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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宪法私人财产权在我国的真正确立,还有待于独立于国家的市民社会和市民阶级的生长和成熟。只有在中国的市民社会和市民阶级成长壮大至具有约束、抑制和对抗国家可能的侵犯社会的行为的力量时,全能国家才可能从恣意妄为状态向宪法治理下的有限国家状态转化,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才会最终得以实现。
引文注释:
(注1)参见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0,77,86页。
(注2)参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227页。
(注3)参见(注美)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黎建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9页。
(注4)参见《土地管理法》第45-51条;《国防法》第48条和第55条;《防洪法》第45条;《水法》第39条和第43条;《铁路法》第46条第3款;《公路法》第28条;《文物保护法》第27条。
(注5)参见《动物防疫法》第38条;《防震减灾法》第32条第3项;《食品卫生法》第37条;《消防法》第33条;《电力法》第53条第3款;《进出境动物防疫法》第16条、第17条、第19条和第34条;《民用航空法》第59条。
(注6)参见《行政复议法》第6条和《行政诉讼法》第11条。
(注7)《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16条和第31条。
(注8)中国1975年宪法第9条和1978年宪法第10条都规定: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1936年苏联宪法第12条有相同的规定,1977年苏联宪法第14条有类似的规定。
(注9)最早是1979年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1986年制定《外资企业法》(第4—5条);1988年制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3条)。1981年制定《经济合同法》;1985年制定《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制定《技术合同法》。
(注10)1982年《宪法》第13条。1982年之前,我国宪法就已经保护保护公民的生活资料的所有权,见1978年《宪法》第9条;1975年《宪法》第9条。随后于1985年制定了《继承法》。
(注11)1982年《宪法》第11条确认了个体经济的合法性;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1条确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性。
(注12)1982年制定《商标法》;1984年制定《专利法》;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1990年制定《著作权法》;1995年制定《担保法》。
(注13)1982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2.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刘剑文、杨汉平:《私有财产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传统社会与思想特点考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5.胡锦光:《中国宪法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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