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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研究(一)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研究
随着互联网及自媒体的迅猛发展以及智能手机、各种支付方式的广泛普及,信息安全、隐私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公众最为关注的领域,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大多数人都失去了隐私权保护的屏障,每个人最隐私的信息都被不法分子一览无遗,甚至放到网络平台上作为“商品”展出,给一直以来传统生活的人类带来的极大的冲击。盗取明星隐私信息、利用平台收集群众信息等犯罪方式层出不穷,它为人类带来了许多危险的信号。因此,当下互联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亟待解决。
一、隐私权的历史沿革及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从目前我国隐私权的立法来看,隐私权并未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也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依据仅是《宪法》所确立的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基本原则和《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个别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及199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法通则》未直接规定隐私权的不足,但其所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明显不能全面保护个人隐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1] 中隐含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内容,这不失为一种立法的进步,但仍未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的地位,这又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在2019年8月公布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该部民法典并未提交审议,尚未开始实施。此外,2017年3月15日发布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对于网络隐私权来说,虽然一些部门规章和行业制度对其进行了规定,但仍然存在法律位阶较低、立法内容分散、可操作性不强、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局限性较大等问题。
因此,在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比较成形的法律,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基本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
二、触犯网络隐私权的表现
1.通过网络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隐私
即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网上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最令人震惊的事件是1996年1月法国总统密特朗解雇的私人医生推出了纪实作品《大秘密》一书,披露密特朗的健康档案。
2.未经授权收集、截获、复制、修改他人信息
黑客(hacker)的攻击。他们通过非授权的的登录(如让"特洛伊木马"程序打着后门程序的幌子进入你的电脑)等各种技术手段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和篡改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而被侵权者很少能发现黑客身份,从而引发了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问题。专门的网络窥探业务。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进行窥探业务非法获取、利用他人隐私。垃圾邮件泛滥,网络公司为获取广告和经济效益,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用户个人信息,后将用户资料大量泄露给广告商,而后者则通过跟踪程序或发放电子邮件广告的形式来"关注"用户行踪。
二、触犯网络隐私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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