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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投资者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投资者要想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现金流、资产、负债、关联交易、所有者权益等进行了解,很大程度上都依靠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告无疑是多数公众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唯一途径。对于公众投资者而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十分重要,人们往往都依据这些信息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然而,对于不法分子而言,这些公开的信息通常会经过关系网而遭到垄断,进而对市场进行操作,对股价进行控制,公众投资者由于不知情而遭受严重损失。综合这两种情况我们不难看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对投资者利益进行了保护,另一方面也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由于信息因素造成的投资风险。
4.保护中小股民的利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最根本、最直接的目的就在于对中小股民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中小股民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弱者,而占据强势的通常都是上市公司、发行商、机构投资者等与上市公司相关联的主体。中小企业获取相关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等信息的渠道只有信息披露,而一些“市场”信息通常又会误导他们,使他们的投资意向发生偏移。如果设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那么广大中小股民从理论上就可以在这一平台上与机构、发行商等获得同等的信息量,能够全面、及时、真实、准确的了解上市公司,这样一来就可以有效的预防中小投资者上当受骗。然而,我国当前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并不完善,无法实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设立,但是设立这项制度总胜于没有。
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现状
尽管我国证券市场历经十几年的努力已经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正在向规范化和法律化发展。然而,值得管理层关注的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仍然存在很多违规行为,屡屡发生散布虚假信息、隐藏真实信息、滥用信息操纵市场、欺诈投资者、风险转嫁等情况,使证券市场的完善和有序化遭受破坏。
(一)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对于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最基本的一想要求就是准确和真实,不能够虚假记载或误导、欺诈。然而,一些上市公司往往因为经营管理上的一些特殊目的,故意歪曲或隐瞒详细、真实的信息,对自己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经济实力进行夸大,信息披露严重失真、从招股说明到临时、定期报告全部都是虚假的。例如,河南鹿邑县2007年在一份国家级证券报纸上刊登了,南通一家上市公司发布了很多盈利的信息,该公司的利润高达亿元,募集的资金已投入或即投入数控机床技改、新型高级电子元器件生产等项目中,部分项目已取得了良好经济效益。股民应千贵看后大量买入此公司股票,可后来证监会稽查部门向外披露,根本就没有巨额利润,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因此应千贵买入的股票就大量缩水。原本上扬股票哗哗下跌,致使投资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对内容完整的财务报告及实际发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围内的事项予以充分公开。而现实中,却集中存在如下问题:上市公司通常巨量披露有利信息,而隐瞒不利信息,可谓是报喜不报忧,通常都以商业机密为由隐瞒或少量披露公司的偿债能力、负债的具体内容、资金投向和利润构成等方面的信息,将一些不利于公司的信息隐瞒,对有披露义务的事项一带而过;在报告中真正符合充分要求的很少,多数都是基于格式的要求。实际上,中国上市公司很少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多数财务报表都不够完整。2004年6月17日遭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哈慈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度累计占用公司资金5.8亿元,年末仍还有1.02亿元的余额没有归还;公司关联方哈尔滨大业高薪技术产业有限公司2003年度累计占用公未经审计净资产的110.9%。这是由证券之星网报道的。对此重大事项,公司不但没有履行规定决策程序,也没有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之所以不愿意充分的披露信息,从客观上看主要有两点原因:第一,大量的信息披露会使报告成本加重;第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为此,证券法律在保护公司和股东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允许上市公司自行决定是否将那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重大事件公开。同时,法律也特别强调,一些不利于公司股票价格,但利于投资者做出重新选择的重大事件,如上市公司涉及投诉、仲裁事件、公司领导和高管人员违法受到制裁等事件,上市公司必须要予以披露。
(三)信息披露不及时、严重滞后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顽症之一就是信息披露不及时。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直接关系到其股票的市场价格,信心往往就是价格的信号,这一点众所周知。从这一点来看,时间在证券市场上就是金钱,及时的信息披露能够使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反之,则会为内幕人员的内幕交易、牟取暴利及避险提供时间和条件,这显然损害了普通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他们不公正也不公平。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违规案例在我国上市公司屡见不鲜,据金融界财经信息报道:2004年8月31日国光瓷业及其控制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总额为78589.31万元,其中涉及51218.31万元(占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38.24%)的对外担保没有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2004年8月31日,国光瓷业控股股东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占用该公司资金共22321.15万元,并且如此重大关联交易却没有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且未能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证券产品价格每时每刻都在变动,因此信息对证券产品价格的变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信息披露不及时就会使投资者没办法及时根据信息调整自己的投资决策,延误时机,就会影响投资者对证券产品的积极性。
依据我国《证券法》规定,为了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做出理性投资所需的信息,上市公司必须要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然而,一些上市公司却不断推迟中报、年报及投资者最关心的净利润等事项的披露,使投资者的权益遭受严重损害。依照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报告期结束后尽快组织力量编制中报和年报,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审议后,两个工作日之内要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但是,一些董事会没有对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予以重视,没有依照交易所的安排按时披露,找各种理由拖延,使整体工作无法顺利进行。此外,上市公司以定期报告替代临时报告的情况也很严重,一些公司没有及时披露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或是没有履行临时披露义务处理巨额委托理财。我国《证券法》规定,当发生一些可能会严重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而投资者不知道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将事件实质说明,同时该法令还对11种重大事件予以明确。实际上,上市公司很少主动披露这11种重大事件中的某些事件,譬如《证券法》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之一“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上市公司由于过去的陋习,报喜不报忧,往往不能及时的公告说明事件实质,譬如对产品价格大跌或是原材料大涨等行业因素进行隐瞒。
(四)或有事项揭示不明,或回避揭示
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事项披露不完整、不明确甚至采取回避态度的情况。当公司出现担保业务后,没有主动向中介机构反映和提示;当或有事项实际发生后,公司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通常数额都很大,导致广大投资者感觉上当受骗。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人们事前没有充分估计或有事项;第二,由于历史原因,具体会计信息披露人员无法确认和记录本可以反映的或有事项。
(五)信息披露严肃性不足
尽管证券监管部门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发布信息必须要在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然而总是会有一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分时间和场合,或是在中报和年报后发布很多补充说明。这种随意性的信息披露会使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任遭受极大打击,使市场不稳定。例如,杭萧钢构在2007年无疑是众多投资者关注的焦点,2月份在合同还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公司在2月15日进行公告:公告声称公司正在与安哥拉洽谈一宗价值344亿元的巨额合同,并且对外声称双方在主要内容方面都达成一致意见。344亿的巨额合同对一个总股本不到2.5亿的公司来讲,就意味着公司将有巨大的发展,公告结束之后,其股价开始快速拉升,在随后证监会调查中发现,其信息披露方式存在违规行为。此后其股价出现大幅波动,损害投资者利益。还有一些上市公司没有认真的制作定期报告,特别是中期报告,致使信息披露缺乏准确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表现:部分公司没有经过询问和调查,对前十大股东的关联性进行说明,代之以不说明或是未知,明显是在敷衍;一些会计报告缺乏完整的附注,没有充分说明增减变化显著的科目;一些公司根本不了解报告期经营状况的回顾;还有些公司由于疏忽而使重要数据发生技术性的差错等等。
三、造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的主要原因
从制度层面来看,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是上市公司信息造假的根本原因,这在客观上为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制造和发布虚假信息提供了条件。
(一)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很多上市公司的前身都是国有企业,因此由于多种原因使得上市公司依旧沿袭了国有企业的一些制度弊端,譬如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走型”、“变调”、“不到位”等问题。
1.公司股东产权约束弱化
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普遍现象。由于国有股产权主体虚置,无法严格监督和硬性约束上市公司,使得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泛滥,公司管理权失控。当缺乏所有者监控时,公司内部人就会将牟取私利的动机转变为实际的行动,利用信息造假的手段操纵利润,以便谋取私利。
2.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行政化和政治化趋向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2/4/4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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