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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2011(三)
销售价格:
较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食品标准管理仍显落后,很多食品标准缺乏严谨的科学性,特别是在技术层面,与世贸有关协定和国际食品标准均存在较大差距。20世纪80年代初,英法德等国采用国际通行标准已达80%,日本本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达到90%以上,而我国至目前只有40%左右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食品方面的采用率更是低至14.63%,加之部门法规间的冲突,标准交叉、职能交叉、权利交叉,为司法实践造成很大障碍。
(二)食品安全的权利侵害
消费者是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功能及构成的关键客体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中,食品安全问题主要侵害权利有:
1.对安全保障权的侵害
(1)人身安全权。具体包括生命安全权、健康安全权、身体安全权。如上所述,我们目前食品安全问题中,食品质量和安全性难以保障的情况,即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如食品尚在保持期内,就发生霉变或掺杂异物,在豆制品中超标准、超范围使用添加剂,注水肉、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猪肉上柜销售,使用工业盐卤制作食品、罐头;或对食品进货渠道甄选不严,对原料质量把关不细,甚至为计成本而从无照经营或小作坊直接进料,故意以次充好;为保鲜、增色而违规使用过量食品添加剂,甚至掺入国家明令禁止的化工原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
(2)财产安全权。财产之损害有时直接表现为财产毁损,有时间接表现为价值的减少。由于消费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导致其生病、残疾甚至死亡,这期间的各类医疗支出,以及医疗期间应得收入,都列为财产的损害范围。
2.对知情权的侵害
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了解与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有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食品制造、加工,甚至中转单位,应当向市场以及消费者提供准确的商品信息,食品的配料、成分和生产日期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明确。恰恰相反,非法经营者为谋取巨额利润,常通过更改已过期食品的生产日期,来销售过期、变质或其它违禁成分超标的食品。消费者受广告或标识误导,往往只能根据标识来判断其质量,而生产者或销售者通过未标注、乱标注或更改标注等行为,故意隐瞒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的真实信息,则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3、对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一般而言,消费者希望购买效能或价值最大化的产品,即安全、卫生、健康的食品,较常见的是保健品生产商为谋求高额利润,迎合消费者的期望而故意、随意解释甚至编造产品的功能和作用,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更有甚者采取虚标食品配方含量,恶意宣扬其产品具备延年益寿等效果,夸大食品的实际功用,令消费者为此支付不相等值的超额采购成本,构成对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四、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模式借鉴与吸收
(一)美国相关制度
美国被誉为拥有全球最安全的食品,这与政府对食品安全实施科学有效监管紧密相关。美国经历了由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负责,到现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联合监管两大阶段,建立了相互独立、相互协作的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的严密网络。其将政府监管与企业自有保障体系相结合,权责并重,职责明确,采取“集中型分散”模式。
(二)欧盟相关制度
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由欧盟理事会、议会、食品安全管理局等组成,其中食品安管局由管委会、咨询论坛和8个专门科学小组等组成。食品安管局负责监督食品链,但不具备食品安全规章制定权限。除负责确认已发生风险外,还对风险管理提供支援,以迅速应对并处置风险及公众通报等事宜,其还作为理事会快速报警体系成员,以利严重风险的快速通报。欧盟食品安管局高度集中、职责明确、运作独立,采取“统一型协调”模式。
(三)日本相关制度
日本食品安全中央监管机构分为“一委两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风险评估和协调职能并直属内阁的机构,着重对食品安全监管两部门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该委员会最高决策机构由7名民间专家组成,由国会批准并由首相任命。委员会下辖“化学物质评估”、“生物评估”、“新食品评估”三个专家组,并设立事务局负责日常工作。日本法律明确了“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为法定监管部门,对其风险评估职能进行剥离而专职风险管理。农林水产省成立了消费安全局,下设农产安全管理、消费安全政策、卫生管理、植物防疫等6个课和一名消费者信息官。厚生劳动省将原医药局改为食品药物局,内设食品安全部负责监管工作,下属企划情报、监视安全、基准等科。采取合并监管型模式。
(四)结论
国外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多分为多部门或单部门监管模式,亦具有其共性的特点。一是整合资源,实行统一监管。将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至一个主要部门,并加强相关机构间的横向协调,以提高效率,避免职能交叉和体系混乱。二是监管公开,公众广泛参与。无论何种监管模式,在食品安全问题方面,政府均积极倡导公众的广泛参与、主管机构的工作公开透明,有效促进相关制度完善并提升相关管理效率,更为重要的是,显著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信任。三是强调系统,突出全程管理。对食品整个生产经营乃至消费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并以此监管信息系统为基础推行质量追溯,控制流程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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