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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保合作业务的潜在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2015(四)
1.产品结构不合理,产品研发缺乏保护手段
(1)产品结构不合理
近年来,银保产品集中于3-5年期趸缴型分红保险产品。这些产品占全国银保市场的80%以上,在部分地区和机构占比更高,如2012年四川省分红险保费占寿险保费收人的90.76%,个别保险公司在某些地市销售的银保产品新单中趸缴产品占比达90%以上 。趸缴型分红保险产品占比过高,使银保业务整体上易受宏观经济形势、金融政策和其他金融产品等的影响,造成业务的大起大落,加大了保险公司现金流的波动性。银保新规实施后,在没有保险公司驻点人员的协助下,银行柜员受专业、时间局限和利益因素影响,更多地选择销售简单型、趸缴型保险产品,银保产品结构调整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2)产品研发缺乏保护手段
我国对保险产品的费率、条款、资金运作等方面实施较为严格的管制,因此,保险产品创新的空间相对狭小,银行保险产品亦是如此。保险公司在开发银行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对银行保险产品销售渠道的特殊性研究不足,导致该产品与其他渠道的产品差异性不大,经常出现银行保险产品与其他渠道产品争夺市场,资源内耗严重。一方面,一款真正畅销的银行保险产品的开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且这种投入的回报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我国对保险公司产品创新成果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新险种的保护期太短,这无疑影响了保险公司的银行保险产品创新的积极性。因此,银行保险产品被“抄袭”已经成为开发中面临的最大问题。
2.银保合作地位不对等,抢占业务引发市场恶性竞争
银行保险业务对于银行而言,只是其一项中间代理业务,对银行的营业利润增加影响甚小;而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却至关重要,尤其对于那些以银行保险为主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尤为重要。“一对三”代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银行网点的“寻租”倾向,使银行在银保合作中处于更加强势的地位,部分银行将保险资金存款、高额手续费等作为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前提条件。一些保险公司为争夺有限的银行网点资源,采取违规支付高额手续费、低毁同业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既扰乱了银保市场秩序,又增加了保险公司经营成本。虽然保险行业协会规定了各险种代理手续费率支付的上限标准,以普通及分红型两全寿险趸缴产品为例,规定其手续费不得超过保费的2.5%-3%,但部分保险公司趸缴产品手续费实际支付比例已达到保费的5%-6% 。个别公司通过从账外支付额外手续费或与银行合作举行各种活动等方式,变相提高手续费率,有的甚至通过向负责销售的银行员工进行返点来争夺市场和客户资源。还有部分保险公司采取恶意低毁、虚假告知等不当手段排挤同业机构。
3.产品销售行为脱节,客户资源流失风险严重
保险公司通过银行分销产品,虽然可以降低成本,但同时也丧失了与客户更多交流和沟通的机会,客户对于保险产品的直观感受来自银行,往往对银行形象有更深的认知,而难以形成其对保险公司的忠诚度。目前银保新政规定保险公司人员不能驻点销售,大多由银行网点柜员、大堂经理或客户经理对客户进行产品讲解和销售,由于其自身工作任务项目繁多,保险销售仅仅是其中一项,因而用于产品介绍的时间有限,加之对保险业务的专业度参差不齐,为了尽量在短时间内说服客户、完成销售任务,销售中存在误导和不规范现象就难以避免。银保销售中常见的误导现象有:将银保产品收益与存款利率简单比较,甚至承诺一定高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印制非总版的有误导性的宣传页;将长期性险种当做一年或两年期产品销售,引导客户提前退保;未向客户讲明提前退保可能造成的损失等。常见的不规范现象有:代客户签名;或引导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故意隐瞒客户真实联系方式,导致回访不成功等。很可能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不当销售、引导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流失大量客户资源。
4.退保和满期给付压力加大流动性风险
受保险产品收益率低等因素的影响,银保产品退保率上升,退保压力增大。2014年退保和满期给力将呈现新的特点,一是满期给付压力从大公司向中小公司扩散。2014年国寿满期金占比从占行业的84%急降至47%,而君龙、新华、泰康、太平、中英、农银等公司满期金比增均超500%。二是集中退保风险从分红险误导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转向高现价产品集中退保可能引发现金流风险。预计2014年高现价产品退保金1.8亿元,由于产品责任简单,收益与客户预期偏离不大,大面积误导风险较小,退保风险将主要在现金流压力方面 。逛飙的退保和满期给付压力,直接挑战各大寿险公司现金流的充裕性,让险企不得不为现金流动性风险做出安排。
三、中国银保合作业务监管的对策分析
通过上述存在的风险及其成因分析,只有银行和保险公司强化合作意识,创新经营模式,才能促进银保合作走得更加长远。目前我国的法律尚不允许银行和保险资本的相互渗透,银行保险的经营模式基本上属于销售联盟的形式,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只能停留在操作层面,无法进入资本层面,相信随着法律环境的逐渐宽松,随着金融一体化的加强和宏观环境的改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将进一步向纵深发展,银行保险的经营方式将不断创新,比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通过其在香港的保险子公司迂回进入国内保险市场。更进一步的合作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相互兼并和收购或是银行组建自己的保险公司。
(一)政府要完善立法体系,提高监管水平
银行保险专业化发展,一定要有先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支持,政府和监管机构在银行保险的发展方向上一定要有所作为,及时的引导制度变迁。首先,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出台相关鼓励政策,推动银保专业化探索,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建立银行保险专业化改革试点;其次,在当前政策环境中,相比专业经代渠道,兼业代理存在准入门槛较底、监管较为宽松、免缴监管费等情况,这自然会导致银保改革的惰性和阻力,因此监管部门应提高兼业代理的准入门槛,对建业代理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引导银行保险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1. 完善保险立法体系
相关政府部门要不断完善保险法规体系,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保险法》,并在第五章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中明确指出银行保险属于保险代理的一种,应符合保险代理相关的法律规范。另外,出台相应的银行保险监管法规与实施细则,规范银行保险的市场竞争行为,避免银行保险立法空白引发的相关法律风险。
2.提升保险监管水平
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模式决定了金融监管采用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的模式,对银行保险这类银行业与保险业的交叉业务产生了监管漏洞。在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对银行保险业务实施集中监管与联合监管相结合的模式显得尤为重要。保险监管机构应重新构建其内部监管组织结构,专门设立银行保险业务监管部,并积极与银行监管机构沟通协调,尽快制定相关规定和措施,规范银行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此外,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银行保险监管的先进经验,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授予其适当的监管权限,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使得自律管理与外部监管紧密结合,有效提高保险监管水平。
(二)银行要加强内部管控,建立人才发展机制
1.正确处理代理保险业务发展与合规经营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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