设备淘汰的风险小。随着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固定资产的更新周期日趋缩短,企业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很大,利用融资租赁筹资可以减少这一风险。这是因为融资租赁的期限一般为资产使用年限的75%,不会像自己购买设备那样整个期间都承担风险,并且多数融资租赁协议都规定由出租人承担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第三,融资租赁财务风险小,租金在整个租期内分摊,不用到期归还大量本金。这样把风险分摊在整个租期内,可适当减少不能偿付的风险。第四,融资租赁的租金可在税前扣除,具有抵、免所得税的效用。
融资租赁最主要的缺点是资金成本较高。一般来说,其租金要比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所负担的利息高得多。在企业财务困难时,固定的租金也会构成一项较沉重的负担。
总之,中小企业筹资方式和渠道有很多种,企业应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去筹集资金,并充分、有效地利用资金,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四、中小企业筹资的完善策略
中小企业在自身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断摸索和探寻出来新的筹资方式。
(一)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资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因设立股权质押,债权人将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作为一种制度创新,股权质押将中小企业中静态股权盘活为可用的流动资金,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
如今,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没有足够的实物资产进行抵押贷款,利用企业股权进行融资能够帮助中小企业能够获得现金流。股权质押融资的意义是配合一板和二板市场建立三板市场,进而建立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这种筹资方式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极大的拓宽了中小企业的筹资路径。因为以前的中小企业筹资困难重重,受到的限制诸多,一个原因也是因为没有足够资产抵押使得借款的金融机构对资金偿还没有足够的信心。而股权质押一方面使得金融机构有足够的资金安全保障,另一方面也使借款的中小企业无需额外的资产来抵押以筹集到资金。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可用来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包括: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汽、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在动产当中,除了现金和存单外,应收账款是最好的担保品,因为它接近于现金,而且没有储存、腐烂、遭破坏等问题。对中小企业而言,不动产资源是有限的,它们的资产主要表现为应收账款、存货和设备。因此,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对于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美国,大部分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都包含有应收账款担保。应收账款质押或者说由银行购买企业的应收账款,并承担起催收、账务管理、融资、坏账担保等一系列职责。企业通过银行的服务,既能规避收款风险,提前实现销售收入,又能降低财务管理和融资成本,更能有效地规避汇率风险。
其优势具体表现在:一是增加了融资渠道,优化了融资结构。通过应收账款融资,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来源,将资产负债表上的应收账款变为企业的银行存款,资产负债率保持不变,优化了企业的融资结构。二是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使中小企业走出融资“瓶颈”。应收账款融资的成本一般低于常规的负债融资,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因此可获取短期低息资金,支持企业的发展。三是操作简便,可解中小企业燃眉之急。应收账款融资与银行贷款相比,手续简单、风险低、企业等待时间短,而企业的正常运营,尤其是处于高速发展期的企业,更是急需周转资金,因此采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操作简便,企业可以迅速筹措到短期资金。四是及时融通资金,通过加速资金周转带来收益。利用应收账款融资的循环自我清偿贷款,在会计意义上是短期借款,但在财务概念中对企业却可以是长期借款。
(三)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意味着高利贷和放任自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不得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主要是为了更好的利用民间资金。在我国,有大量的民间资金在寻找着各种投资机会。而由于民间资金没有合法合理的运用平台,其借贷使用一直处于地下状态,游走在合法的边缘。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给了民间资金借贷一个合法平台。
这种新筹资渠道的特点是降低了中小企业筹集民间资金的成本。因为民间资金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获得了合法的借贷平台,改变了原来民间资金贷出需要支付的高昂利息成本的情况。同时,大量民间资金集中到小额贷款公司,扩张了民间资本相对空间的存量,积少成多,提供给了中小企业更充足的贷款资金来源。
参考文献:
1.孔德兰:《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与融资策略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4月第1版。
2.张朝元、梁雨:《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
3.赵尚梅、陈星:《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2月第1版。
4.何滢:“关于企业筹资方式的探讨”,《生产力研究》,2008年第22期。
5.翁晓苞、林竹华:“浅谈中小企业筹资方式的选择及对策”,《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8年第14期。
6.黄琳:“中小企业融资新方式”,《企业科技与发展》,2008年第9期。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