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获取
|
论文天下网
|
原创毕业论文
|
论文范文
|
论文下载
|
计算机论文
|
论文降重
|
毕业论文
|
外文翻译
|
免费论文
|
开题报告
|
心得体会
|
全站搜索
当前位置:
论文天下网
->
免费论文
->
法律论文
论我国婚姻遗产继承制度的完善(二)
我国法定继承顺序立法规定之不足与完善
(一)我国法定继承顺序立法之不足
我国现行《继承法》第10条将子女、配偶、父母同时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将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12条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其立法原因是在《继承法》制定的当时,我国老百姓家庭的私有财产,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种类上均不多,国家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公民继承遗产主要用于养老育幼,实现家庭的基本功能。但这种顺序在私有财产日益增多地今天就存在一些问题。如《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为子女、配偶、父母。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在法定继承情况下,遗产的一部分就被父母继承;在被继承人的父母死亡后,父母的遗产就由父母的父母(即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和父母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继承,这样,最终就导致遗产向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分散,使遗产从被继承人家庭内部流向家庭外部。这不符合我国民众长期以来形成的继承习惯。大多数人内心的共同愿望都是要不自己的一场尽量留给子孙,而不是留到家庭外部。
同理,兄弟姐妹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同一顺序,也存在这样的问题。这有悖于我国大多数民众内心的共同需求和民间长期形成的继承习惯。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传统习惯也一直是卑亲属继承尊亲属的遗产,这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二)重构我国法定继承顺序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两个继承顺序过于简单且不尽合理,应借鉴国外法定顺序较多的立法例,重构继承顺序,使其符合民族传统,达到继承法的立法目的。
法定顺序较多的一些立法例包括:
1.《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直系卑血亲。一亲等近者优先。如亲等近者有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则由其直系卑血亲代位继承。第二顺序: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第三顺序: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第四顺序:曾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第五及更远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远亲及其晚辈直系血亲。配偶无固定继承顺序,可与任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其份额视其参与哪一个继承顺序而定。
2.《美国统一继承法典》规定的血亲继承人的法定继承顺序如下:第一顺序:直系卑血亲。第二顺序:父母。第三顺序: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第四顺序:祖父母(父系、母系)及其直系卑亲属。第五顺序:曾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配偶作为最主要继承人,可与子女或父母一起继承遗产。如果死者无子女和父母,则由配偶继承全部遗产。
根据以上案例和我国目前情况,从实际出发,应从新构建法定继承顺序:
1.我们建议设置五个继承顺序,即第一顺序:子女。第二顺序:父母。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第四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五顺序:四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亲属。2.在生存配偶继承顺序的立法例上,以“采纳无固定顺序的立法例为宜”。配偶不列入固定顺序,其可以与任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3.删除《继承法》第12条规定,明确丧偶儿媳对公婆或者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适用适当分给遗产制度来实现其权利与义务的一致。这样,既尊重我国人民传统继承习惯,保证遗产保留在家庭中而不是向旁系扩散;又在充分保障生存配偶的遗产继承权的同时,兼顾保障被继承人的血亲的继承权,这符合绝大多数国家继承立法的通例。
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及存在的主要不足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即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的相互间的称谓。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即确立了互为配偶的夫妻关系。
夫妻是最初的和最基本的家庭关系。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如男女双方被确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则互为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父母子女有着极为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继承法规定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婚生子女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生育的子女。婚生子女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不仅于父母死亡前出生的子女享有继承权,而且于父亲死亡后活着出生的子女也有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不仅有权继承其母亲的遗产,而且有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而不论其生父是否认领该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与养父母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因此,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的子女或者夫与前妻的子女。继子女只有与其继父母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才有权继承其继父母的遗产。继子女享有双重的继承权,既有权继承其继父或者继母的遗产,也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是最近的直系尊亲属。父母子女之间具有最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4.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包括同父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和基础关系。夫妻之间有着最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无论从血缘关系上还是从扶养关系上看,子女都应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以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是根据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与公婆、养父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而确认其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法第12条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以继承遗产。
(三)存在的主要不足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各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一般都是以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的。我国继承法考虑到我国的传统习惯以及我国现实的家庭关系的实际情况,虽然也是由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为基础来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但是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近亲属,这不利于更好地保护被继承人的财产。这是因为:第一,基于我国人口多及人均资源不足等的特殊国情,我国实行了20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这必然会导致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现实缩小,如果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将会使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无人继承而成为无主财产,从而不利于保护被继承人的利益。第二,我国加人WTO后,中外民众之间的交往以及祖国大陆地区民众与港、澳、台地区民众之间的交往都会更加频繁。祖国大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应当与国际社会通行的规则相一致。第三,现实生活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宪法对私有经济的确认和保护,私有财产大幅增加,而私权神圣已被我国物权法所认可。为了激励人们创造财富的进取心,同时也为了维持继承制度的本质—死者生前对其财产处分权的延续,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应尽量由其近亲属继承,这实际上也符合多数自然人的意愿。基于此,本文主张应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
世界上许多国家将死者的直系卑血亲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将父母列于直系血亲之后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大多数国家人们的继承习惯一般都是由子孙继承。如果父母与子女同列为第一顺序,遗产之一部分被父母继承,在父母死亡时,父母的遗产就由父母的父母(即: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和父母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继承,最终导致遗产向旁系血亲分散,使遗产从家庭内部流向外部。这有悖于社会上大多数人内心的共同愿望和长期形成的继承习惯。一般来说,死者总是希望将遗产留给自己的子女并通过他们在自己的直系亲属中保持下去,以实现家庭的人口生产和物质生产的职能,保证子孙的延续和家庭经济的发展。只有在无直系卑亲属时,才会考虑将财产留给父母。故世界上大多数民族的传统习惯一直是卑亲属继承尊亲属。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条明文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且其接受继承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遗产,只有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丧失或放弃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权继承遗产。首先,不利于激励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的情境下积极履行扶(赡)养义务,因而会阻碍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不利于亲属间建立和睦、团结、互助、互爱的道德风尚。其次,淡化了家庭成员间扶(赡)养关系在确定继承权时的重要性。因此,调整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符合我国人民从古至今沿袭而成的继承习惯,尊重了我国人民的继承传统,也尊重了被继承人的生前愿望。
完善我国继承法的几点建议
1.我们建议设置五个继承顺序,即第一顺序:子女。第二顺序:父母。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第四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五顺序:四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亲属。2.在生存配偶继承顺序的立法例上,以“采纳无固定顺序的立法例为宜”。配偶不列入固定顺序,其可以与任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3.删除《继承法》第12条规定,明确丧偶儿媳对公婆或者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适用适当分给遗产制度来实现其权利与义务的一致。这样,既尊重我国人民传统继承习惯,保证遗产保留在家庭中而不是向旁系扩散;又在充分保障生存配偶的遗产继承权的同时,兼顾保障被继承人的血亲的继承权,这符合绝大多数国家继承立法的通例。
结语:重点分析了我国现行继承法有关法定继承制度规定方面的不足及完善制度的几点建议,个人认为应当适当扩大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可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舅、姨、侄子、外甥、外甥女。在继承顺序方面,可将子女及直系卑亲属列为第一顺序。为了突出配偶的地位,不列固定的继承顺序,配偶可以作为任意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比较近代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法定继承制度以及我国各法域法定继承制度,我认为,现行的法定继承制度有及时修改之必要。同时,法定继承制度关系到无数家庭,是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这一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应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吸收学界理论,也要考虑到我国继承传统和民间继承习惯。
参考文献:
【1】刘春茂、陈跃东:《完善我国继承法的几点建议》,《南开学报》1993年第4期。
【2】郭明瑞、房绍坤:《继承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
【3】王肃元.法定继承制度的重塑【J】现代法学2003:11
【4】刘文.继承法比较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5】 陈苇、杜江涌:《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构想》,《现代法学》2002年第3期。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2
/2/2
相关论文
上一篇
:
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下一篇
: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保障
推荐论文
本专业最新论文
Tags:
我国
婚姻
遗产继承
制度
完善
【
返回顶部
】
相关栏目
自动化相关
计算机论文
工程管理论文
法律论文
医学论文
人力资源
电子专业
电气工程
英语论文
行政管理
电子商务
社科文学
教育论文
物流专业
金融专业
财务管理
会计专业
化学化工材料科学
电子通信
环境科学
经济类
机械模具类
报告,总结,申请书
其他专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