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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201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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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峻,已经成为公众谈论的焦点。近几年的两会上,有关食品安全的议案也逐年增加,《食品安全法》相继出台。然而,这些均不足以解决中国食品安全的所有问题。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食品安全法治也是在不断摸索中得到不断进步的。毋庸置疑,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本文以此为契机,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探讨。首先,对食品安全的概念作了界定,这是本文的基础。继而,基于食品安全的特点,深入剖析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指出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相关制度不够健全、监管体系不够健全等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建议,在现有法律体系的整合、相关制度的完善以及监管机制的理顺上进行了探讨,以期实现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证公众饮食安全的目标。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食品监管
【正文】: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随着现代文明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食品的充饥性已不再是人们关注的热点。然而,我们却面临着人口增长与食品的供给可持续问题,面临着食品结构与营养价值问题,面临着食品无毒性问题,由此便衍生出食品安全问题。研究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问题,首先需要界定“食品安全”这一基本概念的内涵。因此,其概念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各项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事实上,无论学术界还是政府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认识存在很大分歧,导致监管部门、生产者、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识莫衷一是。
不同国际组织对食品安全的定义不同:世界卫生组织在 1984 年发布的《食品安全在卫生和发展中的作用》文件中,将食品安全定义为:生产、加工、储存、分配和制作食品过程中确保食品安全可靠,有益于健康并且适合人消费的种种必要条件和措施;2003 年,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FAO/WHO)将食品安全定义为:“食品安全是指所有那些危害,无论是慢性的还是急性的,这些危害会使食物有害于消费者健康”;《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食品链中的任何组织的要求》中对食品安全的定义:食品按照预期用途进行制备和(或)食用时不会伤害消费者的保证。在注释中强调: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危害的发生有关,但不包括其它与人类健康相关的方面,如营养不良。
有关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的定义不同: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条将食品安全的定义为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这是我国法律对食品安全及其性状要求的基本规定,但没有食品安全的明确定义;国家质检总局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在有关释义中,进一步解释为:“食品质量安全是指食品质量状况对食用者健康、安全的保证程度”。2003 年 5 月 7 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将食品安全界定为这样的概念,即食品安全就是食品中不应当包含有可能损坏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另外,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除此之外,我国于2008 年 4 月 20 日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草案),其中对食品安全的定义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慢性和潜在性的危害。
对于食品安全的概念,核心是食品的营养价值与卫生质量。当然,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理解差异不仅仅局限于上述两个方面,还可能受政治立场、科技水平、文化背景等深层次的影响。通常来讲,老百姓对卫生质量问题所产生的感受最为直接,食品安全也多指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伴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结构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应当对“食品安全”的概念作广义理解。结合上述分析,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已经达成共识的传统意义的安全,如食品的无毒性。二是依据实际情况需要重新界定的问题,如油炸食品对身体的危害等。为了便于论述,本文将食品安全等同于食品质量安全。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价值基础
1.人本主义价值理念
毫无疑问,人本主义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人本主义即以人为本,体现在重视人的发展,凸显人的地位和价值。与之对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构建必须以人为本。因此,以人为本是这一法律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与基本价值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 认真研究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促进社会安定和谐。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说,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切实做到充分尊重人的价值,以从人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都需要体现这一精神,并其作为一直坚守的信念,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自然也不例外。
由于食品安全直接关乎人的切身利益,即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那么,相关法律制度更应当从不同角度不同环节体现并落实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理念,这就需要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制度规则予以保障。与此同时,人本主义价值理念不能仅仅作为价值标准停留在思想层面,应当具体实际可操作性,在立法技术上或者制度设计上,都应该充分贯彻这一价值理念。总而言之,食品安全本身就是社会公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能否解决好, 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安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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