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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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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公司股东享有的对公司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时的一种司法救济手段,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维护公司利益、完善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制度。但我国《公司法》只是对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和前置程序作了规定,并未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具体程序和相关内容。如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诉讼主体的资格,诉讼费用,诉讼管辖权等问题。因此,针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从股东代表诉讼中个诉讼主体的地位、关于前置程序的解决及确定和解程序等五方面,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股东权利、公司利益、完善
【正文】: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股权越来越分散,公司大股东往往控制着股东会,一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侵犯到公司的利益,大股东完全可以通过其影响力,借助股东会的形式取消相关决议或者撤换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来维护公司的利益。而中小股东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很难找到有效的方法来阻止事件的发生。随着近些年掀起的公司法改革浪潮,股东代表诉讼成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的必要手段,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有力武器。
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概述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正当权益遭受到他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侵害公司利益之人)侵害,而公司又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权时,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为维护公司利益而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股东直接诉讼。股东直接诉讼又称股东个人诉讼,是公司股东基于其公司所有权人的身份而对公司提起的直接保护其自身权益的诉讼,其形式多种多样,典型的如股东为取得股利而对公司提起的诉讼。如果说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基于对公司享有的共益权提起的、胜诉利益归公司所有、败诉责任归股东承担的诉讼,则股东直接诉讼就是股东基于对公司享有的自益权提起的、胜诉利益归股东个人所有、败诉责任归股东承担的诉讼。因此可以说直接诉讼的诉讼风险和利益是并存的。而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如果胜诉,其利益直接归属于公司,原告可能从公司的获利中间接地获得一些利益,但如果败诉,原告则在浪费大量的人力,还将承担巨额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因此代表诉讼的风险和利益是不等同的。另外,股东代表诉讼也不同于股东代表人诉讼。股东代表人诉讼亦称集团诉讼,是指公司的行为使公司某类性质的股东们的权益直接遭受损害,其中一个或几个股东为了他自己和所有那些遭受同类损害的股东的利益而代表他自己和其他同类股东对公司提起的诉讼。对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人诉讼而言,起诉股东完全是为了他(们)自身的利益,是基于自益权而提起的。股东代表人诉讼归根结底也是股东直接诉讼。显然,基于股东共益权而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在本质上不同于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人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重要价值
1、维护正义
正义是法的最高理念,也是立法和司法追求的永恒目标。社会正义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分。而由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则是现代法和近代法的重要区别。然因为实质正义不同,形式正义不考虑各种主体之间的地位和实力的差异,其所倡导的法律制度的无差别适用本身却可能导致不公正或不正义,也就是说“同样情况同样待遇并不能保证实现实质正义”而从法的哲学的层面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首要价值就在于维护正义。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正是基于多数股东和和数股东之间实力悬殊的客观事实,而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股东的一种特殊保护,以实现公平正义这一法律终极目标的追求。
2、追求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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