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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目的(三)

刑事诉讼的目的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主体通常不包括国家专门机关,但对其他主体范围存在分歧,狭义主体观认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主体仅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第二种观点认为还包括其他所有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证人翻译等;第三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主体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1996年刑诉法从立法和司法上适应国际人权潮流发展趋势,制定和修改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规定。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因素之一,又是刑事诉讼中要保护的重要人物。
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
从理念上说,我们主张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保障被害人与被告人之见的权力相平衡。在惩罚犯罪过程中做到进一步尊重个人的正当权益,不断扩大和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以最小限度的侵害人权的代价,收到最大限度的惩罚犯罪的效果。简单来说,就是要求,既要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不放纵犯罪分子,又要切实尊重保障人权,不冤枉一个好人,这是刑事诉讼所想达到的理想状态。但在现实生活的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却总是站在对立面。往往不同的利益观,就决定了不同的刑事诉讼目的。
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在具体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两者的统一性没有被重视,为了高效追求惩罚犯罪的目标而使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限制,轻视甚至忽视了人权的保障,必然会导致司法权被滥用,政府权力恶性膨胀,不经合法的程序就剥夺个人的自由、财产及生命,使无辜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错案率也因此升高。相反的,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后,如果只片面强调保障人权,将被告人的利益置于绝对优势的地位,轻视了惩罚犯罪,使保障人权凌驾于社会及其他成员的利益之上,则会贬低和抑制案件的真实性及刑事程序价值,过分地限制政府的权力,致使犯罪率上升,社会不得安宁,最终人身安全还是得不到保障,法律得不到有效维护。
总之,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法目的两个方面的对立统一体,两者既不冲突,且相辅相成,不可片面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应当有机结合在一起。
四、现今我国实践中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选择
在信息时代里,知识、信息已成为最有价值的社会资源,在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民众的安全感来自于信息透明。鉴于信息、知识的重要性,人们对信息自由、信息透明度的呼声日益高涨。随着电子政务的推进,互联网技术不仅给政府活动带来了巨大变革,掀起了一轮轮的政府上网运动,也对法院的审判活动产生了影响,让司法全方位透明公开有了可能和有效的途径。实现司法透明的途径有很多,公开审判仅仅是比较传统的途径之一。随着社会发展和公众权利意识的提升,司法透明不仅要求庭审过程公开,更要求司法机关做到各类活动都要公开;不仅要求对当事人公开,更要求对全社会公开。宣传栏、公告牌、法院公报、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法院网站等都可成为实现司法透明的重要渠道。
近年来,随着我国传媒技术的提高,传媒手段的多元化,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越来越大,其消极影响也日渐显露。就刑事审判而言,现如今,大众传播媒介在信息时代掌握了“话语权”的绝对优势,其舆论监督是“柔性监督”。但是让媒介去凌驾于法官之上,以道德评判取代司法审判,实质上是以新闻自由为由干预司法独立。“媒介审判”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它主要表现在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案情分析、案件定性、涉案人员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性。改变了媒体角色的定位,干扰司法,降低司法公信力。而司法的缺位,利益的驱动,媒体的越位,公众的人治情结和制度规范的空白都是造成“媒介审判”的主要原因。即犯罪嫌疑人尚未经法院判决是否有罪,传媒已经在报道或评论中对其定罪,或传媒对嫌犯在法庭的辩护作倾向性的评论,作出定罪的判断。[ 刘洋洋:《从司法公正角度看媒介审判何去何从》,载《东南传播》,2015年第8期,第91页。]
另外,刑事诉讼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最容易发生激烈碰撞与冲突的领域,其中公权力的行使直接影响到包括自由、财产、生命等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利益。在实际情况下,公权力往往处于绝对主导地位,使得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没有得到充分行使。日前,我国政府推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必将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促进人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将为此获得更加广泛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虽然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规定还有以上的不足,但是,它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显著进步是不可否认的,也是令人感到欣慰的。
正如前面提到,要真正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不仅需要广大司法人员转变诉讼观念和司法观念,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还需要在全社会培育并形成正确的法治理念和诉讼理念,切实提高广大民众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而这一切的实现都必须假以时日,不可能一蹴而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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