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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支撑者,也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前提。当然,投资者涉足证券市场均以取得某种权利或收益为目的。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广大股东可以了解自己投资应得的报酬,债权人可以了解企业的偿债能力,潜在投资者可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和盈利预测的信息,以做出其投资决策。在这个市场中,倘若没有一个健全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作为有关主体的行为规则,则欺诈行为势必盛行,投资风险随之增加,投资者的利益将无法获得保护,最终使投资者失去信心,从而破坏证券市场的完整性。上市公司规范化的信息披露可以防止少数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垄断信息,牟取暴利,从而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
3、有利于上市公司筹集资金,不断加强管理,树立一个良好的企业形象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为其提供了一个自我表现、宣传业绩的手段。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投资者的不断成熟,这种趋势将更明显。很难想象,一个声誉不佳的发行人可以在不披露有关信息的情况下筹措到资金。从这一意义而言,信息披露是发行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同时,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可以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可以带来外部压力,促使其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增加股东财富和社会经济利益。
4、有利于证券市场主管机关的管理,增进社会公益
证券管理机关对上市公司的管理活动是多方面的。但无论是采取核准制的国家还是注册制的国家,信息披露往往是其实施管理的最为有效的方式。通过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政府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可以了解经济资源配置的状况与效益,评估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对所在行业的影响,可以更好地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公司的资讯材料保存于证券管理机关,以待日后发现有虚假陈述、误述或漏述的情形,据此作为实施法律惩罚的依据。通过证券主管机关的管理,能限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抑制证券市场消极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缺陷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不断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存在的问题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信息披露的不主动性
不少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种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因而往往不是主动地去披露有关信息,而是抱着能够少披露就尽量少披露的观念,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愿让公众知道的暗点,从而对信息披露产生一种害怕和回避的心理。2005年初,广东证监局在华龙集团(600242)的工作检查中,发现公司有11起共计27580万元的对关联公司和对外担保情况,除其中的对广东英豪科技教育投资有限公司(ST英教)1 9 80万元,经“三会”批准和独立董事出具意见外,其余各项均未获得”三会”批准。公司对外的担保金额占到公司净资产(截至2004年9月3 0日)的5 5.4%。其中,共有2 .56亿元担保在此前从未披露,占公司净资产的51%以上。
(二)信息披露的不严肃性
尽管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了不少的规定,但许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很强,不分时间、场合、地点随意披露信息,信息披露的形式与渠道不规范,致使社会公众不能完全获得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各方面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投资者不能及时获得等量信息,容易造成信息分配不公和信息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阻碍股票市场的有序运行,最终损害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如三毛派神,2004年第三季报曾预计04年业绩将大幅增长:2005年1月19日,预计不会大幅增长;2005年2月4日,又预计亏损1.8亿元;2005年4月6日,最终年报显示,公司全年亏损3.6亿元。三毛派神的财务数据,通过一系列让人眼花缭乱的变脸,将广大的投资者玩弄于股掌之上,也同中国证监会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
(三)信息披露的滞后性
上市公司的经营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不可能像公司一样清楚公司经营的变化,所以上市公司应毫不拖延地依法披露有关重要信息。目前《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中期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内编制完成。此规定给上市公司提供了宽松的时间,期间容易造成不合理的内幕交易,并使投资者不能及时得到有关信息。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对未能按期披露2004年年报与2005年一季报的大众公用(600635)与ST金荔(600762)予以公开谴责。其实,未能按期披露年报与一季报的上市公司,并不止上述两家。据统计,截至2005年5月17日,在沪深两市1384家A, B股上市公司(含暂停上市公司)中,共有6家公司未能按期披露2004年年报与2005年一季报,有2家公司已经披露了2004年年报,但未能披露2005年一季报。
(四)信息披露的不充分性
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二是对企业财务指标的揭示不够充分;三是对资金投资去向及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四是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五是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故意隐瞒重要企业会计信息。在信息披露中,往往流于形式或过于简单。财务数据不全,对非财务数据和未来预测信息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对诸如公司与关联户之间的重大交易、资产重组交易、高级管理人员股权交易等重要信息的披露很不充分,或恶意隐瞒,致使信息使用者作出错误决策。此外,公司年报、中报披露的信息往往是以数据形式来表现的,而对大多数非专业的投资者而言,由于缺乏有关财务知识和股票专业技术知识,他们更希望在注释和说明中通过文字披露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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