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价格:
(三)构建联合监管系统,着力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水平
监管机构只有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水平,才能促使上市公司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经过多年的证券市场制度建设,我国已经建立起四个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系统:即《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为主体的基本法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指引》等自律规则。
但是,在信息披露监管和违规行为处罚方面,各部门之间缺乏协同监管效应,处于一线监管的证券交易所权力不足,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力度较轻,对上市公司违规的处罚难以达到威慑效果。为此,有必要根据金融混合化、组织扁平化与职能综合化要求,完善多层级信息披露监管,以此提高证券监管水平。
根据多层次的监管体系与监管框架,证监会应调整其监管工作的范围和重点,将日常的市场管理工作更多地移交给证券交易所,以发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针对这种监管分工体系,证券交易所应逐渐增强其独立性,减少证监会的直接管控,更好地发挥其组织市场、管理市场的功能,及时对损害市场行为和内幕交易进行监管,以此分担更多的政府管理证券市场的责任和风险。为此,证监会应该将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己的监管对象而不是附属于自身的一个部门来对待,更不应该是证券交易所的实际控制者。
按照上述监管框架和监管原则,证券交易所的职责重心应该是证券市场运行监管,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章程和规则对上市证券及其交易实施管理,发挥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在《证券法》赋予的监督权的基础上,证券交易所要对证券上市、交易和市场运行进行及时、有效地动态监管。从而提高监管水平,以此加强证券市场信息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
(四)引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构建目标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
海外学者的大量研究表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程度与市场价值存在密切的正向关联。从提升公司市场价值的角度来看,引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增加有助于投资者对公司价值进行判断的信息供给,有利于监控功能的实现。为此,改变规则导向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目标导向披露制度成为证券市场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强制性信息披露,这一制度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证券市场有效性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本身也存在缺陷,需要自愿性披露的补充和扩展。为此,有必要重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市场价值为导向,引导公司构建目标导向信息披露制度。
在目标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上,应采取西方成熟资本市场做法:信息披露监管部门要修订信息披露的各项政策和规章,鼓励上市公司增加对核心竞争力、前瞻性财务和非财务业绩指标、公司治理效果、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等信息的自愿披露。因为增加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同时也是提高上市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途径。
(五)加强诚信教育,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上市公司诚信理念的脆弱性是难以避免的。对此,我们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培育以诚信为核心内容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二是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社会诚信体系和失信约束处罚机制,保证诚信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为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三是发挥社会舆论作用,褒扬诚信者,谴责失信者,弘扬诚实守信的行为品德。
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上市公司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的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便于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保护上市公司自身利益。信息披露又是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化运行,体现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证券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投资者监督的必不可少的重要过程。建立合理和完备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坚定投资者的信心,提高中国证券市场透明度都有十分重要的信息意义。
引文注释:
(注1)张宗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与投资者保护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11月第1版,第28页。
(注2)肖华:《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伦理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5月第1版,第49页
(注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2007年1月31日,第一章总则。
(注4)肖华:《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伦理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5月第1版,第54
(注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2007年1月31日,第一章总则。
(注6)陈姓、吕明瑜:《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第38页。
参考文献:
1、陈建梁、王大鹏:“行业竞争程度对公资本机构的影响”,《管理科学》,2006年第10期。
2、崔学刚:“公司治理机制对公司透明度的影响——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会计研究》,2004年第8期。
3、陈向民、谭永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若干问题探究”,《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报告》,2002年深证总研字第0060号。
4、卢文莹:“规范信息披露重建市场信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
5、王雄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财会月刊》(会计版),2006年第4期。
6、吴水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效率与内控机制研究》,中国财经出版社2005年版。
7、钟田丽:“论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环境”,《财经问题研究》,2001年第1期。
8、陈千里:《信息披露质量与市场流动性》,载《南方经济》,2007(10)。
9、杜煊君:《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与投资者保护》,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10、易慧娟.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及对策初探[J].经济师,2006,(10)。
11、郭锋:《中国证券监管与立法》,27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2、肖华,《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伦理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出版。
13、罗培新等,《最新证券法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年9月。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