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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尚有不完善的地方
企业之所以敢进行披露信息造假,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对企业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评价的主流方法还不尽科学、合理。目前大部分企业还是把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营业利润来作为评价企业业绩好坏的主要方法。以权责发生制下的营业利润来评价企业经营好坏的好处是符合目前的会计制度,简便易行。但同时也要看到,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营业利润由于常常受到成本费用在受益期间摊配的影响较大,而这种摊配的合理与否往往是建立在经理人对相关经济事项的“合理预期”的基础上的,因此其科学性、公允性外界无法准确了解。这就为经营者作假舞弊提供了方便,即使其作了假也不能及时的被发现、认定、查处。用这种方式对企业经营者进行考核,往往会流于形式,只停留在数字表面。(注5)
(三)社会监督不力或流于形式
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特点,政府的管理职能逐步地从以前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的角色向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角色转变。但是,社会监督究竟应监督什么、怎么监督、法律责任等都还不完善。加之目前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国家及法人股还占有相当大比例,由此引发的利益操纵行为还花样繁多,监督起来也困难较大。同时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中介服务执业和道德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甚或有的审计师参与造假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从而使得会计信息失真案件层出不穷。2001年审计署组织特派办对16家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检查,同时要求省级审计机关对不具有证券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业务质量检查。检查情况显示一些社会审计组织造假严重。如深圳特派办在检查广东康元会计师事务所时,发现该公司连续几年造假,经检查发现,该公司从1997年至2000年连续编造虚假销售收入累计达4.79亿元,2000年度资产置换6.11亿元也很不规范。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处理。河北省审计厅在检查中发现,河北通商会计师事务所从2000年年初至2001年4月30日完成的89项验资业务中有41项为虚假验资。
(四)对违规披露者处罚不力
2009年备受市场关注的五粮液遭调查事件有了阶段性结果。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12月22日向四川省宜宾五粮液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书面批复:经集团公司会议决定,免除投资公司负责追回8000万元借款的责任。根据此前证监会的初步调查,五粮液控股子公司五粮液投资公司委托四川省五粮液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8000万元,并以第三者名义先后在成都证券抚琴路营业部和亚洲证券南一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进行投资,最终因亚洲证券破产而形成5500万元的损失。调查显示,有关资金借贷及重大证券投资行为,未纳入财务报表进行核算,在证券投资资金因证券公司清理和破产被限制、扣划后,未调整利润,导致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五粮液案是否能够成为中国股市未来健康发展的有用基石,关键要看是否能够禁止未来的关联交易。如果证监会大刀阔斧的查处只是罚了数百万元,后来却冒出新的关联交易与内幕交易,可以说这是失败的。我们希望的是,通过严厉查处,斩断所有内幕交易的链条,给予披露虚假信息、危害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以严厉的民事处罚,让所有公司有所畏惧。从经济学上来看,违规者之所以敢违规,主要是因为他们预期违规能够带来的利益或好处要远远大于被发现并受到处罚而带来的损失。《公司法》第171条规定:“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该法第203条规定:“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这些条文规定的处罚措施种类和力度与违规披露者往往数额庞大的获利显然不成比例。还有不少条文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行为,却没有给出“违反了怎么处理”的后文。这类条文的规定,明示了造假行为可预期的“成本”的上限,不仅威慑力不足,反倒起了“减压”“鼓动”之类的反作用。
四、完善和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要求理顺委托方和代理方的利益关系,解决国有股产权主体虚位问题;通过权力分配、权力制衡和信息披露等机制,在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上减少披露信息造假的风险。在制衡代理方和大股东在披露信息上的权力方面,除了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审计委员会制度外,还应加快信息披露管理体制改革,减少信息披露造假的机会。积极贯彻公司治理的理念,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一个好的公司治理,是鼓励公司向公众披露更多的有用的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存在问题等,并且确保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中国证监会应在持续监管中继续推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管理,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设立主要有独立董事组成并担任负责人的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与公司审计有关的事宜;推行职务不兼容制度,减少董事会与高管层的交叉任职,增加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比例。加强监事会的监督功能,通过加强学习、培训和改选,改善监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提高监督技能;通过引进外部监事,尤其是独立监事,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明确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注6)
(二)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
我国企业目前的信息披露当中的失真问题十分严重,这已经成为了阻碍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毒瘤。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自然可想而知,所以建立统一的披露标准势在必行。统一的披露标准应包括:披露内容的标准化、披露的手段标准化、披露的模式标准化以及披露的时间标准化,而且披露的文字信息要简单易懂。上市公司是目前我国公司中规范化程度最高的公司形式,作为公众公司,对于信息披露水平要求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理应正确理解、坚决执行有关规定,广大股民也可以通过信息的公平与及时披露程度,判断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由可以充分信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专家组成的第三方来判定。第三方既要对披露方负责,又要对政府、投资者、债权人等需求方负责,不偏不倚,出具的证明要能获得双方的信任,这样的活动就叫做“信息披露服务认证”。这就是说,认证活动必须公开、公正、公平、才能有效。这就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专家组成的第三方必须有绝对的权力和威信,必须独立于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和政府、投资者、债权人等需求方之外,必须与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和政府、投资人、债权人等需求方没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或者有同等的利害关系,或者有维护双方权益的义务和责任,这样才能获得各方的充分信任。
(三)建立对发现和举报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激励机制
在美国等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上,投资者一旦发现信息披露缺失,其直接的反应就是集体索赔和起诉。由于投资者无须为集体诉讼支付诉讼费,而且如果索赔成功,发起的律师行将获得约占总额赔偿金额30%的分成,这就极大地鼓舞了律师行和投资者的诉讼热情,这无疑意味着公司信息披露缺失的成本大大增加。中国则不然。虽然《公司法》和《证券法》等一些法律都规定上市公司不得进行虚假和不及时的信息披露,然而在号称“全国第一造假案”的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造假事件当中,法院尽管受理了投资者的起诉,但银川中院却语出惊人:“何时开庭以及是否继续受理,还不能确定。”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对股票的价格往往产生影响,虚假的信息当然也不例外。所以证券市场也要有向打假英雄王海那样的,应立法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由虚假信息造成损失的一倍或二倍甚至多倍。
另外,建立举报网站和举报电话并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和奖励。民众对举报奖励办法予以支持,那是因这一制度的建立,体现了政府的证券监管部门反虚假信息的决心和表明了鼓励民众举报虚假信息的诚意。俗话说“欲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总要露出蛛丝马迹,而这些都逃不过群众雪亮的眼睛。采用激励机制鼓励群众举报,无疑调动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也为虚假信息制造者布下了天罗地网。以往监督的办法之所以收效甚少,原因就在于很难监督到位。实行举报制度之后,群众可越级举报,案件的查处就显得轻而易举。如飞天系、德隆系等,其实这些上市公司都有长年的作假历史,只是我们没有及时发现而已。这就告诫我们,发动群众实行群众性的监督与举报可以及时将虚假信息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推行财务报表保险,使注册会计师审计最大限度保持中立
上市公司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务报表保险,一旦投资者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作假,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为降低经营风险,势必要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不再与上市公司经营者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公正执业将不再受到经济利益的影响。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4/5/5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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