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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相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属于弱势群体。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出现时,投资者往往难以发现。当投资者作为原告进行民事诉讼行为时,举证责任就落到了投资者身上。但作为公司外部人员,投资者很难进入公司内部进行取证。因此,如果通过完善举证责任的规定,将举证的责任推给违法的上市公司,是维护投资者权益,赔偿其损失最好的方法。在这个问题上,欧美等发达国家早已有了成熟的做法,即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告只要能够证明证券的市场价格能够反映出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以及原告基于证券市场价格所做的判断与原告权益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便能够依据这个证据推定被告的证券违法事实。笔者认为,这种过错推定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我国,因此,我国应对这项制度进行借鉴。
(2)引入集团诉讼制度
“证券集团诉讼是集团诉讼中最为典型的一种,指当上市公司的证券侵权行为损害了股东群体性利益时,少数股东为群体甚至全体股东的利益向侵权人通常为上市公司,有时还包括该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其诉讼结果适用于全体受损害股东的诉讼制度。”集团诉讼是国外证券违法行为诉讼方式的成功经验,它可以将所有受害者纳入一个诉讼中,避免时出现重复或者互相矛盾的判处出现。这种诉讼形式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造成的投资者损害是最好的维护方式。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并不提倡以集团诉讼方式进行民事诉讼,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如何性质相同的纠纷全部纳入司法体制中一次性的解决是关系到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议题。如果能够引入集团诉讼制度,那么在一个在集团诉讼中,可以涵盖所有的受害者,那么就能够有效地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提高司法效率,避免判决互相矛盾。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世界各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成功经验,尽快推出集团诉讼规则。
(二)完善资本市场监管
1.加强政府外部监管
(1)明确证监会职能定位
证监会是由国务院设立的,它由国务院产生,向国务院负责。证监会的各派出机构因为在各省设立,因此也需要向各省政府负责。这就导致了国务院和各级省政府对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干预很大。因此,当前应尽快改革证监会的职能性质,可以将其改为直接对全国人大负责的证券执法机关。只有明确了证监会的独立执法和独立监督的职能,证监会才能独立有效地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和统一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如果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上述的法定职能,其监管对违法人员和违法公司就将缺少威慑力。
(2)提高监管能力
当前,由于上市公司是稀缺资源,证监会在上市资格审查时常常受到不当的行政干预。证监会作为监管核心,只有在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阶段严格把关,将好公司吸纳到证券市场上来,而将不好的公司排除在证券市场之外,才能从源头上杜绝上市公司违法的信息披露的行为。证监会应该主要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责任,而上市资格审查则应交给证券市场负责,这是将来的改革方向,商榷意见,供参考。建议证监会的主要官员可以直接由全国人大任命,并对全国人大负责;而在证监会的内部,可以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个人头上,将其辖区内的公司根据监管人员的数量进行划分,由每个监管人员负责一定数量的公司。当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规范,可以由证监会出面对公司以及其监管员进行表彰,一旦出现公司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那么公司和监管员同样要受到批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可以考虑提高证券监管人员的待遇,打破终身制,实行全面的聘用制,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加入证监机关,从而全面提高监管能力。
2.完善公司内部控制
(1)改善内部控制环境
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环境好坏,虽然与公司的盈利能力没有太大关系,但是却与公司的领导者的领导水平有莫大关系。一个成功的现代企业领导者,应该不是独揽大权的独裁者,而是将公司管理责任分派给每一个公司员工。即向员工传达荣辱与共的观点,公司好不好,不仅是公司领导者的责任,也是每个员工的责任。在这样的环境中,每个员工都有公平提出自己的观点,参与公司日常管理的权利。只有员工都树立了这样的意识,才能将公司的内部控制环境改善。因此当公司在设定的组织结构构建时,应该明确各部门的权责,使得公司组织结构在设定时便能达到良好的构架,各部门都能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力,既能够防止权力的真空,也能防止权力重叠。同时,在公司运行的过程中,每一个业务环节都应该设定专人专岗负责,各部门和员工之间都要及时沟通。
(2)完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
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常常受制于公司的组织结构,难以真正发挥监督的作用。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即在公司内部建立双重管理机制。具体做法为,在董事会下面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这个机构由公司外聘的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与其他董事级别相同,不会受制于董事会。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由独立审计机构负责给公司的各部门设立独立审计机构的分支,这些分支的审计机构由独立董事产生,向独立董事负责,因此很少受制于公司总经理。但这种做法就要求公司切实的在机构设置中增加独立董事的名额,真正赋予独立董事独立的监督地位。
(三)完善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的责任制衡机制
1.构建行业良性竞争氛围
目前,造成我国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沆瀣一气的原因部分是由行业恶性竞争引起的。与西方中介机构发展阶段不同,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资本市场建立后,中介机构才开始蓬勃发展,经过二十年的努力,虽然在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已有较大提高,但与国际知名证券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差距仍然较为明显,且主要表现在行业集中度低等方面。在行业集中度低,竞争较为激烈的情况下,部分中介机构为获得业务,铤而走险,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屈从于上市公司,对存在的违规问题视而不见,甚至参与其中,不仅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更严重影响了行业良性竞争环境。因此,为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衡作用,应从构建行业良性竞争氛围着手,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一批执业质量高的中介机构尽快扩大规模,通过提高行业集中度,引导中介机构提高抗风险能力,以此抵御不当竞争;二是为确保行业良性竞争,必须进一步严厉打击违规行为,以此净化市场竞争氛围,引导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稳步提高。
2.加强对不良中介机构的惩罚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和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均规定了如何处罚保荐人的违法行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虽然《证券法》己经对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违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惩处规定,但是,在目前上市公司屡屡出现的违法违规案例中,却鲜见对中介机构按照《证券法》上述条款进行严厉处罚。这一现象充分说明,我国监管部门急需加强对参与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的打击还没有落到实处,打击力度仍然不够。因此,增加对违法中介机构的打击力度,加大其违规成本,遏制其滥用监督职能的行为也是证监会今后工作的重点之一。在这部分上,证监会仍然可以通过加重处罚的手段,使违法中介机构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支出的成本高于其收益,就可以有效制止中介机构滥用其职能的行为。
总而言之,公平、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证券市场的使用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依赖于证券价格的信息含量或市场的定价效率,依赖于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中国资本市场经过十八年的发展与积极建设,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体制,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信息披露进行比较,借以对完善中国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一些设想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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