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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
我国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在准确性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在财务报告中对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不加以区别、使用“暂不分配”,“未发现有重大违法违纪交易或投资项目”等类似的模棱两可的语言进行不规范信息披露,等等。例如,“光华控股”公司08年业绩预告盈亏性质发生多次变化:2008年10月23日,光华控股发布业绩预告,预计2008年度将亏损2000万元左右;2008年12月26日,光华控股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08年度业绩修正为盈利约300万元;2009年3月10日,光华控股再一次发布业绩修正公告,将2008年度业绩修正为亏损2000万元左右。又如“广陆数测”公司2009年2月26日刊登了2008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5183198.04元;2009年4月8日,公司刊登了2008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的净利润为8478978.09元;2009年4月17日,公司刊登了200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为8728271.31元,与2008年度业绩快报相比,差异绝对金额达到6454926.73元,差异幅度达到74%。
(三)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
充分披露要求信息披露当事人依法充分完整地公开所有法定项目的信息,不得有遗漏和短缺。但是我国许多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不愿充分披露真实的信息。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不充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信息、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二是对企业财务指标的揭示不够充分,对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写不予重视;三是对资金投资去向及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四是对诸如高级管理人员股权交易、企业偿债能力、对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的具体内容等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例如:“高金食品”公司在2008年3月至2009年9月期间,向六家单位拆借资金,合计金额6100万元。其中,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的资金拆借金额最高达到5400万元,产生的利息收入为29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45.6%。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大东南”公司自2008年7月28日上市以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代公司收取货款、短期资金拆借等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最高金额为1984万元。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科陆电子” 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⑴ 公司于2007年12月29日向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南山支行申请了4200万流动资金,并将公司存于募集资金专户的3000万定期存单作为银行发放贷款的担保,2008年1月3日公司将上述贷款归还同时解除了募集资金的权利质押。⑵ 公司于2007年4月、5月分别使用募集资金650万元归还贷款,2007年4月和8月使用募集资金350万元支付货款;2007年8月使用募集资金190万元支付投标保证金。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批露义务。
(四)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息息相关的,信息往往起到价格信号的作用。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则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
信息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有些上市公司在发生应披露的事项后,经常根据自身的需要而决定何时披露,经常等到该信息已半公开化才予以披露,此时股价往往已发生大幅波动。有些公司出于各自不同目的,故意延迟披露有关关联交易、重大担保、重大投资项目和收购出售资产等重要信息。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如:“天目药业”,2006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累计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共计3260.4369万元;2007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累计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共计8055.37万元;200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累计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共计2768万元;2009年1月,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累计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共计320万元,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禾嘉股份” 公司于2003年7月8日与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天河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关联方广州保税区禾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事项当时未召开董事会,也没有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仅经时任董事夏朝嘉、宋浩、毛競、夏朝怡、喻德露、袁东畴同意,且直至2008年11月6日才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吉林制药” 资产出售进展信息披露严重滞后。2008年1月31日,吉林制药对外公告与石立更解除了关于转让恒和维康99.9%股权的协议。但吉林制药于2008年1月31日又与石立更签订了《解除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在签署补充协议后未来12个月内,受让方若能全额支付转让余款,双方可重新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此补充协议所涉金额占吉林制药2007年经审计净资产57%,但吉林制药迟至2009年1月10日才披露该协议。
(五)信息披露不公平
信息内部提前泄露或者有选择性向某些投资人作提前披露违反公平原则,并具有涉及内幕交易嫌疑。在2006年广发证券借壳中,“延边公路”、“吉林敖东”的预先上涨均是这方面的例子。据证监会介绍:2006年6月5日,上市公司“延边公路”发布公告, 披露“广发证券”拟借壳上市。在公告之前,“延边公路”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引起了交易所和证监会的关注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检查,随后正式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部分当事人,包括“吉林敖东”“延边公路”等机构和人员,没有及时、准确披露收购、持股信息,违反了《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一事涉嫌内幕交易作出处罚,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
三、违规信息披露的危害性
违规信息披露不仅关系到各方的利益、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还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是否能够健康而有序地发展,甚至还危及到整个社会的安定。概括起来,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规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自身的危害性
信息披露不仅仅是一种义务,而且也是诚实信用的一种直接体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能为上市公司赢得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的后果是公司诚信的丧失和公司资产的巨大损失。有关资料表明,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这方面工作做得到位的公司的股价都不同程度地高于其它同类公司,而违规甚至恶意造假,欺骗公众的公司,将会破坏公司的诚实信用形象,加大其融资难度,还有可能走到面临破产的危险境地。
(二)违规信息披露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支撑者,也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众多投资者进行持续的投资,证券市场就不可能得到健康的发展。
投资者投资决策形成的依据以及判断公开发行公司质量好坏的依据,无非是依据其对外公开发布的信息,真实的信息披露会使投资者做出较为正确的决策,同时对上市公司也会产生良好的印象,有利于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反之,如果披露的是虚假信息,必然会使投资者丧失对整个市场的信任,则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就无从谈起。在我国,上市公司信用的缺失已是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面广量大,影响恶劣。从近几年证券市场的表现来看,每当上市公司违规信息集中暴露的时候,都对证券市场造成很大的冲击,对投资者的信心也造成了很大的打击。
对于投资者而言,虚假陈述导致的巨大损失让他们对市场产生了不信任感和不安全感,他们就很难放心把钱投资在证券市场,很多投资者逃离证券市场的结果就是,市场得不到足够的资金繁荣经济,投资者也无法在资本市场共享投资的成果,整个市场陷入恶性循环,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它将危及证券市场的灵魂——信用。没有信用的证券市场是不能存活的,因为没有信用的证券市场将无法再让投资者相信公平,也就再也没有理由让投资者将钱放心交给相对虚拟的证券市场。当投资者逃离了市场,那么没有资金的证券市场就如没有了血液的躯体,就会死亡。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扭曲了股票的市场价格,造成投资者巨大的经济损失,大大挫伤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严重阻碍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违规信息披露导致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失去作用,最终危害到整个市场经济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2/5/5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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