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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政府建设公共设施和发展公益事业时对私人财产的征收补偿问题。近年来,为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条件或建设公共设施,各级政府经常进行征地或拆迁。大多数的征地和拆迁,政府都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对被征地者或拆迁户作了补偿。但是,仍有一些不能很好地进行补偿。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征收集体土地时对农民的补偿过低。1982年《宪法》第10条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满足了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但征地费用实际上大多数落入了各级政府手中,最后落入农民手中的就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按“原用途”所作的少量的补偿。
第三,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国民待遇问题。不容否认的是,在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一个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同等的国民待遇问题。这一问题极大地制约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规模庞大的私营企业和私人股份公司始终受到制度性的歧视。民营经济受到的制度性歧视主要体现在如下六方面:1、市场准入限制。2、行政审批手续复杂。3、税负平等问题,主要是税收之外的收费太多。4、融资困难问题。5、产品出口限制多。6、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制度性歧视在全国范围内比较普遍地存在着,反映了宪法第12条规定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而规定私人财产的宪法第13条并没有规定私人财产具有与公共财产一样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总而言之,从社会现实来看,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国家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是不力的,将私人财产作为基本人权和宪法权利来对待和保障的宪法观念和体制基本上不存在。虽然我国政府已经开始重视私人财产问题,但私人财产在政府面前往往只是被认可的合法利益与实现政府经济发展目标的手段和工具,而不是被认真对待的个人权利和自由。
(四)、私人财产现实地位的原因分析。
了解了中国私人财产权的现状和问题之后,我们有必要探讨问题产生的根源如下:
其一,计划经济体制和思想的影响。1956年我国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了剥削,也消灭了市场,消灭了商品交换,人们只能在国家计划的安排下,依据按劳分配的原则从参加国家或集体组织的劳动(注8)中获得个人生活所需的生活资料(即个人财产)。其结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在法律上只允许保有从公有财产转化来的生活资料性质的私人财产。1978年之后,随着我们对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性质的认识的逐步深化,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中共十五大报告更是明确提出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的政策。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格局自此被彻底打破,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分配方式上,则提出了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结合起来”的政策。在宪法和法律上,也确认了私有财产和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并日渐给予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从现行法律规范和社会现实来看,私有财产的合法地位和法律保障、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目标相比,至少是不需要政府特别予以尊重和保障的个人利益,更谈不上是需要宪法保障的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了。这种观念及其相伴随的体制的存续和运转,究其原因,不能不说仍是由计划经济的体制和思想在继续支撑着。
其二,中国传统政治哲学思想和王权体制的影响。受计划经济体制和思想的影响,使我们对私人财产采取不尊重和漠视的态度,体现出一种国家中心主义的观念。其实,这种国家中心主义观念在我国有更悠久的历史文化根源,它深深植根于我国传统的王权政治体制和政治哲学思想。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博大精深,但其主旨则可归结为王权主义。就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而言,中国古代的王权主义主要表现为相辅相成地服务于王权体制的天下王有的思想、否定人欲的思想和民本思想。君王可以而且应该为所欲为。受君王统治、被君王当作牛马驾驭、驱使的民,则要“克己复礼”、“重义轻利”、“存天理、去人欲”,从个人内在的欲求上将生活的目标定位为作个追求仁义的君子和节欲的人,不再去追逐被认为卑贱的“利”和邪恶的“私”,如此以来则人人遵循三纲五常,天下可治。但是,人毕竟是有欲的,所以,君王不能绝对为所欲为,还必须像父母对待子女一样时刻牢记拿自己的财富去养育 “子民”,否则,“本”将不固,“王”将不王。君王对子民的这种养育饱含着感情、恩惠和施舍,但君王始终不会也不想改变“民”事实上所处的“民末”地位;民本思想始终是以民的民末地位为基础的。可以说,在这种王权主义的政治思维和政治哲学支配下的政府享有完全绝对的、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力,是绝不会允许私人财产权作为一个王权不可以任意进出的私域存在的;也许,更为可怕的是,长期生活在这种政府之下的民众已经基本上丧失了生命所固有的自由天性和生命活力,不会去主动要求和争取这样的自由空间。
其三,社会改革的渐进性和局部性的影响。中国自1978年开始的社会改革采取的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式的、渐进的改革方式。在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变革上,我国采取的就是反复渐进性的缓慢变化的方式:首先,在涉外经济领域和市场交换领域保护私人财产,(注9)其次,在宪法上承认和保护个人对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和继承权,(注10)确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合法性;(注11)接着,在民事生活领域对私人财产进行具体保护;(注12)然后,又以宪法的形式提升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注13)可以说,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最初基本上是在民事生活的私域内进行的,目的在于防止私人之间的相互侵害,确保民事领域的正常秩序。在以私有财产为内容的民事领域逐渐成长和扩展之后,私域和公域、私人财产和政府的关系问题就凸显出来。防止政府侵害私人财产的公民财产权的确立问题就开始产生。公法上保护私人财产,同时经历了一个由外及内的过程。税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保障私人财产是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保障外国人私人财产权的10年之后逐渐确立的。
计划经济的体制和思想否定个人的经济自由、排斥个人拥有对抗国家的私人财产权,是一种吞没了社会和个人的国家中心主义;中国传统王权体制和政治哲学思想否定个人追求物质利益的私欲,贯彻“王有天下”的王权主义,是一种吞没了社会和个人的国家中心主义。这两种国家中心主义在我国的结合,一方面使计划经济的体制和思维得以强化,另一方面使传统王权主义的政治思维在计划经济的形式下得以继续存在,最终使得在我国培育和建立私人财产权观念及其制度异乎寻常的困难,社会转型时期私人财产的不被尊重、私人财产缺乏对抗政府的权利也就不足为奇了。加之社会改革的渐进性和局部性,私人财产权制度的不完整和缺位也就在所难免了。沉重的历史负荷和复杂的现实困境纠结在一起,在日益尊重个性和人权、发展和保障个人自由的人类社会的进步潮流面前,在中国走出传统、奔向现代化的21世纪的新起点上,需要中国人重新思考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华民族所采纳、实验过的种种改革思维和方法,否则我们仍将被锁定在旧的思维框架和制度困境中难以自拔。
四、中国私人财产权制度的完善。
奠基于西方近代自由主义思想基础之上、植根于近代市场经济土壤中的私人财产权,是各国宪法和国际公约保障的一项个人自由和基本人权。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诸多行政法律和宪法性法律中对宪法性质的私人财产权也作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是支离破碎的、不完整的,不能对私人财产提供强有力的宪法保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加入WTO之后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的客观需要,要求我们完善我国宪法对私人财产的规定。应该如下几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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