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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考量《公司法》
(一)外部安全即市场安全对公司的要求
1. 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力与维护交易安全之间的平衡。
公司是资本企业,公司创设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追逐资本。法律发明了有限责任,公司成为筹措资金的利器,同时也为股东规避市场风险高筑了一道围墙。股东通过公司的运作完成对利益的追求,这也是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活力之源。股东掌握着公司的经营控制权,其最终利益的实现,取决于公司的全部资产在清偿“各项负债”后的剩余。因此,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利益冲突。股东有了有限责任的庇护,更加放心地从事高风险的行为以追逐高收益,向债权人转嫁风险。所以平衡二者之家的利益是公司法天然的使命。
2.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资本制等制度与外部安全的内在联系。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使公司股东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从而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93年的公司法在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上过多地寄望于严格的资本制度的规定。其中包括最低资本额的限制。公司实际的经营活动还有历年的实践表明:好像资本并没有发生期待它所发生的作用,很多公司的破产倒闭,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于是我们发现,原来公司法所设计的那套严格的资本制度并没有发挥公正的或者说所期待的作用,却反过来只是限制了很多投资者的行为,遏制了很多公司的设立。这里就出现了一个矛盾,一方面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设置了严格的限制,而这个限制有没有达到它所希望的目标,反过来造成的副作用是遏制了公司的行为和需求,影响了很多公司的设立和发展。公司的信用与资本有关系,但不应该全部的在于资本。也许公司所实际拥有的资产更是决定公司信用的更根本的要素。公司法的制度,不仅应该注意公司设立时的资本、静态的资本,更应该关注公司设立之后,它的资产的演变和变化。应该围绕公司的资产建立一套更为周密的一套制度和规则来实现对债权人和交易安全的保护。(注16)
(二)内部安全即股东权益顺利实现对公司的要求
公司的内部安全,即公司能够维持其市场主体的地位及能力,顺利完成其设立目的,实现股东权益。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管理人员的权力与责任,股东权行使的方式及救济等制度与内部安全的内在联系。
归根结底,股东股权的实现才是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初衷。为了能顺利地达成此目的,必定要求公司能够正常运作下去。而保障公司正常运作的条件就是公司有合理的治理制度。而当公司治理出现问题时,为了继续实现股东权,必然要求法律赋予股东一定的救济途径。所以说股东权利的实现和公司管理人员权力与责任的划分,及股东权的行使及救济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三)外部安全与内部安全的辩证关系
公司的外部安全,即公司作为市场主题与其他市场主题进行经济活动时所涉及到的交易安全。公司能够实现自己的合同及法律义务,有仗于内部组织机构的健全,法人治理机构的完整,公司管理人员的权责分明,股东权的行使及救济制度的完善。外部安全与内部安全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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