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价格:
作为一个法治健全的过渡,首先是拥有完善的立法和健全的法治体系。我国上市公司作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自身发展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也就是说,必须把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置身于国家的法律法规管辖范围内,严格落实有关规章制度。而国家制定的针对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法规规章,也是上市公司必须遵守的条约和履行的义务。综观在资本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法律对资本市场的调整,颁布各种各样的法律来规范资本市场,如美国为了规范证券市场,颁布了《证券法》、《证券交易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等,英国1939年制订了《防止诈骗(投资)法》、1944年制定了《投资业务管理法》,1973年制定了《公平交易法》等,这些法律对保障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在资本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也先后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除了《公司法》、《证券法》外,还包括《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虽然《证券法》、《公司法》等立法时代背景与市场经济要求相差甚远,但其法治价值和基本准则还是约束上市公司的法制原则。
(二)上市公司自觉履行
行动在于自觉。作为上市公司,牵扯到千百万股民、股东的切身利益,其生存发展甚至一举一动都要处在阳光之下。尤其在我国上市公司进入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更受到中小股东的关注。履行社会责任,其实就是向全体社会成员展现公司形象,展现公司竞争力的机遇。毕竟大多股民不可能有时间和经理亲自去调查公司的发展状况,但公司的公开社会亮相却为股民所关注。虽然社会责任的履行可能需要公司牺牲部分利益,但谋求长远发展的上市公司应该把目光放在战略高度,从长远利益着手去履行和承担社会责任。众所周知,微软的创始人比尔盖茨在退休之际捐出了自己所有的微软股票、有价证券等,把他在微软应得的全部收入捐献给慈善机构。他这种“裸捐”行为,不光为他自身赢得了身后名,而且在无形中也提升了微软品牌形象,为后来人开创了先河。
(三)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监督履行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利益相关者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那么,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于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具有某种相关性,比如,在企业在排污后,所排出的污染物对于社会环境的影响是深远的,企业在排污费之外,就其排污行为给社会所造成的额外损失进行补偿,此时,承担的才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而企业是否主动履行社会环境责任,需要我们的政府、环保组织、受污染的个体、组织等共同监督。这里值得强调的是,要充分发挥社民间组织的作用,如工商联、妇联、消费者协会、媒体等人民团体的作用,建立上市公司违约公布制度,对违背社会责任的上市公司进行公布。对于上市公司违背社会责任行为的公布方式,简单的讲,分为两类,一是定期公布,二是随时公布。定期公布就是有关机关按照固定的日期,运用固定的形式对于上市公司违背社会责任行为进行公布。一般常见的形式为:一是行政公告的定期公布,二是报纸杂志的定期公布,三是电视传媒的定期公布。此公布方式的好处是能分门别类进行公布,也让公众能集中了解上市公司违背社会责任的事项和相对人。随时公布就是利用大众传媒的便捷对于上市公司违背社会责任行为进行随时随地的公布。常见的公布方式多以电视、报纸等形式进行。此公布方式的好处在于能让公众及时了解事项和上市公司名称人,尤其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事项更应该进行随时公布。当然,对于上市公司违背社会责任的情况,应当设定事先告知程序。这是对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尊重,也便于他们通过陈述、申辩进行自我救济。也要设立必要的免责条件,应有相应的救济程序和撤除程序。
另外,上市公司要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审计、审核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信息的透明和公开使那些重视企业声誉和形象的公司更能严格自律。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在一些西方国家早已实施,许多企业都采用财务、环境、社会责任三者相结合的业绩汇报模式,以透明的方式向社会发布企业运作的综合绩效 。在我国,“深交所”颁布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中也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社会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结论
阿里巴巴2008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为上市公司公布社会责任开了好头,它让我们更多的企业感到自身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分量。但是,我们在分析衡量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内容的同时,不能仅仅将社会责任内容局限于与企业业务的相关者,而应把目光放的更远些,承担更多的道义责任。
致谢
本文是在我的导师王斐民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从课程的学习、论文的选题及最终定稿都倾注了王斐民老师的心血。导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平易近人、诲人不倦的品格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使我终生受益。在此,谨向导师表示最深深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衷心的祝愿你们生活美满、前程似锦!
参考文献:
[1]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梁西.国际组织法(总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3]常凯.经济全球化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J].工会理论与实,2003,(4).
[4]余晓敏.经济全球化与跨国公司的生产守则[A].郑功成,郑宇硕.全球化下的劳工与社会保障[C].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5]谭深,刘开明.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中国社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6]戴远程.环球资源电子采购展深圳开幕[N].南方日报,2007-03-13.
[7]周国银,张少标.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实施指南[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2.
[8]阿奇•B•卡罗尔;等.企业与社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M].黄煜平,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23,27.
[9]常凯.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性质[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5(5):36-42.
[10]陈庆修.节能降耗,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J].理论参考,2005(8):11—12.
[11]刘美玉:国企社会责任意识亟待加强,《经济》2007年第4期,页45。
[12]陆源:企业的社会责任半径,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7年8月27日,第24版。
[13]叶静漪、肖京:企业社会责任’国际研讨会综述,《中外法学》2006年第5期, 第561 -562页。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