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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
1.证监会增加会计信息披露种类
临时报告的披露十分重要,因为信息的使用者非常需求这一项目的信息。当前上市公司对临时报告持中性态度:如果临时报告能够传递有利信号,那么上市公司就愿意披露,反之提供的信息传递的信号是不利的,则不愿意披露。
2.加强信息强制程度
相关部门应当加大人力资源信息与分部信息的强制程度。很多上市公司认为这方面的信息涉及到商业机密,如果提供公允价值和未来信息的话,将会花费较高的会计成本,尽管投资者对于这方面的信息需求很高,但上市公司仍旧不愿反映未来信息和人力资源信息等供给能力。
3.增加年度会计报告内容
在年度报告中,公司通常愿意披露基本信息,例如公司简介、会计与业务数据摘要、股东大会等等,然而他们不愿意披露涉及商业机密的重要事项、董事会报告等,为此,在年度会计报告中应当使这些内容的披露程度适当加大。
4.加强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我们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加强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加大宣传力度,培育道德规范,坚持以诚信为核心内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社会诚信体系和失信约束处罚机制,为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奠定制度和法律的基础,使诚心者获得应得回报,使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发挥社会舆论作用,对诚信者进行褒扬,对失信者进行谴责,弘扬诚实守信的行为品德。
5.加强政府监督管理职能,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尽快建立市场规则和法律制度,加大力度监管上市公司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惩。当前,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往往都是在损害投资者利益之后进行,无法有效的对投资者利益进行保护,为此,我国应当在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实时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看,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此外,上市公司的审计还要实行轮换制,会计师事务所要每隔一段时间强制性的更换,以免注册会计师伙同上市公司进行造假使道德风险增加,丧失应有的独立性。
(三)完善相关法律,加大处罚力度
首先相关法律要得到完善,加大对证券犯罪处罚力度。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造假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并不大,可操作性措施缺乏,对众多造假的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的处罚主要是罚款和行政处罚,一般很少有追究刑事或民事赔偿责任的。关于安然、世通等案件给广大投资者造成很大的损失,对美国证券市场和整个美国经济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莱法》对证券犯罪做出一系列严厉的惩罚规定,例如: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主管因编制违法违规的财务报告,最高可处500万美元的罚款或者20年的监禁。因而我国的法律中对于类似的犯罪最高只有20万元罚款,7年监禁。所以在我国,相对于巨额利润,违规成本太低,根本没办法起到威慑作用,其应参照《萨法》制定严厉的法律制度。倘若面对《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法案一样严厉的法律制度,还不知道要面对什么样的利益诱惑,那些董事长、总经理与财务负责人才会提供虚假信息。
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出发,要更进一步加强证券法的修订,可以出台专项法律或法规,对信息披露过程可能出现的情况和相对应的责任进行一对一的规定,在对于如何处罚信息披露过程中不法行为,不能心慈手软,必须充分考虑到一个虚假信息的危害性。在某些时候一条信息足以杀死一个人,如果从这个角度考虑,立法工作者就会重新审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在修改相关法律时就会更严谨、更趋向民意。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立法建设。
1.完善证券法律制度中的民事赔偿机制。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一方面能保护投资者因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得到补偿,从而实现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根本目标。只有这样证券市场的发展才会繁荣。
2.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建立集团诉讼制度,从法律的实务操作上确保证券市场的受害者能得到切实的赔偿。
3.建立诉讼支持制度。这里的诉讼支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中收集到证据提供给证券诉讼的当事人,以对受害者诉讼请求进行证据支持。
(四)加强注册会计师的作用
在确立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防范报告粉饰方面注册会计师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因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较晚,至今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所以必须尽快完善。
1.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并且尊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一方面要完善会计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此外还要对职业环境进行优化,使注册会计审计在实质上保持独立,避免行政干预。
2.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要加强,一方面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并尽快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增强可操作性,另外还要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为注册会计师防范财务报告粉饰提供技术支持。
3.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有效提高。一方面,在注册会计师中加强诚实守信的思想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荣辱观,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另一方面,对已经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人员的考核制度进行完善,以年检等形式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事务所的职业质量进行抽查和监督。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
4.培育需求主体,提高会计信息的需求水平。
从自身利益出发,信息需求者必然会对改善会计信息质量提出要求,监督供给方信息披露行为,从而促使供给方改善信息质量,有利于对违规行为的发现和调查。在我国,国家作为主要的投资者之一,在目前所有者残缺,产权非人格化管理没有决策之前,就难以产生对信息需求的内在动力。国营商业银行作为主要信贷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时,是不是真正考虑企业的偿债能力即是否关心会计信息尚值得怀疑。目前我国投资者职业水平不高,又没有各种成熟的信息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就难以提出要求。此外,股票投资者是以个人为主并且大多都是以投机为主要目的,其中对信息披露的反对作用力是非常有限的。所以培育信息需求主体是当务之急。对主要投资者的国家来讲,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一系列相关问题进行解决才是根本出路。面对社会投资者,提高投资分析和决策水平,况且大力培育投资中介机构和机构投资者。
(五)强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利
事实上,证券市场成功的核心要素是权威而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机构。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渐呈泛滥之势的中国证券市场,没有权利的监督管理机构,只是一头“没有牙齿的老虎”。梁定邦(1999)认为,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应该享有至少有以下五项权力:(1)调查权利,即有权调查任何涉嫌未能遵守证券法规的人士或机构;(2)指示的权利,即有权指示持牌人士或机构以监督管理机构指示的方式进行业务,以此保护投资者或金融市场的健全性;(3)起诉的权利,即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提起必要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以便作出惩罚或追讨,从而遏止失当行为;(4)互相协助的权利,即监督管理机构可代表海外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及该海外监督管理机构市场失当行为的人士或机构进行调查,而这种协助双方均可提供;(5)制定规章的权利,即可详细说明证券法的某些条文如何遵循。针对中国证监会的权利问题应该加倍重视,不但让中国证监会拥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最重要的是要给予其可操作的权利,有关部门加快证监部门权力强化的研究,在这一方面可以参考西方发达国家证监会相关权力配置,结合中国实际,逐步推进中国证监部门的民事方面的权力。例如:证监会对可疑的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账号拥有一定的查看权限,对操作市场对国家和公众投资者造成巨大伤害的不法分子进行民事赔偿起诉的权力,由此起到威慑不法行为,保障公众投资利益的作用。
(六)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由我国上市公司的诚信危机所导致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危机,从本质上反映出我国证券市场现存在的道德危机。众所周知,广大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信任是建立在国家信用基础之上的,为此可以说,证券市场的道德危机在破坏国家信用,上市公司的违信行为在透支国家信用。如果上市公司违反诚信的事件不断发生,那么投资者不但会失去对一家或一批上市公司的信任,还有可能会对证券市场产生怀疑,进而动摇了整个社会的信用基础,影响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这种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我国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上市公司诚信理念的稚嫩和脆弱是很难回避的。这是因为,第一,我国的经济发展尚在“信用经济”的台阶之下,人们比较容易在“守信”与“失信”之间徘徊。第二,尽管市场经济以诚信为基础,但市场经济本身也就有缺陷,存在着滋生失信行为的土壤,现实中并不存在一个没有欺诈的理想市场制度。第三,上市公司的诚信是不可能孤立存续的,更需要一个与之配套的社会环境。为此,我们要:(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把诚信作为建设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石,作为现实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以诚信为核心内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要发展培育。(2)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社会诚信体系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保证诚信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为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3)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褒扬诚信者,谴责失信者,弘扬诚信守信的行为品德。广大的公众投资者是上市公司的根本,我们的公众投资者需自己形成合力,在面对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出现过违规做法的上市公司,必须彻底抛弃,使它们明显感觉到市场的压力。此外为配合公众充分认识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或媒体可以建立一种平台,把上市公司的诚信度进行排队,让好的和差的上市公司在大家面前整体清晰地暴露出来,使其最后成为一种倒逼上市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倒逼管理层强化管理,倒逼国家立法机构强化立法的方式。
参考文献:
1.王东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思考》,经济师,2004年05期。
2.许巧治:《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之探讨》,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06年02期。
3.马海洋、佟玲:《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监管的几点思考》,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05期。
4.张明楷:《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7月版。
5.徐刚:《浅谈证券市场特有缺陷与证券立法的几个问题》,管理世界,2004年06期。
6.罗显志:《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北方经贸,2005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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