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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2015(五)
(四)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督制度不健全
注册会计师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质性审核的外部监督机构,主要通过行业自律来约束其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尽职义务。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监管机构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注协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监管较为间接,主要是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来实现,中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的主要职责在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审计准则的监督执行、执业素质和执业水平的考核等。中注协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调查权,只能调查和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应的注册会计师。由于无法接触到上市公司的原始资料,中注协的监管重点放在对规则程序的检查上,因此很难通过对事务所的检查发现信息披露的真实问题。
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执业质量低,职业道德差的问题,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片面追求创收,忽视和放松执业质量与职业道德,不按审计准则和行为规范的要求来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编写审计报告,有的还出具虚假报告,与客户共同作弊,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比如“琼民源”一案中的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和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二是由于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支付,为与客户保持长期的关系,注册会计师有可能失去“超然”立场,丧失审计过程中的独立性。
(五)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制裁和市场监督存在缺陷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责任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阶段,即对上市公司所提供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进行审查,然而由于证券交易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很难实现认真审核每家上市公司上报的信息披露材料的目标。通过比较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的时间和内容来看,可以发现交易所只能及时进行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定期报告的行为,而不能及时发现并谴责其不规范的财务信息行为。这就导致监管人员不能及时处罚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规现象的公司。并且即使在发现问题以后,交易所也不能对可疑问题做出实质性的判断。因为证券交易所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调查权,所以对财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的监督能力有限。导致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直到产生恶劣后果时才处理,给国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严重影响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在根本目标上存在着事实上的错位。监管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然而在实践中并没有有效地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现实中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整体上是相对完善的,然而具体看来却存在着很多缺陷。从法律的根本而言,整个法律体系比较全面、细致,然而因为法律的制定是由分散的全国人大、国务院、证监会等部门负责的,地区等的差异导致了权责界定的不清楚,协调力降低,信息披露的要求不一致,使执行中存在混乱关系,增加了信息披露的监管难度,使虚假的信息披露有了可乘之机。
四、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缺陷的治理对策
(一)完善上市公司内控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监控制度建设,这是保障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发挥和信息披露行为规范的基本前提。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建立内部监控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经营者通过披露虚假信息来误导投资者或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也可以有效防止公司大股东利用信息的垄断优势来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完善上市公司内部监控机制,应当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健全董事会。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其职能,并负责对董事提名、高级管理层的聘用与报酬、审计以重大关联方交易等事项表示意见。二是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这一机构主要由公司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组成,负责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通过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财务的控制和财务信息披露的检查,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实践证明,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舞弊的控制起着主导性作用,某些重大财务舞弊案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功能大大受到削弱。而结构合理、运作有效的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及其延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制度是防范和控制财务报告舞弊的基础性措施和第一道防线。三是加强监事会功能。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管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四是加强公司管理层约束和激励机制改进。美国大量财务舞弊案表明,管理层财务舞弊的重要动机在于通过操控会计盈余的财务指标进行股价操纵,而管理层激励约束的科学设计,可以对经理报酬契约中规定的股票期权行使和股票出售期限进行明确限制,从而降低公司高管人员通过会计操纵、审计意见购买等不规范行为进行财务报告舞弊的动机。
(二)加快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的监管离不开现行的法律法规,应当十分重视信息披露的违规法律责任,使违规者受罚,投资者的利益得到赔偿,实现市场的公平公正。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责机制,落实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人的责任追究。灵活运用各种监督措施,如非处罚性监管措施,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责令暂停履行职责、展缓受理申请、将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等。有利于弥补行政处罚或司法审判程序复杂、进程缓慢、取证困难等不足。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动员社会力量打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目前我国为在证券市场上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供的救济手段和途径较为欠妥,受害者不重视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相关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实践仍未适应赔偿法律机制的要求,更多的是采用行政处罚和调节手段。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过于分散,且证券价格浮动较大,损失不易统计,这是民事赔偿不易落实的客观原因。同时司法系统缺乏解决经验,证券案件又比较专业、复杂,无形中也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而且执行难又增加了对投资者救济的落实难度。因此,一方面应加强对侵害投资者权益行为的强制制裁;另一方面是完善对投资者权益的有效补偿。民事赔偿制度通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有助于维护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保护证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三)建立有效的会计信息披露监控机制
1.加强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
首先要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包括监管机构、企业和投资者的监管理念,只有这样才能从各个方面提升对市场、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在会计准则框架体系方面,应将相互关系及执行效力,依据梳理好的规定进行明确;在内容方面可以加强市场重大会计问题及相关案例的关注度,从细化和增强会计准则,并增强操作性的角度完善其内容,对公允价值计量和可能产生的较大市场影响做出研究,不断细化规定,按照实际适时制定操作性指引,同时密切关注国际方面的财务报告准则,适时进行会计准则的动态完善。其次应加强对于证券市场中的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升媒体的诚信监督度。我国应加大对证券机构的监督投入,撤销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增强证监会的权威性,同时加大对虚假的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惩处力度,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等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绝不姑息。对于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对于抑制上市公司的监督力度是对证监会的补充,可有有效的曝光上市公司的不法行为。提升媒体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增强媒体的公正性,独立性,坚决杜绝有偿新闻,客观报道,可以有效的提升新闻媒体的监管质量和深度。再次要加强监管的法律机制,建立有效、经济、可执行的司法和执法,使司法救济更加便捷、低成本。严力杜绝效率低、费用庞大,程序复杂,诉讼范围小的弊端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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