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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治理对策
(一)加强对证劵造假的处罚力度和媒体监督
世界各国证劵监督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都予以严格监管,并对违规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鉴于我国当前的现状,我们应采用各种手段和方法加大我国证劵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首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加大对证劵监管机构的投入,消除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树立证监会的权威。其次,应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行为的处罚力度,考虑调整相关法规中的处罚标准。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摘牌停业,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财经媒体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监管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比证监会的行政监管更直接。它们往往在问题刚发生或正在发生时就可发挥作用。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的监督是证监会监管的必要补充。银广夏、蓝田、江苏琼花等案件的揭露都有财经媒体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并涌现了诸如刘殊威、郎咸平、夏草等知名财经打假人士。要抑制上市公司的不当行为,必须充分发挥大众舆论对这类行为进行曝光和监督的积极作用。在具体实施中,一方面需要对媒体的社会功能进行准确定位, 增强媒体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在制度和法律安排上切实保障舆论自由,并形成相应的法制秩序,制止外部在没有任何合理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随意对媒体进行不当干预;另一方面,要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准,完善媒体的治理机制。在媒体的业务运作中,将新闻与广告业务分隔开来,不搞有偿新闻。将新闻与评论版面分隔开来,不让客观的新闻和带有主观色彩的评论混杂在一起。 提高媒体的准确性、专业性、客观性和负责精神,提高新闻媒体监督的质量和深度,并在媒体业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推动媒体优胜劣汰。
(二)健全司法救济和法律实施机制
鉴于“先行政处罚后民事赔偿”的局限性,可以考虑允许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投资者提出的由于证劵虚假信息披露侵害而导致的民事赔偿诉讼,即可以采取刑事与民事并案审理的原则,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这个过程中,应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证劵监管机关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自己所搜集的信息材料。它不应充当裁判者,参与裁决证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
在法律实施机制方面,要强化司法和执法的有效性、经济性和可执行性,使受损害者可以便捷、低成本地实施司法救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可以采取单独诉讼、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等形式。但实践表明这些诉讼形式在证劵民事诉讼中存在效率低下,费用庞大,诉讼涵盖面小,程序复杂等弊端。自2003年高院颁布《关于受理证劵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来6年里,我国证劵市场和司法实践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也得到极大的提高,建议系统地研究和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这种诉讼制度不仅有利于法院提高效率,还有利于判决和执行的一致性,避免单独诉讼相对较高的成本,也使被告免于多重惩罚和疲于应诉。通过集团诉讼‘明示退出,默示参加’的机制所形成的判决的扩张效力,对受害人法律保护的作用也相应扩大。
应进一步健全投资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其他制度,使当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庭外和解,减缓冲突的程度和影响。在诉讼费用安排等方面,为投资者主动获得必要的法律救济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对于在企业运营中发挥决定作用的企业管理者和大股东,应规定以其私人财产作为违规担保,并辅以个人破产制度,从而大幅度提高关键人违规的私人成本,从根本上改变上市公司为最终责任人的违规行为买单的不正常现象。另外,在信息不对称而辩方具有信息优势的情况下,应基于保护弱者的原则由辩方承担举证责任。
(三)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
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缺陷是公司信息披露失真的重要原因,在我国股权结构普遍一股独大,经理人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大股东往往通过任命自己人,影响公正的信息披露,因此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国内外的经验表明,机构投资者有助于实施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促进公司治理的完善。在信息披露方面其积极意义主要表现为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公司管理层权力的滥用,作为一种重要的制衡力量,它是对公司“内部人控制”的一种控制。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体,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机构投资者格局。我国应进一步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市场环境和配套制度加以完善,放宽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限制,完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市场环境。
2.健全董事会,并建立独立审计委员会制度。独立审计委员会主要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组成,它应独立于公司管理当局之外,负责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拥有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决定权等,以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具有的独立性。
3.提高监事会的权威性。监事会是上市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之一是监督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应通过提高监事会成员素质等手段来加强监事会的职责,让那些具有财务审计背景或资质人员来担任监事和职工监事,从而更加有效地发挥其监督作用,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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