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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的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模式具有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传统的兼容性。首先让我们吸取一下欧洲国家的经验。欧洲国家在传统上奉行“议会至上”的理念,因此“只有立法机关才能审查和限制自己”,因而排除了由普通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而设立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外的“第四个机构”来实施违宪审查权,这一模式的选择,既适应了设立违宪审查以保障基本人权,维护宪政秩序的需要,又能够与欧洲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文化的传统相协调。专门机构审查模式的实施,实质上也是对议会立法权力的限制。这样就体现了当代宪政的“宪法至上”的理念在欧洲国家的确立,反映了通过建立和完善违宪监督制度来维护宪政秩序、保障基本人权的客观要求。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理论和原则是: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欧洲的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设置专门机构来审查违宪,并不必然改变全国人大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
3.实行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模式有利于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与完善我国的政治制度。(1)我国宪法和国家制度的最根本准则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这一准则建立起来的,它的权力运作也应当体现和服从这一原则。人民代表依据宪法行使国家权力,违宪审查机关依据宪法行使违宪审查权,解决宪法争议,制约包括人大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使宪法得以贯彻实施,正是保障了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2)我国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维护宪法的权威也就是维护国家根本制度的权威。实行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及时、有效地纠正违宪,从根本上说也是有利于加强人大的权威和作用。(3)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它享有立法权、重大问题决策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在人大享有上述四项权利的基础上有专门机构对其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制约,丝毫不会改变其最高地位。其次,宪法委员会与人大的具体关系可以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进行配置,以使其适应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法律文化传统。实行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模式将使我国的国家权力运行关系发生某种程序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正体现了宪法至上的法制精神。这种完善我国权力运行制约的机制,从根本上说是我国政治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综上,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模式。
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性质: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独立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其职责包括:解释宪法;对宪法的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提出审查监督意见;对各级国家机关的重大政策和决策是否违宪,提出审查监督意见。违宪审查监督同样可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法。监督适用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适用于一切国家机关通过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宪法监督委员会,可分设两级:一是全国人大的高级宪法监督委员会。二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中级宪法监督委员会。它们分工各有不同,高级宪法监督委员会负责: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2.国务院与宪法规定有抵触的行政法规、规定和命令。3.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级宪法监督委员会负责:1.同级或下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2.同级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3.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
在这种体制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宪法监督委员会则会比目前的全国人大党委会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审查违宪案件,使得宪法监督成为专门化和经常性的工作。人民法院通过宪法诉讼程序审理一些具体的纠纷案件,可及时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通过完善违宪审查制度不仅审查违宪规范,还审查违宪行为,可扩大我国的宪法审查范围。总之,这种多途径、多方式的宪法监督体系,有利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是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最佳选择。
引文注释:
(注1)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5期,第321页。
(注2)蒋碧昆. 《宪法学》,北京: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3页。
(注3)罗 淼.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人大研究,2003年第12期, 第40页
参考文献:
1.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5期,第321页。
2.蒋碧昆:《宪法学》, 北京: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62—65页
3.罗 淼.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人大研究,2003年第12期, 第40页
4.杨曦希:《关于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桂海论丛, 2003年第10期 第19卷
5.邹丽梅:《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 行政与法,2002年7月第19期法学园地
6.贺利沙:《论违宪审查制度》,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6月第13卷
7.冯永军:《健全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模式选择》,河南师范大学学报, 2000年第30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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