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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
我国城乡教育均衡发展问题研究(二)
(三)是生源质量失衡。由于城区教育条件相对优越,农村掀起进城读书热,导致了智力和其他方面较突出的学生集中在城区,成绩一般的学生分布在农村乡镇中小学。这种中小学分层次办学模式容易造成学生两级分化,因为对农村学生而言,老师的素质不同,办学的条件不同,容易造成社会的评价不同,从而挫伤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导致学生厌学和辍学,加剧了义务教育发展的不平衡。
除了城区与农村基础教育呈现出不均衡的发展状况外,城区校与校之间、生与生之间,农村校与校之间、生与生之间也存在不均衡发展的现状。由于受“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影响,甚至出现不规范办学现象,有的人为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有的学校将班级分为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有的班级的老师将班上学生分为重点生和非重点生。诸如此类,都影响着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影响着教育公平公正和社会公平公正,影响着和谐社会的建设。教育督导工作者必须依法督导、强力督导,保证基础教育的公平、公正。
三、保障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胡锦涛同志指出:“要把促进教育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温家宝同志也曾强调:“教育公平是重要的社会公平。”教育公平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民接受教育的机会要公平,适龄青少年都应当享有公平地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公民受教育的过程要公平。每个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占有公共教育资源,所享受的受教育权利相对平等。所以,教育督导工作者要结合现状,依据“新法”开展教育督导工作,体现教育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我县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一)、强化督导职能,积极协助政府做好统筹工作,保证经费公平投入。“新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新法”的这些规定对管理体制进行了确定,这种体制完成了“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根本转变,为县域城乡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为了缩少城乡基础教育的差距,改变过去历史原因形成的农村基础教育落后于城镇的现实,“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县教育督导人员要对全县各所初中、小学进行办学条件评估,为县政府财政预算提供第一手资料,为经费向农村薄弱学校倾斜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同时向市政府提出预算建议,使基础教育经费分配做到客观公正。预算编制完成后,督促相关部门将教育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使在“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下,教育经费得到均衡落实。督促各校在“新机制”下严格按照“校产局管”的新模式管好财务。国家下拨的教学设施设备同时考虑城乡学校的均衡发展而作安排,对原来基础较薄弱的学校适当予以倾斜,缩少城乡学校因投资多少不一带来的差距。
(二)、结合基础教育发展情况,搞好城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办好寄宿制学校,优化教育资源配置。随着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和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一方面农村学生日益减少,另一方面城区学生日益增多。教育督导人员要摸清城乡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城市化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总体方案,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合理配置资源”为原则,认真规划,向政府提出学校布局调整方案。同时,与教育行政部门协作,扩大城区办学规模,发展民办教育,使进城务工子女就能同城里学生一样享受平等教育。“新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后,势必使一些儿童、少年上学路程变得遥远。加之“打工经济”,很多父母外出打工,留守儿童无人照料,寄宿制学校建设迫在眉睫。教育督导人员要了解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情况以及“留守儿童”的相关情况,一方面为政府对寄宿制学校的选址出谋划策,另一方面督促寄宿制学校干部和职工加强对寄宿生的管理,为寄宿生创造舒适的生活、学习环境。
(三)、以人为本,“督政”、“督学”相结合,保证城乡每一个学生都能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新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受教育者入学的公平是人生受教育起始的公平,入学权利和入学机会实现均衡发展是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第一位的工作。教育督导人员一方面要加强对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的督促,要求建立包保责任制,保证服务区内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入学。另一方面督促学校领导老师采取校长包校、班主任包班、教师包村组的形式,开展家访,组织学生入学。同时督促学校教师加强师德修养,热爱每一个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督促学校教师向学生进行学习目的教育;督促学校教师不断进行继续教育,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教育乱收费”是教育的一个痼疾,为了根治教育乱收费,教育督导人员要对学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对学校执行“新法”“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情况进行检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贫困是学生辍学的重要原因之一,“新法”公布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并对困难寄宿生进行了生活补助。教育督导人员要同教育行政部门一起,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帮扶力度,不断完善贫困生的助学制度,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贫困生的入学和就读问题,保证贫困生平等上学权利不因受物质基础的影响而丧失。这样,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多管齐下,保证城乡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不因上学路程遥远而辍学,不因受老师歧视或觉得老师讲课水平低厌学而辍学,不因受“读书无用论”的消极影响而辍学,不因贫困而辍学。县域城乡学生平等入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这为每一个社会公民今后在社会博弈中提供了能力和知识的贮备,为未来和谐社会的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合理配置我县城乡师资,保证城乡间师资配备相对均衡。城乡师资配备不均衡,使得城乡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过程不公平,因为师资原因,造成很多农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远远落后于城区。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教育督导人员要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在配备城乡师资上体现均衡原则,从教师学历结构上、学科结构上、年龄结构上综合考虑。同时,采取以下办法促使城乡师资力量均衡。(1)开展支教活动。组织城里的老师到农村学校支教,提高农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2)组织城里教师送优质课下乡,缩小城乡学校在教育教学质量上存在的差距。(3)城乡老师短期易教。城里老师到农村学校任教,可将先进教育教学理念、方法、手段传到农村学校;农村学校老师到城里任教,不失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4)组织农村学校校长和老师到高校培训,提高农村校长和教师的业务水平。(5)适量招录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解决农村教师年龄老化问题,增添农村学校生机与活力。(6)学习他人的先进经验。
(五)、加强对办学行为的督促,保证每一个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公正待遇。教育督导人员要保证学校的办学方向,坚持不懈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指导学校教师走出“片面追求升学率”的误区。依法坚决取缔“依托名校办民校”的“校中校”,取缔学校办的重点班,要求每一位教师注重师德修养,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个学生。
(六)、加强学校管理督导。教育督导部门要强化对学校的管理,树立质量立校的办学理念,突出教学中心地位,狠抓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和教育教学研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同时要加大对学校的监管力度,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乱办班、乱增减课时等违规行为,确保义务教育正确的发展方向。坚持正确的学校评估导向。学校等级的存在,是产生“择校热”和“乱收费”的根源,是造成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的重要因素。督导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评估导向,淡化对学校等级评估,以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督促政府采取得力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师资配备,逐步消除学校之间的差距。
(七)、依法督导,公正执法,实行问责制。“新法”较之旧的《义务教育法》一个很大的进步就是实行了问责制。“新法”第七章专门用来规定法律责任,“新法”自始至终贯穿了基础教育均衡发展观念。教育督导人员依据新法开展县域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工作,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反法律者一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真正使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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