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获取
|
论文天下网
|
原创毕业论文
|
论文范文
|
论文下载
|
计算机论文
|
论文降重
|
毕业论文
|
外文翻译
|
免费论文
|
开题报告
|
心得体会
|
全站搜索
当前位置:
论文天下网
->
论文范文
->
法律专业
浅析消费行为中的最终解释权(二)
(一)概念
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此类“最终解释权”是享有解释权的主体对法律条款、阐述的学术内容及做出的行为等进行最终解释的权利,而本文所论述的“最终解释权”有别于上述类型,个人认为,本文所论述的“最终解释权”是商家在经营行为中与消费者在消费行为中发生消费纠纷时应尽的一种解释义务,并非是商家的一种权利。它只限经营者对其主办活动的内容进行说明、解释,而当在经营行为中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时,商家无权对谁该负责任、负什么责任进行解释,应该是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处理。
事实上,商家往往通过对“最终解释权”等有利于己方条款的“灵活运用”,在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立于不败之地,成为商家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宝。“最终解释权”实际上就是一个个陷阱和“不平等条约”,它隐蔽在“优惠”、“打折”甚至是“免费”之类对消费者极具诱惑力的广告词中,使绝大多数消费者在消费行为中往往忽略了它,而商家则抓住手里的“最终解释权”,将各种促销活动演绎得得心应手,在出现消费纠纷时,令许多消费者哑巴吃黄连。
(二)性质
上述唐先生与商家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商场的“最终解释权”的性质。就商家的“最终解释权”的性质,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存在不同意见。主要存在二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商场的“最终解释权”是一种由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唐先生参与了商场的促销活动,就是与商场缔结了一个合同,“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享有”作为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已经为唐先生所接受。这表明,唐先生和商场通过约定产生了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并且该权利由商场独自享有。因此,商场解释说获6万元人身保险单,商场有权做出解释,且该解释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2.一种观点认为,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它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对合同的解释不等于对合同享有解释权,唐先生和商场都可以对合同提出自己的解释,但他们的解释都是单方的理解,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双方的解释不能达成一致,则应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来做出解释,只有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享有这种对合同的解释权。无论双方做出何种约定,任何一方都不享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3.本人支持第二种观点。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就是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规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有如下特点:(1)它是当事人单方拟定的,不是协商确定的;(2)拟定格式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与不特定人订立合同而重复使用;(3)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相对人对格式条款予以修改或补充。拥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是格式合同。
商家的广告宣传品等,是向不特定人作出的,商家事先把商品的品名、价格、数量、质量、性能以及双方具体权利、义务设定好,就是要约过程,消费者一旦按照商家要求购买其商品,就是向商家承诺,此时合同成立的要约和承诺两个要件已具备,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形成合同法律关系。而商家在合同中设立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是商家单方拟订的,未与消费者协商,是向不特定的消费者重复使用且不允许消费者修改或补充,该条款已符合格式条款的定义和特点,那么“最终解释权”就应该属于格式条款的性质。
(三)原因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2
/6/6
相关论文
上一篇
:
浅谈民族地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
下一篇
: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
推荐论文
本专业最新论文
Tags:
浅析
消费行为
最终
解释
2020-02-23 11:40:44【
返回顶部
】
相关栏目
自动化专业
电子机电类
测控技术
机械模具设计
金融专业
电子通信
交通工程专业
英语专业
会计专业
政治学行政学
财务管理
国际贸易
法律专业
社会工作专业
物流论文
人力资源
食品科学生物技术
市场营销
土木工程
化学工程与工艺
旅游管理专业
工商管理
工程管理
保险学
经济学
财税学
税收学
投资学
现代企业管理
其他专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