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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构建利润中心。南京城建根据其“旗舰战略”,通过有效的资产整合重组,将若干个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通过产权纽带,在集团公司之下设立若干个与城建紧密相关的航母型的专业性企业集团,从而带动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南京城建下属的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力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均有良好的业绩表现。
第四,财政投入。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公益性项目偿债机制,维持公益性项目筹资工作的良性循环,南京市政府设立了城建发展基金,该基金专项用于公益性项目筹资、偿债。城建发展基金每年预算为2—4亿元。此外,南京城建承担的秦淮河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钟山风景区综合整治项目通过开发增值、特许经营和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实现了项目自我平衡。
3.淮安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筹资路径
淮安城投筹资主要依靠淮安市政府的支持。淮安城投和淮安市城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筹资工作紧紧围绕盘活存量资产,搞活增量资产,激活无形资产这一主线,围绕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融资及资产经营主体和城建收费主体的确立,以业主管理的形式,将城市的土地、基础设施、公益产业等资源及资本推向市场。经淮安市政府授权,淮安城投统一收取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等方面的规划费和土地出让金,所得资金按一定比例注入城投公司,作为城市建设资金投入。淮安城投同时拥有自主或委托经营市政公用设施、房产、地产等有形资产和有偿转让交通线路、出租营运、广告发布权、路桥冠名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在市场化筹资方面,2005年底,淮安城投公司委托国联信托集团发行信托产品募集资金。该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5000万元,资金由国联信托集合运用,以贷款方式运用于淮安城投公司城市投资开发项目。在还款保障方面由淮安市政府出具财政承诺,并通过人大决议为贷款本息的偿还提供有力保障。
二、中小城市城投公司筹资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城投公司与政府的隶属关系制约公司长远发展
一般而言,中小城市城投公司是国有独资投融资平台,注册资本来源于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注入。在这种体制下,城市政府仍然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意义上的筹资主体,筹资决策由政府部门官员通过城投公司做出;代表政府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资主体的城投公司,事实上基本仅担当“出纳”角色,只负责筹集资金和支付资金,形成“政府决策、公司筹资”的格局。
城市政府当初成立城投公司的初衷是使公司获得独立于出资人的法人地位,借助市场的力量,整合资源,加快发展。但目前大多数中小城市城投公司只借助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态,实际上与市政府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公司的领导层由政府官员兼任,政企不分,并且公司只负责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筹资,而对项目的决策和经营没有发言权,责权利脱节,产权不清晰,市场主体法律实质缺损,无法更好地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筹资,限制了公司的发展,也限制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城市基础设施筹资体制变革和城投公司具体运作冲突日益加剧
1.政府与企业行为目标差异的冲突。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构架,城投公司一般作为城市政府直属企业,由政府国资委对其进行监管,考核其授权经营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因此公司重要目标是提高经济效益。但由于制度性安排问题,城投公司经营活动、投资行为必须符合政府的意愿,必须承担一批政府需要投资建设、具有较大社会效益而经济效益相对较差的公益类投资项目,这显然会直接影响公司的发展后劲。如何统一协调政府行为与城投公司企业行为目标的差异,实现最佳结合,是城投公司筹资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首要问题。
2.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变革的硬到位与配套政策支持体系缺乏的冲突。大多数情况下,中小城市城投公司在成立之初,主要是代市政府投资和管理一些国有城建资产,后经几年积累而形成比较大的资产规模。在这种状况下,城投公司一方面在项目的操作与管理上仍需与原来体制保持一段时间的延续性,换句话,仍得承担相当一部分的公益性投资,同时再开拓新的业务;另一方面政府对其考核则按照保值增值目标要求,既没有对授权经营公司承担公益性投资任务实行差别考核办法,又没有出台配套的政策支持体系,包括筹资、补偿机制及弹性考核办法等,城投公司发展压力很大。
(三)资产规模偏小,组织体制创新不快
以盐城市城投公司为例,就资产方面而言,自2002年10月成立后,盐城市城投公司经过几年的资产整合,截至2009年末,盐城市城投公司资产总额68.19亿元,负债总额25.82亿元,净资产42.37亿元,资产负债率37.86%。但就盐城市城投公司所承担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任务来看,其实力仍然是比较弱的。而且,盐城市城投公司资产中还有一定数量的呆滞资产,核心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不强。从运作模式的设计上来看,盐城市城投公司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的投资收益应成为盐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活动的重要资金来源,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一要求远未达到,公司资金主要依靠政府补贴收入。
就组织架构而言,盐城市城投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机构,但这一制度总体上看执行得过于公式化,实际运作没有完全做到规范化,董事会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的高级经营管理机构基本上合二为一,存在重复任职现象,监事会也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在任用上行政色彩浓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都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因此,在目前的组织结构设置影响下,盐城市城投公司内部存在着一定的功能重叠与雷同,各管理层面的管理内容与管理边界未能清晰划分,容易造成公司决策、执行、反馈等过程管理不顺畅,难以有效发挥综合效率。
(四)筹资渠道较为狭窄,后续发展存有一定风险
从盐城市城投公司现有情况来看,公司资金来源主要集中在银行贷款、财政补贴和少量业务收入,市场化筹资手段的应用和发展还远远不够。目前,盐城市城投公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项目大部分尚未进入还贷期,但由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有的贷款期限较长、行业集中度高、易受政策性变化影响、担保方式存在缺陷等特点,其潜在风险客观存在,不容忽视。
在盐城市城投公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筹资中,土地出让金收益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一般既作为还贷付息的资金来源,又作为贷款的质押权益(盐城市城资公司资产抵押情况如表2-1所示),有的还作为项目的资本金。但近年来,国家在土地市场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对土地出让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部分土地由于多种原因无法办妥供地手续,部分土地可能存在审批手续不全而无法进入市场;另外,为保护城镇居民和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出让费用又大幅增加,等等。国家土地政策的从严可能导致部分土地收益无法如期实现,或是根本无法实现,或是实现收益大幅度减少,贷款期限到期时,资金链容易发生一定的问题。
表2-1盐城市城资公司资产抵押事项一览表
抵押银行 资产名称 产权证号 面积 (亩) 评估价值(万元) 抵押额
(万元) 抵押期限 未还贷款
(万元)
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串场河储备用地 盐都国用[2006]字第012001631号 327.41 30,270.01 17,000.00 2006/11/24~2016/11/23 17,000.00
盐都国用[2006]字第012001638号 196.7 13,284.88
10,000.00 2007/3/10~
2016/11/23 10,000.00
盐都国用[2006]字第012001628号 194.34 16,309.14
盐都国用[2006]字第012001633号 3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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