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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与保证作用(二)
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活动必须接受共产党的领导,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如何将宪法规定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转化为体制呢?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主要是实行“块块”领导或“条块结合”,由同级地方人大和地方党委监督,其人员都是由地方党委推荐、地方人大选举或任命。另外,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权不独立,隶属于行政系统,依靠行政拨款。这种体制就不可能完全摆脱地方的影响。这种现状难免会导致司法工作的地方保护主义,使法律失却公正性与权威性。因此,在现行人大制度的框架内,将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和审判员、检察员的任免,由同级人大产生改为由上一级人大产生。这样法院、检察院不再对同级人大、同级党委负责,而是对上级人大负责,受上级人大监督。这或许可以免受地方利益的影响与干扰。
人民代表大会不仅产生司法机关,而且应当对司法机关及其主要成员进行监督,这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也应该明确人大与司法机构之间毕竟存在着宪法规定的分工,既职权界限,人大不宜过多、过细地干预司法事务,更不宜越俎代庖。由于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性质不同,它们有各自的工作程序,因而不能相互替代,要把司法的权力给予司法机关,人大应该行使好自己的权力。要处理好人大监督既不失职,具体事务也不越权的关系,目的是促进与保障公正司法。
(二)培育司法权威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前提
司法权威是公正司法的前提,无权威的司法很容易受到外来因素的干扰,这样它就很难做到公正。司法权威与司法机关的宪政地位有密切的关联,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司法权威主要是由司法机关的宪政地位决定的。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些规定表明了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并且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地位。但是,由于我国的地方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都受制于地方政府,这样地方法院就很难摆脱地方政府的干涉,使人民法院并未达到宪法规定的地位。
宪法对法院地位的规定还只是应然性的规定,要使这一应然性变成现实性,必须要有切实有效的制度支持。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我国现行的法院人、财、物供给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已大大影响了法院的权威,所以我们应该按照党的十六大要求,对法院人、财、物的供给制度进行改革,要彻底切断地方法院摆脱同级政府的干扰,才能根治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另外,还应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准确地说,就是严格按照法官法所规定的标准选任法官。否则,如果法院不严格遵循关于它们自身的法律,那么,凭什么要求公民守法呢?又凭什么要求公民信任法院呢?可以说,法院不严格执行法官法的直接后果,就是大大损害法院的权威。因此,严格执行法官法所规定的任选法官的标准,不但有利于提高法官的素质,而且对于培育司法权威也是很有必要的。
三、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的几点建议
构建现代化的司法制度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从根本上铲除和预防司法消极腐败现象的有力武器。当前,司法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困难和挑战,主要表现在司法体制的设置不甚科学,难以摆脱体制外的因素以及地方利益的影响和制约;司法权的配置尚欠合理,司法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机制需要整合与完善;一些地方的司法保障明显不足,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工作的发展;司法活动常常受到干扰,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还欠缺制度与程序上的保障;司法人员的素质总体不高,难以满足社会对司法的需要;司法不公现象尚未被完全克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权力案还时有发生;司法领域中的枉法现象尚未被根治,还存在极少数司法人员违法犯罪的问题;司法监督有待完善,内部监督有待加强,外部监督需要规范;民事生效裁判执行难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制约了司法职能的有效发挥,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效果,也不利于依法执政目标的推进和司法为民理念的实现。
从历史来看,虽然过去存在党对司法的直接干预,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党与司法的关系已经逐渐向党尊重宪法、法律并尊重司法裁决过度。从正式、非正式的制度文本出发,我国宪法、党的文件以及党的最高领导人的文论中,都有关于正确处理党与司法关系、尊重司法独立性的规定和倡议。提倡党对司法的尊重,并非要取消或削弱党在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而恰恰是为促成党的领导和良好的司法秩序之间形成良好互动关系的途径之一。
为了革除我国司法体制中的种种弊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必须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在全社会尤其是司法机关和党员干部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各级党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大胆吸收和积极借鉴古今中外的一切司法文明成果,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制度是实现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基石,党要按照现代司法规律的要求,改革、完善公开审判制度、旁听制度、辩护制度和抗诉制度等司法制度,将和谐司法体制的构建纳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轨道,达到党的司法工作领导体制和司法制度之间的和谐统一。现就如何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司法工作与党的领导关系
要进一步明确国家的司法权威体现的是党的执政权威和国家的法治权威,司法机关越是忠于和服从法律,越是能够依法独立地适用法律和不折不扣地实现法律,就越能坚持并体现党的领导,就越能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并体现党依法执政和执政为民的宗旨。因此,要加强党对司法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和监督,减少和避免个人对具体案件的不当干预,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内部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为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二)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
要按照现代司法规律的要求,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关的设置体制、工作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体制,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体制和制度保障,有效改变司法权地方化、司法工作管理行政化和法官职业大众化等问题,坚决克服司法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确保司法公正。
(三)要改革、完善诉讼制度
要改革、完善诉讼程序中的诉讼制度,扩大简易程序,强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方便当事人诉讼;进一步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坚持审判公开,强化庭审效果,力求当庭宣判,提高诉讼效率;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改革审判监督制度,建立有限再审制度,即保护诉讼,又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改革执行体制,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维护司法裁判的效力和权威。
(四)建设高水平的司法执业队伍
要按照干部“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的要求,建设一支高水平的职业化司法官队伍,逐步确立上级司法机关的司法官从下级司法机关逐级选拔的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公正、高效司法的能力与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需求。
此外,还要加强和完善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监督有序和有效,使司法人员不敢违法、不能违法和不愿违法。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在全社会尤其是司法机关和党员干部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总之,由于社会主义司法工作“司法为民”的本质与共产党“执政为民”的本质具有高度一致性,党应将社会主义“和谐司法”建设与“执政能力”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体制,提高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水平,改革、完善现代司法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司法体制,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和“独立”,为建设社会主义文明政治和法治国家而努力奋斗。
参 考 文 献
1.《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31页。
3.郭道晖:《历史性跨越—走向民主法治新世纪》,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4.常桂祥:《法治政治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 许清主编:《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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