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disgard of the corporate entity),又称“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的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股东在某些场合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理念之要求的一种法律制度。(注1)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初为美国立法所首创。二十世纪初,美国法官Sanborn在“United States V. Milwanlee Refrigerectors Trainsity Co.”(142F.2d247,255C.C.E.D.Wis.1905)一案中的判决写道:“...如果确定一种原则的话,那就是公司被作为一种法律实体(a legal entity)是一般原则,除非出现了相反的情况;但是,法律实体被用来妨碍公众便利、庇护不法行为,保护欺诈或者包庇犯罪行为时。法律将会视法人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个人合伙)...” (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