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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执业质量低,职业道德差的问题,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片面追求创收,忽视和放松执业质量与职业道德,不按审计准则和行为规范的要求来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编写审计报告,有的还出具虚假报告,与客户共同作弊,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比如“琼民源”一案中的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和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二是由于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支付,为与客户保持长期的关系,注册会计师有可能失去“超然”立场,丧失审计过程中的独立性。
(四)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机制存在缺陷
按目前监管模式,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信息披露由证监会监管,持续信息披露又由交易所监管,而且是主要依靠信息披露后的市场和媒体反应来发现问题。根据有关资料,目前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人手明显难于应付众多的上市公司每年披露的大量信息,更难于及时发现上市公司有意隐瞒信息、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问题。有许多证券违法案件是由公众通过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分析、提出质疑,最后引发事实真相暴露之后,监管机构才介入调查。这种事后审查机制事实上造成审查不严,监管防线的漏洞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屡屡违规的重要原因。
《证券法》赋予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准司法权,强化了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权、询问权、查询权、查封冻结权、限制交易权等重要权力。但对于违规认定、违规的诉讼机制和司法程序缺乏完善的操作细则,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应当特别说明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冻结或者查封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或者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必须而且只能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而不能擅自作出这样的决定。而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使得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和惩戒行动显得滞后。在涉及发布虚假信息、内幕交易的案件中,证监会可以行使限制交易权,但证券法又对证监会这一强制执行权作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定。如等证监会查明违法行为,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告知、听证程序,则很可能给调查取证带来很大困难,对于已经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可能很难挽回。
交易所主要根据市场表现进行信息披露的合规性验证的机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监管不全面,只能验证已披露的信息,而难于发现故意隐瞒信息的违规行为。假如上市公司故意隐瞒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市场可能不会有所表现,至少不会表现在违规行为被暴露之前。二是监管效率不足,在出现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时,如按监管程序经过对市场表现进行详细的论证,再进行发函、调查、取证,评估之后才作出处理,这一系列过程完成之后,违法行为早已对投资者造成损失。
五、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缺陷的治理对策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使得中国证券市场屡屡出现信息造假和欺诈行为,使投资者的信心遭受巨大伤害,阻碍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为了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得到提高,保证中国证券市场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必须完善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1.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首先要增强独立性。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生命线,通过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方法来加强和保证其独立性。二要进一步规范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市场,完善独立董事的产生与退出机制,保证其履职能力。三要成立独立董事自律组织,加强对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监管。四是推行职务不兼容制度,减少董事会与经理层的交叉任职,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
2.加强审计委员会的的建设。
设计合理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内部监督失灵状况,对于改善会计信息质量具有积极作用。审计委员会应是一个主要由独立董事及专业人士组成的专业委员会,这样才可以保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更好地发挥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监督职能,规范公司的内部控制,提高审计的独立性,从而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水平。
3.优化监事会制度。
改善监事会的提名办法和选举办法,通过引进外部监事,尤其是独立监事,从而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通过培训和改选,改善监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提高监督技能。进一步强化监事的责任,从而使得监事会有效运作,确保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实施。另外可以考虑将监事会的任期与董事会的任期错开,这将便于监事会履行其职责。
4.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
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建立企业管理者选拔、任用机制,推进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职业化,形成一个高素质的、无行政依附和单位依附的企业家阶层,逐步形成一个客观评价、选择、淘汰经营管理者的市场机制。
(二)完善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提高违规披露的成本
1.改变取证主体。
目前我国证券违规案件的取证采用控方取证的形式,而由于证券违规案的特性,辩证双方获取和拥有的信息极不对称。控方若要提供证据证明上市公司的违规,其取证在实践中比较困难。在信息不对称而辩方具有信息优势的情况下,应基于保护弱者的原则由辩方承担举证责任。这样既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又能更好的解决问题。
2.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在企业运营中发挥决定作用的企业管理者和大股东法人,应规定以其私人财产作为违规担保,并辅以个人破产制度,从而大幅度提高关键人物违规的私人成本,从根本上改变上市公司为最终责任人的违规行为买单的不正常现象。这样可以促进处罚的有效性,优化证券市场的投资环境。
3.完善民事责任。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给投资人造成损失以后,缺乏有效的司法援助途径,特别是民事援助。《民法通则》没有详细规定证券民事法律责任,而《公司法》的规定也不完善,《证券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有制度的一些缺陷,但法律责任的明显失衡也使得民事权利仍然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实际上可以说民事责任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完善民事责任,建立证券民事赔偿机制,不仅可以维护投资者利益,还可以避免行政责任因主管机关人力物力不足,难以贯彻执行的问题,同时,将会促使欲违规者恒量违规成本,减少其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引入民事责任还兼具预防违规的功能。另外,可考虑增加美国集团诉讼的近似条款,所谓的集团诉讼是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那些没有预料到的相关主体,也具有约束力。
(三)规范注册会计师制度,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约束系统
1.改革注册会计师体制,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首先,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与更换机制,在制度上保障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第二,为了使注册会计师能够保持真正的独立,避免行政干预,还要加快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改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第三,为了避免发生上市公司管理层“收买”会计师事务所的现象,建议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关联企业提供代编会计报表、评估、财务咨询等服务,不得收取除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审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2.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
目前,中国证监会虽然对查出的违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给予了较严厉的处罚,但对于承担审计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公开处罚的却为数不多。即使对相关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出处罚的,也以警告处分为主。另一方面,尽管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规对违规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有一些规定,但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不能有效约束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在执法实践中,一方面对共同作弊和故意造假者缺乏惩处依据和力度;另一方面,对无过错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缺乏保护。应根据几年来的执法实践,调整惩处的范围,增加与刑法等相关法规相衔接的内容,明晰法律责任,可以考虑建立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制度,加大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成本,从而增强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意识,减少、杜绝不规范的职业行为,更好地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和职业环境。
3.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约束系统,健全会计师行业监督管理体系。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4/5/5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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