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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并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体制
证券市场的监管主体除了中国证监会之外还有证券业协会、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性的行业性组织。我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采用的是集中型垂直监管体制,即通过设立全国性的专门证券监管机构并在全国重点地区和城市派出常驻机构对全国的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监管。中国证监会是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主要监管主体,相比较而言,行业性自律组织的监管影响还很微弱。应参照国外市场的成功经验,明确几个监管主体的任务和方向,逐步完善由证监会、行业协会共同构成,功能互补的监管体系。其中作为证券市场上立法和执法主角的证监会应集中精力、加大力度查处内幕交易及其他违反信息披露法规的案件,在证券市场产生应有的威慑作用;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核心是通过上市规则制约上市公司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同时对信息披露改形式审查为内容审查,负责监管上市公司日常的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业协会则要充分发挥行业内基于共同利益而赋予其的自律、发展、协调、互助、服务、交流、调解和制衡等功能,管制行业内的不良行为。
2.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作用
首先,注册会计师要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准则及执业规范指南。证监会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审查,形成约束机制及事务所的诚信等级,并尽快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其次,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应该本着勤勉、诚信、中立的宗旨,通过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对其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为此,还需制定更为严厉的监管措施和制度规范,让违规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
五、结论
综上所述,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证券市场有效性正相关。中国证券市场从起步到发展的二十多年过程中,尽管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先后制定了详尽的披露规范,范围与内容包括了从证券发行、招股募资、证券交易、公司并购、关联交易、公司退市、吸收合并、资金使用、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治理,以及若干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披露要求,但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非主动性、不严肃性、滞后性、不充分性和虚假性等问题,这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应有功能的有效发挥。要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其关键就是要通过有效实施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体制、健全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制度和改革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等措施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形成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提高证券市场信息透明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参考文献:
吕富强:《信息披露的法律透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张忠军:《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分析》,载《金融法苑》,1999(1)。
王远明:《略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载《政法论坛》,1998(3)。
罗培新等:《最新证券法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出版。
陈甦、吕明瑜:《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载《中国法学》,1998(1)。
李玲玲:《违规的代价(中国上市公司违规操作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
肖华:《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伦理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5月第1版。
汪炜:《公司信息披露理论与实证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尹晨:《探寻阳光下的理性繁荣:中国证券市场信息监督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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