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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以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为例(三)

销售价格:

    有关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保护法》的事实效果不容乐观。《消费者保护法》实施以来,欺诈行为仍然盛行。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很多顾客买到质量问题的产品都没有积极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曾经一段时期出现的“王海现象”,得到了社会媒体和民众的称赞与支持,各界给予充分肯定。但是随后开始引发争议,知假买假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道德?王海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败诉后,”王海现象便成为了转折点。此后职业打假者淡出了。“消费者保护法四十九条也在实践中处于无用状态”。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问题更是关乎国民生计和人民生命健康的重大问题。但是由于我国关于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正在发展之中,且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在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的法律责任追究上不是很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效性的试金石,它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质量。因此,针对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我们只有认真分析当前形势结合实际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制方面完善。

    (一)执法从严

    新公布的《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正是看到了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处罚力度欠缺给予的加强贴。还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民事责任有机结合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条有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已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给予当事人罚金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在这里我们应注意的是 “一事不再罚”原则,它所指的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在有多部法律时,多法律可以责任合并适用,既要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又应追究行政法律责任,这两种法律责任是可以一起并用的。这样的双重法律责任称为‘行政刑法责任’”。 在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适用上,既不能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也不能按照简单的“重则吸收轻责”的原则,两者需要合并使用,相互补充,才能起到真正的实效。例如对于一家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企业,如果单独对其进行刑事处罚,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导致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企业仍然在继续生产有毒有害食的不合格食品。我们在追究责任的同事也要解决后患。才能彻底杜绝不合格产品继续危害消费者的健康。

     确保食品安全,关键在于落实严查重罚,切实做到对相关违规违法行为的“零容忍”。针对食品安全涉及到多个管理部门的实际情况,各级政府要加强统一协调、明确部门责任,优化分工协作、形成长效机制,一旦出现安全问题,除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还应严肃追究相关部门的失管责任,这样才能有效地确食品安全“永不变质”。

    (二)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

    1.建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我国不仅要制定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法》,还要制定具体的肉类、蛋类、奶类、禽产品以及水产品等专门法规,既要从宏观上规定食品安全应遵循的规则,又要从微观上解决具体食品行业存在的无法可以的局面,从而使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

    2.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

    尽管我国出台了《全国食品标准发展计划》,但是要全面实施这些标准还需要很长时间。而且这只是一个由几个政府职能部门联合发布的计划,而在食品安全保障完善的国家,食品标准都是由专门的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可见,我国食品标准要达到国际标准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3.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

    (1)建立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我国的QS认证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全世界第二个强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国家,一旦全面推行完善管理后,几乎一步拉齐到世界发达国家的监管水平,最终保证市民能够吃上放心食品。

    (2)建立食品销售环节的追溯和召回制度。召回缺陷食品,体现了生产商、进口商和销售商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是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最有力手段。

    (3)严格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首先应确立食品生产经营商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的制度,加大生产经营者的安全卫生责任。当前,许多不法厂商人故意按低于国家标准的各项指标组织食品生产、销售,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甚至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致使受害者在食用这些食品后,身体健康受到极大损害,甚至导致死亡。我认为:对于这些不法者,除了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外,还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特别是对造成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肇事者,更要严惩不怠。

    (三)行政责任制度的完善

     行政监管一直以来都是对食品安全问题监管的主要手段,其成效的显现不仅仅要求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保障,还应当有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因此完善行政责任对保障食品安全显得尤为重要。针对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制度的不完善之处,本人提出以下建议和意见:

    1.赋予法院对违法主体资格剥夺的终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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