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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救济(一)
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救济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等,这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不仅关系到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会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的破裂,进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充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遏制家庭暴力,实属必然和必要。但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家庭暴力的防范和控制还存在着诸多不足。
本文从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研究入手,介绍了家庭暴力的带来的危害及出现原因,并分析了我国立法的实践和经验以及救济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借鉴国外家庭暴力法律救济做法的基础上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旨在完善和优化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尽早形成适合我国的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对促进我国的反家庭暴力进程有启示和借鉴意义,从而在构建和谐家庭的基础上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原因,法律救济
【正文】:
前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和睦,国家才能长治久安,社会才能繁荣昌盛,然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家庭中发生过家庭暴力行为,这种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不仅关系到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会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的破裂,进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此,要提高大家的认识,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要严厉惩治,对受害人要加以关心,要在社会上掀起反对家庭暴力的风气,要提高受害人的法律保护意识。只有家庭的和谐和睦,才有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人民的安居乐业。
自人类组成家庭以来,就伴随家庭暴力的发生。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婚姻、伤害甚至杀人案件屡见不鲜,家庭暴力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面对一幕幕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惨剧,社会民众的反映由最初的震惊、愤怒转而理性地思考家庭暴力的产生根源、解决途径等问题。家庭暴力根源来自于男尊女卑、父权制的传统陋俗,它严重危害妇女身心健康,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和发展,这一现象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今我们大家都在提倡构建和谐社会,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所以说家庭的和谐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建设。目前这一问题也逐渐成为我国学术界不断深入探讨的焦点话题。
一、家庭暴力概述
(一)家庭暴力概念
1993年12月通过的联合国《清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 把家庭暴力界定为“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 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 (注1) 2001年 4月28日,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条款, 但是没有对其定义和范围予以明确的规定。2001 年 12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给出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结果的行为”。通说认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一切侵害行为,即以辱骂、殴打、捆绑或其他强制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折磨、摧残、压迫的行为,包括对肉体的伤害和对精神的伤害两类。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从现实生活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结合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可以将家庭暴力的特征归纳如下:1.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大多数都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受害者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隐忍求全,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向外界寻求帮助,这导致了其不易为外界所知的特点。调查显示,只有13.4%的妇女,经历10次以下的暴力侵害,她们才会向法律或社会求救,而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平均要经历24.3次暴力侵害后,她们才会向法律或社会求救(注2)。因此,长时间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对象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被害人身份相对特定性。一方面,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如夫妻、父子、婆媳等;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家庭成员弱势群体。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多为男性,施暴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而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3.时间的连续性
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家庭暴力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且受害者多数采取了忍气吞声的态度,使家庭暴力没有停止在初始阶段,而是具有一定的连续性。
4.施暴手段的多样性
施暴手段多样,从表现形式主要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等。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体罚、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不仅造成受害者身体、精神的痛苦、心理的压抑,还破坏到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甚至构成犯罪。
5.危害的严重性
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成为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由于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和被害者之间存在特定的人身关系,使得被害者不愿或不能求助于法律,并且,受害者多数为女性她们却少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只能选择默默忍耐,这无疑更加助长了暴力行为实施者的嚣张气焰,使之无所顾忌,变本加厉地实施暴力行为。此外,由于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在这种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信任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后,如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更有甚者,会因此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
6.行为的违法性
在民主、法制社会里,任何暴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暴力也不例外,其违法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目前尚无惩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反家庭暴力法》,伸腿有关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普遍涉及于《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条文中,甚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件(试行)》也有相关规定。由此可见,只要实施家庭暴力,轻则违法,重则构成犯罪。
(三)家庭暴力的类型
从家庭暴力所采用的方式来看,家庭暴力可以分为对身体的暴力、对精神的暴力以及性虐待。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身体暴力一般表现在肉体上的折磨和伤害,包括殴打、捆绑、残害身体、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行为;而精神暴力则指精神上的凌辱与压迫等暴力行为,受害人在精神和心理上均受到压力,如侮辱谩骂、恐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忽略、遗弃等;“性暴力往往是对家庭成员进行强奸、性骚扰、乱伦、性虐待等暴力行为(注3)”。
从家庭暴力所侵害的对象来分,“可以将家庭暴力分为儿童虐待、妻子虐待、丈夫虐待、老人虐待、子女对父母的虐待、父母对青少年施暴等(注4)”。儿童虐待指家庭成员对儿童进行的身体、精神及性方面的虐待行为,包括体罚、遗弃、杀害、殴打、辱骂、忽略等暴力行为;婚姻暴力是最广泛存在的家庭暴力形式,是夫妻间所发生的暴力行为,既包括丈夫对妻子的暴力,也包括妻子对丈夫的暴力。由于传统性别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在家庭暴力中妇女往往成为最大的受害者。老年虐待也比较常见,包括物质和体力上的压迫、精神上的忽略、遗弃老人、拒绝赡养老人、殴打虐待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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