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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企业财务重整(二)
(二) 、法院任命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的权限与职责是:挑选并委托若干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中介机构作为其代表履行职责;就企业财产的管理情况向受托人和债务人提出质询;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的财产及债务状况等进行调查,了解希望企业继续经营的程度以及其他任何与制定重组计划有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制定企业的继续经营计划呈交法院;参与重组计划的制定,并就所制定的重组计划提出建议提交给法院;如果事先法院没有任命受托人,应向法院提出任命受托人的要求等。
(三)、制定企业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既可能改变企业债权人的法定的或者契约限定的权利,也可能改变企业股东的权益,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则往往选择以牺牲其部分债权为代价而收回部分现金。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企业本身、全体债权人及全体股东均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是对公司现有债权、股权的清理和变更作出安排,重整公司资本结构,提出未来的经营方案与实施办法。一般来讲,制定重整计划需要包括下述四项内容:
1、估算重整企业的价值。这是非常困难的一步,常采用的方法是收益现值法,即:
(1)估算公司未来的销售额;
(2)分析公司未来的经营环境,以便预测公司未来的收益与现金流量;
(3)确定用于未来现金流量贴现的贴现率;
(4)用确定的贴现率对未来公司的现金流入量进行贴现,以估算出公司的价值。
2、调整公司的资本结构,削减公司的债务负担和利息支出,为公司继续经营创造一个合理的财务状况。为达到这一目的需要对某些债务展期,将某些债务转换为优先股、普通股等证券。
3、公司新的资本结构确定之后,用新的证券替换旧的证券,实现公司资本结构的转换。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将公司各类债权人和权益所有者按照求偿权的优先级别分类统计,同一级别的债权人或权益所有者在进行资本结构调整时享有相同的待遇。一般来讲,在优先级别在前的债权人或权益所有者得到妥善安排之后,优先级别在后的债权人或权益所有者才能得到安置。
4、重整计划通常还包括以下措施:第一,如果公司现有管理人员不称职,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调整,选择有能力的管理人员替代原有管理人员对公司进行管理;补充聘用新的经理和董事;第二,对公司存货及其他有关资产进行分析,对那些己经贬值的存货及其他资产的价值进行调整,以确定公司资产的当前价值,这也是重整公司资本结构、重新安排公司债权和股权的基础;第三,改进公司的生产、营销、广告等各项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企业各个环节、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有效运转和协调配合;提高公司的工作效率;第四,必要时还需要制定新产品开发计划和设备更新计划,以提高生产能力。
(五) 、经法院认定宣告终止重整
终止重整通常发生于:其一,企业经过重整后,能按协议及时偿还债务,法院宣告终止重整;其二,重整期满,不能按协议清偿债务,法院宣告破产清算而终止重整;其三,重整期间,不履行重整计划,欺骗债权人利益,致使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法院终止企业重整,宣告某破产清算。
四、企业财务重整的决策
企业濒临破产时面临一项财务决策,即是通过清算而使企业解体,或者通过重整而生存下去,这项财务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故必须慎重进行。
影响重整抑或破产清算财务决策的重要因素,首先是企业重整价值与清算价值之比较。重整价值,是指企业通过整顿,重整后所恢复的价值,包括设备的更新、过时存货的处理,以及对经营管理所做的种种改善等;而清算价值则指依企业使用的资本资产专门化程度所确定的价值,包括该资产的变现价值,以及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资产清理费用及法律费用。通常,以重整价值大于清算价值作为重整优先考虑的条件。
其次,法院或债权人对企业重整的认可是以重整计划是否具备公平性和可行性为依据的。公平性是指在企业重整过程中对所有的债权人一视同仁,按照法律和财产合同规定的先后顺序,对各债权人的求偿权予以确认,不能违背法律。可行性是指重整应具备的相应条件,主要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两方面。为了使重整可行,债务人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信誉,在整个重整过程中,债务人不能欺骗债权人,如非法变卖企业财产以充作私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二是债务人能提供详细的重整计划,以表明其有足够的把握使重整成功;三是债务人所处的经营环境有利于债务人摆脱困境,取得成功。为了使重整可行,必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同意重整,并愿意帮助债务人重建财务基础。
五、案例分析
1、估算重整企业的价值
如:某公司准备重组。重组前公司资本结构如下:银行借款3000万元,长期债券1800万元,优先股1000万元,普通股3000万元。重组后未来10年的年度现金净流量为800万元,同行业平均资本报酬率水平为8%,以此作为贴现率。则该公司的总价值为:
800×6.710(年金现值系数)=5368(万元)
3、公司新的资本结构确定之后,用新的证券替换旧的证券,实现公司资本结构的转换
续前例,为了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就要以5368万元为上限对原权益、证券做出重新分配。例如银行方面提出用手中的3000万元贷款交换新的1800万元贷款和900万元优先股。长期债券持有人1800万元转化为普通股1620万元,优先股持有人分配600万元,并继续以优先股存在。原普通股的股东享有剩余的448万元。这样重组后新的公司资本结构如下:
银行贷款:1800万元
优先股:1500万元(900+600)
普通股:2068万元(1620+448)
六、总结
破产重整中,如果重整成功,投资人、债权人将收回其上述投入成本;如果重整失败,对债权人来说,可能使其获得的清偿大大低于破产清算。由此可以看出,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风险最大,重整计划的实现最终体现为债权人利益的充分实现,成为财务控制的基本目标。
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与可持续经营企业不同,重整就存在经营和财务安全“积”病。在破产重整中,新进入的股东和债权人是风险资本的提供者,只有确保财务安全,才能获得资本提供者的信任和支持,使破产重整制度进入良性循环。因此,安全性也是财务控制的目标之一。
在安全性控制的基础上,财务效率性是财务控制的另一个目标。既定重整计划能否得以实现,是获得债权人信任和让步的重要条件,尤其值得强调的是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现金流量管理的突出地位,在有限的破产重整期限里,获得足够的现金流偿债需求是破产重整成功的重要条件。
在效率性的基础上,财务效益性构成了财务控制第三个子目标。财务控制要有效地影响决策,保证破产重整中财务决策的相对科学和正确。它涉及企业的重大决策,对企业在重整期及未来的正常可持续经营期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如果把效率解释成选“快”的事情做,那么,效益就是选“对”的事情做。
参 考 文 献
1、财政部注师考委办,《财务管理》,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
2、杨正新,《西方财务管理》,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90年
3、茅宁,《国际企业理财理论与方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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