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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研究(一)
一、文献综述
简易程序作为一种与普通程序并存的诉讼程序,它是为了谋求公正与效率的平衡而产生的,我国于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中首次设立了简易程序的一审庭审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它已被普遍认可。简易程序有诸多好处。
[ 杨晓梅书写,《试论扩大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及其制度完善》,2011年编写]首先,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常常使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审判力量去进行认真的审理。而使那些简单的案件沦为陪衬,庭审走过场,既浪费时间,又浪费人力、物力、财力资源。适用简易程序,则可以缩短审判时限,全面提高工作水平。
其次,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统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常常造成诉讼拖延,甚至使一些企业在诉讼中被拖跨,或者即使胜诉也丧失时机而变得没有任何意义,严重地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适用简易程序有望避免这些弊端。
再次,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增强法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有利于提高法官业务素质。简易程序由法官独任审判,因此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法官既受时间的限制,又要承担可能导致错案的风险。权责统一,则法官势必增强责任心,充分发挥能动作用,严把质量关。现在基层法院法官普遍抱怨,案子太多,整天忙于办案,根本没有时间去学习提高。适用简易程序则可以为基层法官提供更多的时间去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新形势的出现,目前的刑事简易程序已经不能满足公正与效率的真正平衡,暴露出许多问题,比如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的不清楚导致其难以适用、被告人的权利难以保障、庭审过程的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导致了积案的发生,损害了原被告方的权利,浪费了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因此对于简易程序的范围认定还需要进一步的深化研究。
二、论文提纲
引 言………………………………………………………………1
一、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及各国模式……………………2
(一)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理论基础………………………… 2
(二)世界各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主要模式…………………… 2
1.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2
2.德国法系主要国家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3
3.日本的多元化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4
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基本概况…………………5
(一)简易程序范围的局限性…………………………………5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上存在的问题……………………6
三、完善我国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意见………………………9
1.简易程序范围的扩大适用……………………………………10
2.完善我过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具体措施………………11
结论………………………………………………………………12
参考文献…………………………………………………………13
引言
刑事简易程序最早诞生于英国,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如今已经在全世界普及开。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已将简易程序作为最重要的审理模式。简易程序的适用可以提高诉讼的效率,能够有效的解决简单案件的积压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之一。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它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且适用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简易程序功能的发挥。我国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历史较短,并且在我过对于刑事简易程序的适应范围相对来说也是比较窄,虽然2013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新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但是相比于其他的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进行比对,对于我国现有的对于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还是有一些可以完善改进的地方。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的基本概况以及各国的对比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基本概况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审理的哪些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按照规定,在我国范围内的人民法院,仅有基层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来审理案件。除此之外,其他比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更高层的法院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能够适用的案件只能是争议不大、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事案件,[ 王琦 张丽娜:《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03):94-94]而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如下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 陈瑞华:《刑事诉讼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66页。]北京大学著名法学家陈瑞华教授认为:“所谓简易程序,从其最普遍的意义上来看,是指通过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些换旧、步骤加以不同程度的简化,从而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的特别程序”
一、世界各国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主要模式
(一)英国美国等国家对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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