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价格:
作为一种监管手段,让注册会计师审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本来的目的是通过外部审计给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扎上一道篱笆。但造假事件表明,注册会计师不仅未能起到审计的作用,还为上市公司造假助纣为虐。那么,能否寻找到一个有效的制度安排呢?现代金融监管理论认为,应当发展市场化监管手段。最合适的办法是到市场上寻找上市公司审计人的聘请者。 我们可以来构建这样一套制度:上市公司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务报表保险,一旦投资者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作假,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向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索赔)。保险公司为降低经营风险,势必要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严格的审计,因为保险公司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审计,上市公司就没有自己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必要了。保险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不再与上市公司经营者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注册会计师因而具有超然的独立性,因为要对保险公司负责,执业时更加认真、严格。表面上看,这种安排不过是一个险种,实际上通过保险公司的中介,所有者聘请注册会计师对经营者进行审计的关系被理顺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中,投保人为上市公司,被保险人是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保险人是商业保险公司,保险范围是财务报表,保险责任是上市公司董事会在财务报表上的过失行为。如此,上市公司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被变更为上市公司、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三者的委托代理关系,但仍是民事代理关系,这种代理委托行为并无法律上的障碍。(注7)
(五)完善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救济制度
1.加大信息披露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的预期处罚成本。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违规数量呈上升态势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违规者的预期处罚成本过低,没有起到威慑作用,与违法违规披露会计信息获得的巨大融资相比,处罚的违规成本低,并不能起到防止再犯的作用。应减少内部批评,违规违法要向市场公布,对信息披露违规的上市公司在增发或配股方面进行限制,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加强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除了处罚严厉性不足外,处罚确定性和及时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也降低了违规者的预期处罚成本。因此,目前一方面要加大稽查力度,增大行为的处罚比率,使违规行为必然受到揭露和惩罚;另一方面立法必须周密,避免法律规范存在相互冲突或者漏洞,不能在法律法规上给违法者留下逃避惩罚的空隙。同时,要尽量使证券市场上发生的每一次违规都能及时受到惩罚。为此,建议在《证券法》修订时赋予证监会在稽查执法中享有以下权力:有权查阅被调查对象的银行存款帐户信息;有权查阅被调查对象的工商、税务和海关登记等有关信息;应赋予证监会传唤权,如当事人不理会,则属违法,证监会有权申请法院强制传唤权;银行存款帐户、股票帐户等财产查封冻结权,加大处罚力度。(注8)
2.完善民事责任和诉讼制度。
《证券法》中仅就违反会计信息披露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行为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而未将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标准的行为纳入民事赔偿责任条款之中。从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考虑,未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的民事赔偿责任成为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立法的一个重大缺陷。
适时在证券领域引入集团诉讼制度。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侵犯投资者权利的问题日益突出。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群体诉讼形式的共同诉讼,已无法满足证券民事诉讼的需要,一是共同诉讼不能包括证券民事诉讼涉及的众多投资者;二是将同一个证券侵权行为侵害成若干个共同诉讼处理,可能会带来执法公正的问题。借鉴各国(地区)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成功经验,我国有必要尽快推出集团诉讼规则。美国是最早规定集团诉讼制度的国家,其集团诉讼也最为发达。所谓集团诉讼是指诉讼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不可能同时参加诉讼,他们之间有着共同的法律问题,将他们视为一个更有利于实现法律的目的,因此,以一个或若干个集团成员作为集团代表人,代表整个集团成员提起并进行的诉讼。降低预期违规收益,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和救济,目前重点是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赔偿法律体系,我国有必要尽快引入证券集团诉讼程序,从而为证券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注9)
同时,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还应进一步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中,首次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规定了原告股东资格、被告、适用的纠纷形态、诉讼前置程序等,但不够完善,还需要进一步充实。比如,在对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上规定的持股时间要求过长,对于出现不立即起诉将会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失,可规定此种情况下可不受持股期限的限制;持股比例要求偏高,会导致大多数投资者失去原告股东资格;没有明确规定诉讼补偿制度,对于股东来讲,缺乏激励机制;对于股东的处分权应适当加以限制,以防止一些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谋,以撤诉、放弃请求、和解或故意败诉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在诉讼利益的归属方面,为了保护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和其他无过错的股东的利益,应做出进一步的补偿规定;应增设前期审查制度,鉴于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殊性和涉及利益关系的复杂性,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前增设前期审查是很有必要的。根据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应由立案庭负责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期审查工作,审查内容应当包括:是否经过了前置程序;股东的起诉行为是否存在恶意;诉权行使是否合理、有无明显不当;所诉事项与原告是否具有关联性。
【结束语】:
架构正常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环境是中国股市走向世界的坚强后盾,而有力的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则是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体现。与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相联系,制定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改革的需要和可能出发、总结自己实践经验和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制度的制定应符合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程度和发展规律,既不能滞后也不能过于超前,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另一方面,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发展中的市场,没有形成完善的具有自我调节能力的市场体系。在立法中只有吸收和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特点与实际,才能使制度更科学、更先进,且具有更为切实的效力。而且,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国际化乃趋势所向,信息披露制度也应逐步与国际接轨,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
引文注释:
(注1)参见范建,王建文:《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1页。
(注2)参见范建,王建文:《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3页。
(注9)参见章武生:《论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机制——美国集团诉讼的分析和借鉴》,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第20页。
参考文献:
1.周友苏:《证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胡英之:《证券市场的法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徐冬根,潘杰:《美国证券法律与实务》,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
4.陈共,周升业,吴晓求:《海外证券市场》,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2000年版。
5.顾肖荣:《证券管理与证券违规违法》,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6.刘毅,万猛英:《证券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武汉人学出版社2002年版。
7.高如星,王敏祥:《美国证券法》,法律出版2000年版。
8.叶林:《证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9.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0.秦江萍:《会计舞弊的市场反应与识别:理论分析与经验证据》,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11.中国会计学会:《会计监管专题》,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12.赵旭东主编:《新公司法制度设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3.宁向东:《公司治理理论》,中国发展出版社,2006年第2版。
14.范建,王建文:《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