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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不充分
尽管新准则对上市公司应披露信息作出了详细规定,但目前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仍然存在重大遗漏性陈述和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重大遗漏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记载事项完全或部分予以记载的行为。一些上市公司为了维护特定集团的利益,而故意隐瞒或遗漏重要信息,对于重要信息含糊其辞,风险揭示不明,严重影响了信息使用者决策的科学性。上市公司重大遗漏性陈述通常表现为:不披露上市公司某些重大事件;故意夸大或隐瞒部分事实,避重就轻制造财务报表烟雾;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对决策有巨大影响的重要信息等。由于公司管理者在信息披露中含糊其辞,较多提供定性信息,定量披露明显不足,词句模棱两可,导致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与可比性受到极大的挑战。上市公司之所以不愿意充分的披露信息,从客观上看主要有两点原因:第一,大量的信息披露会使报告成本加重;第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为此,证券法律在保护公司和股东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允许上市公司自行决定是否将那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重大事件公开。同时,法律也特别强调,一些不利于公司股票价格,但利于投资者做出重新选择的重大事件,如上市公司涉及投诉、仲裁事件、公司领导和高管人员违法受到制裁等事件,上市公司必须要予以披露。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04年6月17日公开谴责哈慈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其控股股东哈慈集团有限公司累计占用公司资金5.8亿元,到了年末还有1.02亿元的余额没有归还;公司关联方哈尔滨大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2003年度累计占用未经审计净资产的110.9%。对此重大事项,公司不但没有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也没有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还有,如中国证监会(2009)42号行政处罚决定,2005年度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及偿还的资金累计发生72笔,金额合计4.99亿元,与实际占用资金的情况相比,创智科技2005年年报披露的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三)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用性与及时性存在密切关系——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有效的信息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范畴,则不再具有任何价值。尽管新准则对上市公司应该法定时间及时披露财务信息作出规定,但仍然有很多上市公司违背规定故意延时公布公司重大财务信息。许多上市公司外部信息使用者因为没有能够及时得到该公司已经发生的兼并、收购、重大债务纠纷、股权转让等信息而蒙受巨额损失。对于使用者而言过时的信息无异于失真的信息——不及时公布上市公司重大财务信息,无疑为内幕交易和利润操纵提供了机会。绝大多数小股东出于交易成本的考虑只能被动接受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并根据该数据作出反应。正是由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打出的“时间差”,许多小股东丧失了最佳的决策时机,因而遭受损失。由于外界监管机构很难判断上市公司的重大事件究竟何时发生,因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由其自行掌握。此时,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企业往往选择有利于其自身利益的时机而非事件发生时披露公司重大信息——这样的财务信息即使再完整、再充分也因丧失了决策有用性而全无意义了。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对不按期披露2004年年报与2005年一季报的大众公用(6000635)与ST金荔(600762)予以公开谴责。其实,不能按期披露年报与一季报的上市公司,并不止上述两家。据统计,直到5月17日,在沪深两市1384家A,B股上市公司(含暂停上市公司)中,共有6家公司不能按期披露2004年年报与2005年一季报,2004年年报有2家公司已经披露,而2005年一季报没有披露。据统计: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1日深圳市场共有兰宝科技等19上市公司因未及时披露季报、半年报或者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而遭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处分。
(四)信息披露不规范
信息披露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形式不规范。信息披露形式上不规范主要指未按照信息披露的格式在规定的时间、场合、地点披露信息。根据财政部2007年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分析中可以了解到少数公司财务报表格式随意性较大。新准则明确规定了包括工商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在内的通用财务报表格式,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新准则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进行披露,但少数公司没有严格遵循新准则规定的报表格式编报,而是自行对有关报表项目进行调整,影响上市公司报表信息的可比性,编制格式不按照《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规定的格式做,不利于信息的统计、分析、利用。第二、内容不规范。新准则要求对所有重大的交易或事项和重要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充分披露。但部分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全面、不完整、不详细,没有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要求在附注中披露有关重要信息。有的没有披露交易的具体内容、过程以及相关金额的确定方法;有的没有披露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有的没有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风险等,影响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是对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完整的最突出影响。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确认、披露,总是遮遮掩掩,不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客观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有时伴随着一些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被查处之前相关公司很少或根本没有通过任何形式披露;甚或有关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和上市公益的信息,更是想方设法的遮掩。例如,2010年东阿阿胶在二级市场上表现抢眼,1月28日午后开盘不久,股价便被拉至涨停板。而在此背后,却是公司有重大敏感信息未披露,即经销商于1月28日接到东阿阿胶通知,阿胶块出厂价上涨20%。据了解,公司阿胶系列产品出厂价也将全面上调。对此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东阿阿胶未对外公告,而且公司产品历次提价均未对外公告,而相关机构却有机会提前获得信息,公司的信息披露显然很不规范。
三、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危害
(一)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
世界证券市场的发展史告诉我们,没有广大公众持续的证券投资,就不可能有健康发展的证券市场;要使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就必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因为如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投资者的信心就会受到打击,其结果必然是投资者用脚投票,从而选择远离这个市场。为此,各国的证券监管部门对投资者的利益采取了种种保护办法,如美国20世纪70年代制定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英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因恶意披露虚假信息致使投资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却时有发生。从2001年的“银广夏”事件到2010年紫金药业关联交易事件,都可以看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多么需要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二)破坏了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也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对上市公司而言,信息披露不仅仅是一种义务,而且也是其是否诚实信用的一种直接体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能为上市公司赢得一笔不可多得的无形资产。有关研究表明,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做得好的上市公司的股价都相对高于其他同类公司。相反,信息披露违规甚至恶意造假,则会破坏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并对投资者的信心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目前的短期行为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点。“中科系”崩盘、“亿安科技”操纵股价、“银广夏”虚构利润,虽然这些事件相对于我国1500多家上市来说属于少数,但也绝非偶然。
(三)容易滋生内幕交易
2002年5月27日,深交所综合研究所推出了题为《中国股市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与股价异动》的研究报告。该报告对我国A股上市公司1999年和2000年5类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前后股价异动情况进行了研究。报告指出,我国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呈现以下特点:内幕交易常和股价操纵相伴随;从业绩变化到人为制造题材都成了内幕交易者的温床。在利用虚假信息披露进行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方面,“银广夏”算得上是一个典型。中国证监会的查处结果表明:“银广夏”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其中,1999年为1.78亿元,2000年为5.67亿元。与此相应,“银广夏”2000年的涨幅达到了440%。还有2007年的萧行钢构案,也是因为信息披露违规,从而导致公司管理人员进行内幕交易,也导致了公司的股价剧烈震荡,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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