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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与保证作用(一)
XCLW110012 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与保证作用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司法不可动摇的重要原则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司法体制,保障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
三、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的几点建议
内 容 摘 要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人民的执政党,承担着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神圣职责,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与保证作用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必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要实现党对司法工作的“公正司法”目标,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就必须保障司法独立和培育司法权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司法体制,党要将和谐司法体制建设纳入政治体制改革的轨道。针对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存在的种种弊端,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保证党领导司法机关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对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与保证作用
司法工作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事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人民的执政党,历史赋予党领导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神圣职责,理所当然地承担起对作为国家政权机关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机关的领导责任,为司法工作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充分发挥司法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大作用。
加强和完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与保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是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需要,是健全党的执政体制的重要内容,司法体制的设置是否科学,司法权能否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活动是否廉洁、高效地运行,司法公正能否在实践中得到实现,是衡量我国法治水平的显著标志,也是衡量党的执政体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方面。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司法不可动摇的重要原则
我们党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伟大的政治目标,司法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依靠共产党坚强、正确的领导才能完成。同时,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司法的领导,还必须理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切实解决执政党依法执政的问题。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保证我国和谐司法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的根本前提
我国的司法工作强烈呼唤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与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紧密相连,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法律的内容必须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司法工作必须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明确了社会主义和谐司法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可以说,只有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司法工作的人民性和社会主义方向。首先,社会主义司法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逐步推进的。众所周知,我国司法工作建设的起点是与西方国家不同的,西方国家的司法建设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并非是政党推动的结果。而在我国,由于封建统治的时期过长,商品经济发达迟缓,司法建设并没有自然发展起来,司法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逐步推进的。这表现在,是党领导人民建立了新中国,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客观基础;是党领导人民建立了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为建设社会主义的司法体制奠定了经济基础;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特别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理论,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政治条件;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一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经过全民性的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这就为司法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条件。这些事实充分说明,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的司法体制。其次,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主人是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均证明了,只有共产党才能代表先进生产力,代表先进文化,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领导人民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使这种意志成为国家各项工作运行的根本依据,从而在主体上保证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人民性。再次,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把党的意志通过法律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制定成了法律,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和保障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我们党提出来的,宪法和法律是由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所以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也是党的主张的体现。党的政策和主张代表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政治方向,执行宪法和法律,是按照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办事,也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重要保障。这就从内容上保证了我们所要建设的司法体制的社会主义方向。
(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和谐司法创立与完善的重要保证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司法,首先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所谓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仅是指要有法,而且更重要的是指要有良法。要保证所立之法是良法,就必须依靠共产党这个政治领导核心来指引。只有在党的指引下,立法机关才能把握立法的正确方向,抓住立法的适当时机,从而制定出符合实际需要和客观规律的法律来。我国社会主义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利益、国家意志的统一反映。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过程,总的来说,就是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使我们的立法符合党的基本路线、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战略,才能使立法达到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目的和适应改革的需要,找到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平衡点。另外,立法的最高要求是使法律符合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断发展的需要,使一切应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都纳人法律调整的范围。这就要求必须协调好法律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实现外部关系的协调,就要要求做到法律与经济基础以调,则要求达到法律要配套,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法律、法规彼此之间,互不矛盾、互不冲突。很显然,只有坚持能够驾驭全局的共产党的领导,才能顺利完成这两个方面的任务。
(三)坚持党的领导是正确司法的坚强基础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国家司法机关来讲,最重要的就是严格司法、公正司法。司法是指通过国家司法机关通过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司法是一个涉及面广,具有较强专业性的复杂过程。司法机关要做到依法司法,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法官的司法水平,会受到其社会地位、思想修养、知识程度、思维方式、民主意识、法律素质等多方面的影响,如果法官的意识、思路同党的政策、主张和人民的意志不一致,那么在司法过程中就不能很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甚至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因此,必须把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置于党的领导与监督之下,使法官透彻理解党的政策和主张,并把握其精神实质,依靠党的领导排除外来各种因素的干扰,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工作体现出法律的基本精神,符合立法的宗旨。再者,法律的执行经常遇到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全局问题,触及到经济、政治、文化、民族、宗教、外交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牵涉到政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所有这些,都需要依靠党来指导和协调,才能依法得以正确处理。
(四)坚持党的领导是强化司法监督的关键所在
大量的事实证明,法律的适用并非是一帆风顺的,经常会遇到某种力量的阻碍和抵抗。这种力量有的来自个人,有的来自落后的习惯,有的则来自不完善的体制和法官素质的低下。所以,为了使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不被扭曲,强化对法律适用的监督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这种监督,如果没有党的领导和参与,是难以实现的。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作用之一,就在于促使健全和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为中心,以党的监督为灵魂,以检察监督为主体的法律监督体系,以确保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司法的宏伟目标。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司法体制,保障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和谐司法的有力保证和支持,社会主义和谐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善需要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国家的司法权威体现的是党的执政权威和国家的法治权威,要充分发挥各级党的政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内部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要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伟大实践来指导现代司法体制改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司法体制,充分保障司法独立,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进程。
(一)保障司法独立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必要条件
在我国,司法独立是相对的独立,而绝非独立于对人大的监督之外,也绝非摆脱执政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当然,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也要注意排除地方党委对司法工作的非法干涉。要做到实质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必须完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体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体制上保障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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