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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消费行为中的最终解释权(三)
消费行为中的“最终解释权”,是目前许多行业内约定俗成的一个用语,商家在广告宣传品、店堂告示等等标有自己享有“最终解释权”,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为避免误解造成纷争,同时也为了避免不合理的消费行为,于是商家多爱在广告末尾附加一句“本公司享有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据了解,目前全国大多数行业基本上都存在这种现象。
2.商家往往在促销活动广告中表明对促销活动保留最终解释权。这一保留开了一扇后门,商家似乎随时可以带着他对消费者的承诺溜走。“保留最终解释权”的做法似乎已形成了一个“商业惯例”,商家想以此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
3.在消费市场上,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垄断性生产经营企业,他们凭借自己各种优势,事先设立一个“不平等条约”,使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在200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中,消费场所类占到了2条;在2005年,全国消协的点评活动更是将由垄断行业转为对消费者权益损害严重的日常生活和高科技消费领域。其中绍兴市消协组织的“霸王条款”点评会上,特别是涉及“最终解释权”问题的“霸王条例”达20多条。
二、“最终解释权”的不合理性及违法性分析
最终解释权作为格式合同条款,此一合同条款是否有效、是否合法,就涉及《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最终解释权”的不合理性分析
“最终解释权”是商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侵害,它的存在是不合理的。
1.任何商家出笼的“最终解释权”,实际上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侵害,是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面对商家设立的“最终解释权”,显得手足无措,无可奈何。个别商家在消费纠纷中做出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切解释都是无效的,根本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因此当广大消费者在消费中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商家又抬出“解释权”做出不合理的“解释”时,应向消协等有关部门投诉。
2.商家打出“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等用词,多是在玩文字游戏,文字中暗藏着对消费者极为不利的条款,或说其中潜伏陷阱。一旦发生纠纷,商家就会拿“最终解释权”耍花样,以期达到保护自己最大利益的目的,从而损害大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商家不合法的单方规定的流行同时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对此类行为约束的滞后性,没有具体的可操作规则规范这种市场促销行为,造成漏洞,才让商家钻了空子,消费者有了苦衷因无法可依只能不了了之。规范市场行为,靠自律肯定不行,只有健全法律法规,有了可操作规定细则,真正让商家和消费者处在平等的地位,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二)“最终解释权”的违法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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