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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科学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估体系。信用等级作为判断贷款信用可信度的标准是赢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信任并获得项目资金筹措的一种有效手段。结合企业贷款规模、贷款使用、存款增减等情况,由评估机构采取有别于大企业的标准、实事求是的评价贷款风险,并根据企业经营者素质,经营状况等主要指标,综合评出不同等级,作为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决策和重点扶持的依据。
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制,把最终防范信贷风险的重点放在企业第二还款来源的控制上,尤其要控制为其提供担保的质量。要切实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间的合作关系,明确双方保证责任收益,担保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代偿条件违约责任等,降低担保风险。目前全国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一是贷款担保机构分布数量有限,难以满足众多融资难的中小企业的需求。目前我国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贷款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中小企业户数仅为中小企业的13%左右,难以满足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的需求。二是贷款担保机构的资金规模及业务量有限。当前贷款担保机构的可运用资金规模不大,累计担保责任仅为可运用担保资金总额的2.5倍,在保责任余额为可运用资金总额的1.3倍,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三是贷款担保机构的业务品种有限,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各类资金需求。有55%贷款担保机构对企业主要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既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又提供其他形式贷款担保的机构不到40%,中小企业的中长期资金需求仍然得不到满足。四是贷款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方式局限了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作用。在我国担保体系的实际运作中,有的省虽将担保中心定义为事业法人,但为了降低风险,保证正常经营,又明确提出:本中心提供的各种担保,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并对企业的履约能力、抵押物的权属和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4、建立主要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地方性中小商业银行体系。
发展地方性中小商业银行,使其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这首先是因为大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分散在各地,大银行获取其经营和信用状况的成本较高,贷款风险大,因此大金融机构一般不愿为中小企业贷款。其次是因为单位贷款处理成本随贷款规模上升而下降。对大型企业贷款效益好、安全性强,因而国有大商业银行经营重点转向大中城市和大企业,减少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而中小金融机构分散在各地,对当地中小企业的资信和经营情况比较了解,信息费用不高,较愿意为中小企业服务;中小银行资金规模小,无力经营大的项目,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是较好的选择;中小银行由于存款不能上交,生存压力会迫使他们深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主动进行市场调查和预测,努力搞好贷款发放。
目前,加入WTO及提高银行经济效益的需要,国有商业银行撤并了不少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的撤并,使中小企业融资愈加困难。因此,当前银行体系改革可以采取国有商业银行适当撤并、减少基层分支机构,同时增加发展独立的地方性中小商业银行,使其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建立国有大银行主要为大企业服务,地方性中小商业银行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分工协作的银行体系,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提高银行业的经济效益。
在发展地方性中小商业银行时,可采取股份集资的方法,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这有利于把民间借贷纳入正常的融资体系,使地下金融浮出水面,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5、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
财税政策是政府运用财政职能直接干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一种手段,这种干预一般表现为政府财政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投入,包括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科技经费支出和政府采取减税让利的优惠政策。税收扶持方式有多种,如税收减免、加速折旧、税收信贷、财政贴息等,让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投资风险,降低企业在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的投资和经营风险,鼓励中小企业加快技术和设备更新,加大企业科技投资与开发的力度,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等。在中小企业创立期,政府及税务部门应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工商、税务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优化税收服务,创立面向企业的税收咨询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税法宣传和税收辅导;帮助企业建账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中小企业的涉税成本;大力推广税务代理制度,减少纳税人前期财务管理上的缺陷以及由此产生和各种纳税失误。减少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歧视,在其创立期给予一定的税收支持,使中小企业顺利渡过困难时期而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规范中小企业税收的征纳秩序,实现税收征管的公平,在完善税务咨询机构的基础上建立中小企业税力委托中心,对于委托代理并已建账建制的中小企业,可在税收、信贷及其服务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鼓励纳税人自学依法纳税等。
(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法律体系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这一法律的形成,改善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中小企业促进法》中规定了中央财政、中央银行、各金融机构、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对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给予支持和鼓励。国家制定各种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要,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实现技术进步。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促进中小企业产品出口,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开拓国外市场。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资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服务。
在法律方面,除了目前尚有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外,还要将各部委、行、局所下达的有关意见、办法修改完善成为一系列配套法,从而避免因政策主体的多元化、政策对象的差异化、政策主体与政策对象间关系的不规范、行政手段的简单化而出现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使得产权制度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不同、企业生命周期阶段不同的中小企业都能受惠。
现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仅为发改委或经贸委的内设机构,并非政府直接领导下的业务主管部门,职能定位上管理多于服务,因而少有建树。为此,要以类似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管理局模式,重新定位现行机构职能,使得各级中小企业管理局能在政策性融资、商业性融资和信用担保、咨询服务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这是重建我国新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核心。
四、结论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个系统工程,既需要中小企业自身提高融资能力,也需要政府主导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和良好外部环境支持,也需要金融机构控制风险条件下的贷款市场创新,只有相关各方协调利益、互相合作,才能有效解决这个难题,进而引导和规范中小企业的产品升级和规模扩大,发挥其更大的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技术创新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 、二OO三年二月十九日《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2.郭跃显、李惠军:《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与模式研究》,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第1至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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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乃醒:《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与预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
5.李庚寅、周显志:《中国发展中小企业支持系统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11月。
6.陈晓红:《论中小企业融资与管理》,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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