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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以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为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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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的前一部分已经分析了,违法主体的从业资格是宪法规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公民权利的剥夺只能由法官依照法律规定而为之,这种对“资格罚’’的规定在国际上已经成为一个惯例。比如,对有关吊销司机的驾驶执照,德国只是将其作为一种附加刑规定在德国刑法第44条中。法院根据被告的行为和所收集到的证据发布刑事命令,对被告处罚。如果被告在一个星期之内不能以书面形式或亲自到法院提出反对主张,该命令将像正式判决一样生效;如果被告反对,该命令作废。因此,借鉴国际社会在处理此类问题的法律经验和惯例的基础之上,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认为应该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行使剥夺公民“资格”的权利。国家可以考虑在基层法院设立“轻罪法庭”来受理剥夺公民“资格”的案件。具体做法是由实行管理的行政机关将公民违规或者违法的证据交与“轻罪法庭”,并负责举证。此时行政机关只是作为报告人而没有任何处罚的权力。而法庭在收到报告后将向拟进行处罚的相对入发出告票,相对人必须在收到告票后的一段时间内到庭进行应诉,然后法庭根据实际情况对公民的权利作出相应的判决。这种做法不仅可以有效的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司法的独立、公正和终局性,还可以有效的避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任意性。对于食品安全的违规者、违法者,他们中可能有些人真的是罪大恶极不可饶恕,但可能还有些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对于后者我们要本着宽容、宽恕的态度看待他们。因为过于苛刻的处罚规定与现代文明社会所应具有的宽容、博爱和人道等人文精神是不相容的,对营造和谐社会与维护社会稳定也是不利的。对于危害较轻的违法者,不应该因为一时之过错而失掉更多的机会,这就要求我们根据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对现行法律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2.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的地方政府全程监管和本级行政监管部门分段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食品安全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统领全国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今年的2月份该机构已经正式成立,其成效如何有待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观察。有一点我们是可以明确的,就是有了这个中央政府层面上的机构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全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可以更加有序的开展。尽管食品安全委员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具体工作的开展仍然是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的,因此,地方政府应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管理的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责任制。

     实践证明,仅仅对最终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是不能给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保护。在食品生产和销售链的整个过程采取预防责任,严格检查监督部门的责任是至关重要的,这远比最后阶段采用监督管理手段要好的多,将有利于更早的发现不适于食品的产品,在源头上解决食品的不安全问题。这次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来的奶站无人监管的问题,不但证明了行政执法部门在分段监管中的疏漏,而且越发显现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原则的重要性,我认为从立法上考虑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势在必行。此外我们还应注意到,不少发达国家为了适应对食品安全实施系统、连续的监管这一要求,已经或正在减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探索由一个到两个部门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例如加拿大于1997年成立了由农业部部长负责管理和指导的食品检验局,将原分别隶属于农业部、渔业海洋部、工业部、卫生部四部门的有关职能纳入该局统一监管;丹麦将原属于卫生部和工贸部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划归农业部,将农业部改名为农业、食品、渔业部;法国成立了农业、渔业食品和乡村事务部;德国成立了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荷兰则由农业、自然管理和渔业部以及健康卫生部两个部门负责。这些国家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加强监管的力度,防止多部门监管的互相推诿、扯皮的弊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多部门监管是客观现实,为了达到最大限度地保证食品的安全,必须将食品安全的要求融入到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同时要明确各个阶段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监管执法部门要促进协调和配合,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尤其要解决执法监督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我认为,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各级政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的食品安全问题全程监控,再加上各个执法监督机关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食品安全各个阶段的监督管理责任以及相互间的配合和沟通,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一定会得到控制的。

     (四)增强群众的监督力量

    食品是每个人都要消费的,关系到每个生命的安全健康,有些甚至关系到整个民族的体质和下一代的健康。因此只要有利于食品安全的我们都应该给予支持。频频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暴露出公权力在保证食品安全方面的作为有限;而作为公民权利的必要补充,也应该允许“职业打假”者的存在,能对经营者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同时应加强宣传教育,对全民进行食品安全宣传,法律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食品安全违法责任意识。

    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使各国的食品有可能成为全球的食品。食品安全的健全和完善在世界各国都被当作一件战略任务、基础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我国在食品方面的出口却常常因为食品安全问题而被限制,这种现象遏制了我国食品工业的发展,不仅仅是经济的损失,更加是对我国国家荣誉的损害。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必须尽快和国际接轨,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这也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需要。

    四、结语

    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物质条件,食品安全不仅关系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经济的正常、有序、健康发展,而且关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任何一个国家都将食品安全问题视为头等大事,对食品安全的规制上至立法、下至执法无不严格监管。我国作为一个正在成长壮大的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症结,因此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成为国家和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护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尤其是在法律责任追究方面,存在着无法可依、执法不严、法律衔接不顺畅等问题,针对目前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和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形态,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首要举措,其中对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是重中之重。因为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是法律有效运行的保证,通过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的研究,借鉴其有益的做法,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和执法监管程序,相信在依法治国方针的正确指导下,不断趋于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必将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更加巨大的法制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涛﹒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80﹒(①)

    2、周佑勇﹒行政刑法的一般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40-168﹒(②)

    3、包玉秋﹒法理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110﹒(③)

    4、阮兴文:《保障食品安全更需要国家战略产业政策——兼评<食品安全法>的规范价值》。《社会纵横》2009年第6期。(④)

    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360﹒(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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