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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体系建设研究(三)

销售价格:

    (一)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方式选择的原则

    1. 市场化的原则

    依据对受让方征集的结果,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一个是经过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让方的情况,可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实施产权转让;二是在公开征集后只有一个受让方的情况下,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三是在征集的时间结束后没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可采取延长征集时间或降低转让底价的方式。市场对拟转让国有资产的反应情况是确定选择哪种交易的方式的关键因素。

    2. 适用性原则

    国有产权交易方式的选择,还要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来确定交易方式。当拟转让标的权属相对清晰,对受让方要求的条件比较简单时,主要考虑转让的价格因素和受让方的支付能力,选择拍卖方式比较合适;当转让标的相对复杂,如行业特殊、有职工安置问题等要求时,对受让方的选择则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宜选择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

    (二)当前三种交易方式的分析比较

    1.三种交易方式的优缺点分析

    

     协议转让 招投标 拍卖

    法律、法规依据 《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投标法》

    《拍卖法》

    适用范围 只有一个受让方,国有产权相对错综复杂、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特殊行业或产业、特殊国有企业 两个以上受让方、标的企业情况相对复杂,转让价格高低不是唯一因素,对受让方的受让条件要经过综合评定 两个以上受让方,国有产权或标的企业相对简单,转让价格和受让方的支付能力是主要成交条件

    优点 程序简单、产权主体可直接参与谈判,交易条件和内容可根据谈判情况进行必要调整 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体现“三公”原则,利于充分形成市场竞价机制和受让条件综合评定机制 程序严格,操作完全公开,交易完成时间较短,有利于充分形成市场竞价机制

    缺点 没有形成市场竞价机制,对协议过程难以实施有效监督 程序相对复杂、前期准备工作要求高、政策性较强 价格取向的特点影响了国有产权转让对此种方法的适用范围较窄

    

    

    

    2.选择交易方式中的注意事项

    (1)协议转让

    由于协议转让是出让方与受让方直接谈判交易,透明度较低,操作不当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实际操作中,在协议转让国有资产的方式下,应由产权交易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在场内进行,产权转让合同必须过国有资产转让方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才能生效。转让过程中可主动申请国有资产产权监管机构、公证机构、监察机构等部门的联合参与,以尽大限度的提高协议转让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2)拍卖方式

    对拍卖的国有资产,产权归属要界定清晰。如拟转让的国有产权是否有抵押、担保等行为或办理了他项权利、查封手续,拍卖前应了解资产评估的情况;如产权的资产结构、综合生产能力、债务债权变现程度、资产存在的瑕疵等。进入拍卖程序后,要注意拍卖信息的有效发布通过分析国有产权的特点,科学确定公告发布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最大限度地征集更多的意向竞买人。

    (3)招投标方式

    招投标方式下应加强对评标委员会的组织工作,注意开标前的保密工作、审查招标人的主体资格,严格把招标人与转让标的企业或经营者区分出来。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或影响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此外,标书的制定应体现市场化和科学化的原则。

    (三)特殊国有产权交易的管理

    1.关键行业、领域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管理

    对关键行业、关键领域的产权交易管理,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所以,在上述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一般情况下在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转让,并报国有资产所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2.实施股权分置的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股权交易的讨论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除遵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外,还要遵照《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81号)、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但当前我国A股市场正在中的“股权分置”工作,对涉及国有股权的转让规定上,证监会和国资委对股价(国有股交易价格)存在两种不同的声音和态度。按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格90%的,必须暂停交易并报批上级国资监管部门同意后才能重新挂牌交易,而证监会的规定没有90%的说法。就近几年处于熊市的A股市场看,每股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股票不在少数,折价率超过90%的个股也较为普遍,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所占的比例较大。在“股权分置”的新政策下,国有股在封存期达到证监会规定的期限后,折价率到达和超过90%的国有股份,能否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二级交易市场进行减持和转让,国资委或证监会到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说法。因此,目前在处理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产权)交易过程中必须慎重,应及时关注和查阅相关管理部门对“股权分置”方面新的政策和新的规定,必要时可采取特时特办的工作原则,同时取得两个部门的一致意见后稳妥办理。

    3.管理层收购

    管理层收购(MBO)在西方国家已超过20多年的历史,是对上市公司进行杠杆收购或融资性收购(LBO)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企业产权转让手段。在过去我国产权制度不健全的时期,管理层收购出现了一些问题,社会的反应也很强烈,所以目前这种产权交易形式一般不提倡,仅在一些地方的中小型国有企业间进行探索性摸索,现行产权交易的规定方面全国各地都有禁止或限制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型企业实施管理层收购的行为。

    4.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转让交易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单独交易按有关规定应该在相应管辖地的国有土地交易中心、矿产资源交易中心等专业市场内进行。但这些权益若作为转让标的的无形资产捆绑在企业产权中,也可以进入产权所进行交易,并且从实际看,捆绑交易还能给交易双方节约交易成本。因此,近几年操作实践中,出现了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把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作为权益单独注册进入新公司,然后转让新公司的全部产权而不进入土地交易中心和矿产资源交易中心的变通现象。就目前这样的运作方式而言,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但这样的交易方式,逃避了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能监管,长此以往,必埋后患。有关部门应针对当前出现的这类新动向,制定和出台针对该类现象的具体管理办法,约束和矫正这类现象的蔓延。

    三、建立国有资产现代产权交易体系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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