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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研究(三)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研究
从上述情况看,我国的各项法律规定上面,仅仅只是对简易程序的法院规定得较为明确,但是究竟什么样的情形什么样的案件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各项规定上面并不是特别的清楚,这就导致了法官对于这个案件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有些可适用也可不适用的案件法官为了公正性等原因总会选择不适用。 
(二)我国的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上所存在的不足
1、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仅限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 
把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确定为基层人民法院,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然而,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并没有什么区别,只要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都要大费周折。因此,要想让当事人能够真正参加到诉讼中来,就必须使当事人更接近诉讼制度,即美国所说的“ a ccess"——接近裁判、接近正义。正因如此,有些国家的立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庭规定得十分灵活,例如美国加州的司法制度就规定有小额法庭,并为不常涉诉的市民设有特别服务处,而且还设有夜间小额法庭,以便利日间因工作关系无法到庭的当事人;在日本有专门处理小额案件的简易裁定所。而我国法律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规定得过于死板,并没有真正起到方便群众起诉的作用。 
2、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太窄 
    我们先看一下外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简易程序。在外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简易程序一般都以争议的标的数额来划分适用范围。举例说明,比如:在美国加州,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金额不超过2000美元的民事案件;在韩国,根据其《小额审判法》,简易程序的诉讼标的价格不超过100万韩币;而在日本,简易程序受理的范围为诉讼标的不超过90万日元的民事案件。与这些国家相比较,我国的简易程序适用不仅仅将诉讼标的的数额作为划定标准,还加入了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这三个条件。我国的部分诉讼法学者对此划分标准表示认同,他们认为在案件简单清楚的情况下,即使涉及的数额较大,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一些案件虽然涉及的数额很小,但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也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来处理。所以,并不能单纯地以标的数额来判定案件是否简单明了,来划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但是肯定这种观点的学者确忽视了制定简易程序的目的性与其设定标准的确定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划定,是为了让法院及当事人简单清晰地判断所涉及的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因此,简易程序划定标准应当是明确的。当一个标准具有不确定性,即使在情理上有多合理,也不能作为标准来使用。因此,在民事诉讼法颁布后,我国的许多省份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依旧不太明晰,各地处理简易程序的案件标准不一,这并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
3、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权属于法院,当事人无从选择 
简单来说,这个案件到底是不是用简易程序来审理时,这个选择是由法院来选择还是当事来人选择,有一些国家是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拥有选择权。就比如睡哦日本,到底用不用简易诉讼程序,是可以有当事人进行选择的,或者法官也可以进行选择。在我国,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权仅仅只是对于法官的选择,当事人完全没有权利做出,这不仅是没有保证当事人的权益,也是对他的一种忽视。 
三、完善我国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意见
1.简易程序范围的扩大适用
(一)在民事诉讼中引入“纠纷的类型化解决”思路 
有些诉讼的请求情节来讲不一定符合简易程序所规定的简单,但是国家设置司法制度,是为了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主体化解纠纷,保护自身权利的需要。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要求都应成为程序设置的一个基本理念。而当事人的要求是多样的。虽然普通程序因其程序保障的完备性而成为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的典范,但并非所有案件的当事人都愿意忍受这种程序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漫长的诉讼周期。因此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商议,那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这样既能节省当事人的人力物力各项资源,基层执法人员也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放在更加复杂的案件当中。
2.完善我过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具体措施
可以适当的扩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力和范围 ,赋予法院在一些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权,这主要是指除当事人可以经双方同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之外,即使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的决定权必须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其决定程序也须规范化。一是指明确规定我国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这也必需由法律明确规定各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性质、范围。 


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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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浩:《民事诉讼级别管辖丰承的问题及其改进》, 第48-51页
【3】陈瑞华:《刑事诉讼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66页。
【4】陈蕾:《论刑事简易程序》,《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16页
【5】程荣斌.外国刑事诉讼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6】 1、王国枢、项振华:《中外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比较》,《中国法学》1999年,第三期。
【7】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8】汪建成、甄贞:《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页
【9】柯葛壮.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D].上海: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1999.
【10】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11】汪建成、甄贞:《外国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版,第166页。
【12】 刘根菊,等.刑事诉讼程序改革之多维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13】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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