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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个层次为部门规章,主要包括证监会制定颁布实施的适用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等相关细则,如1993年6月12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该规定“对我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标准、披露方式及时间做了详细规定,从而使该细则成为规范信息披露的蓝本”;
4.最后一个层次是自律性的规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
(二)信息披露的原则
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信息披露的首要原则。所谓真实性原则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或意见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再现或反映真实状况。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所披露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它反映了公司当前实际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情势,不得含有虚构或捏造的内容。其次,信息披露文件不得含有过度夸张的、模糊不清的或宣传性的言辞,以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再次,当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为某种原因变得不再真实时,必须及时更正。最后,当出现某些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到上市公司证券价格的传闻或谣言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澄清,防止该传闻或谣言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2.准确性原则
所谓准确性原则,是指披露时必须用精准、不含糊的语言表达其含义,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得使人误解,所披露的信息具有可信性和可依赖性,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充分、客观、公正,信息披露文件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从而使得投资者可以完全依赖披露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
3.完整性原则
所谓完整性原则,是指披露应内容完整,格式完备,无重大遗漏,要求将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进行充分揭示。完整性包括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实质上的完整性,前者是就披露的总量而言能够满足监管规定的要求,即一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都应予以披露,后者是指上市公司在披露某一具体信息时,必须对该信息的所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充分的披露。
4.及时性原则
所谓及时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时完成重要信息的对外报告和披露义务,并持续跟踪披露事态发展情况,以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始终处于最新状态。及时性原则包括如下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信息的及时发布义务;二是信息的及时更新、澄清义务。
5.公平性原则
所谓公平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应公平地对待所有投资者,不能因投资者的规模和类型不同而区别对待,其核心是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信息披露的监管
1.监管主体
我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彩的是集中型垂直监管体制,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主要监管主体,除此之外,还有证券业协会、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等行业性自律组织。
2.监管对象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监管对象主要是信息披露过程中信息生产、供给、传播和消费的全过程的所有参与者,除上市公司外,还包括了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律师事务所、资产资信评估事务所,以及诸多新闻媒体、证券咨询机构等。
3.监管目标
按照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的《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宣言,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确保证券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三是减少系统风险。
4.监管手段
一般包括制度建立与制度执行,具体措施有市场的准入与强制退出审核、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稽查、处罚等。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3/6/6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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