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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制执行的效力。目前,我国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两部法律规定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书制度,《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确立的行政复议调解书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在立法上并未明确。诚然,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合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但在实践中,如果发生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情况,就必然产生强制执行这一问题。笔者认为,作为行政复议结案方式之一的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关于生效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监督与救济
调解不可能保障百分之百的运行无误,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制度,由于复议人员水平、依法行政意识等多方面的原因,不排除调解过程中出现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情况以及生效调解书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甚至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因此应当增加下列规定,对生效后的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监督和救济途径作出规范。
1、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权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在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调解书时,另一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行政复议调解书。
3、人民法院有权对违反自愿原则作出的行政复议调解书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调解书依法行使撤销权。调解书全部或部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
4、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应当通知行政复议机关重新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机关拒绝重新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具有终局裁决权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前置程序的,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原复议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社会转型时期引起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国企转制、资产重组、企业下岗职工增加、再就业闲难、农村人口无序流动等因素诱发人们的消极情绪、心理失衡,从而发生在邻里之间、同事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越来越多。这些纠纷中的行为虽然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但有的情节轻微,如果一味强调处罚,不但不能缓解矛盾,反而还可能激化矛盾,造成当事人之间长期结怨,甚至演化成刑事案件。因而用调解方式及时解决这类矛盾就显得尤为重要,调解可以解除当事人之间感情上的对立和恢复友好关系。当前社会各界都在高度关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问题,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预防和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牛福静. 论行政复议调解制度[A]. 法制建设与和谐海关征文专辑[C], 2007,(总第).
2、郝建华. 英法行政复议制度给我们的启示[A]. 规划•规范•规则——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C], 2006.
3、赵重阳. 关于复议和解制度的应用思考[A]. 法制建设与和谐海关征文专辑[C], 2007,(总第).
4、苏建瑞. 构建和谐海关的法治思考[A]. 法制建设与和谐海关征文专辑[C], 2007,(总第).
5、林日华. 论行政复议适用调解[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05).
6、顾建亚. 调解在我国行政复议中的生存可能性及制度构建[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04).
7、王小红. 论行政复议调解的可能与规范[J].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3).
8、朱永飞. 行政复议可适用调解原则探析[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01).
9、胡丽珠. 建立行政复议调解制度[J].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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